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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003291632G/202510-00005 组配分类: 财政专项资金清单
发布机构: 青阳县庙前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青阳县2025年惠民惠农补贴政策清单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5-10-14
废止日期:
青阳县2025年惠民惠农补贴政策清单
发布时间:2025-10-14 15:01 来源:青阳县财政局 字号:[默认 超大]

主管部门 补贴项目 政策依据 补贴对象 补贴标准 申领流程 发放方式 发放时间 咨询方式 备注
国家标准 省级标准 市级标准 县区标准
1 青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伤残人员伤残抚恤金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
3.《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4.《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皖退役军人发〔2024〕10号)。
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到人 因战一级 131880元/年;
因公一级 124164元/年;
因病一级 116736元/年;
因战二级 119340元/年;
因公二级 109932元/年;
因病二级 102852元/年;
因战三级 104712元/年;
因公三级 95688元/年;
因病三级 87108元/年;
因战四级 85824元/年;
因公四级 75324元/年;
因病四级 67284元/年;
因战五级 67032元/年;
因公五级 56988元/年;
因病五级 51444元/年;
因战六级 52368元/年;
因公六级 48180元/年;
因病六级 39564元/年;
因战七级 39084元/年;
因公七级 33996元/年;
因战八级 24672元/年;
因公八级 21960元/年;
因战九级 20484元/年;
因公九级 16008元/年;
因战十级 14400元/年;
因公十级 11964元/年。
个人申请、县级受理审核、市级审核、省级复核审批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按月发放 0566-5036108
2 青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皖退役军人发〔2024〕10号)。
红军失散人员,到人 41256元/年。 个人申请、县级受理审核审批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按月发放 0566-5036108
3 青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三属定期抚恤金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烈士褒扬条例》;
3.《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皖退役军人发〔2024〕10号)。
三属(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到人 烈士遗属 41856元/年;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34956元/年;
病故军人遗属 31968元/年。
个人申请、县级受理审核审批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按月发放 0566-5036108
4 青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皖退役军人发〔2024〕10号)。
在乡老复员军人,到人 抗战时期入伍 24181元/年;
解放时期入伍 23821元/年;
建国后入伍 23821元/年。
抗战时期入伍 150元/年;
解放时期入伍 150元/年;
建国后入伍 150元/年。
抗战时期入伍 1870元/年;
解放时期入伍 1430元/年;
建国后入伍 1250元/年。
个人申请、县级受理审核审批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按月发放 0566-5036108
5 青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皖退役军人发〔2024〕10号)。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到人 5892元/年。 3996元/ 年 个人申请,县级受理审核,市级复核审批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按月发放 0566-5036108
6 青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定期生活补助 1.《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
2.《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3.《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皖退役军人发〔2024〕10号)。
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到人 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补助720元。 个人申请、县级受理审核审批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按月发放 0566-5036108
7 青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部分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 1.《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
2.《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
3.《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4.《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皖退役军人发〔2024〕10号)。
老年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到人 8772元/年。 个人申请、县级受理审核审批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按月发放 0566-5036108
8 青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义务兵优待金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义务兵家庭、到户 10000元/年 上年度全省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的70% 按照上年度全省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的70%发放,实施动态调整,实行城乡统一。 征兵部门提供征集情况,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发放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按年发放(每年春节和“八一”分两次发放) 0566-5036108
9 青阳县民政局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1.《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4〕16号);
2.《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3〕41号);
3.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等《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民社救字〔2024〕37号)。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农村居民 低保标准根据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区分城乡分别确定。 低保标准根据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区分城乡分别确定。原则上,城市低保标准按照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0%-40%确定,农村低保标准按照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40%-50%确定。各地城乡低保标准不得低于上年度。 751元/月(分档发放,2023年7月-2024年6月标准) 个人申请-乡镇审核确认-财政部门打卡发放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按月发放 0556-5020107
10 青阳县民政局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3] 41号)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城市居民 各市根据本地区低保标准占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比例,以及本地区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可支配收入年增长情况,合理测算、科学制定低保标准 787元/月(补差发放,2023年7月-2024年6月标准) 个人申请-乡镇审核确认-财政部门打卡发放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按月发放 0556-5020107
11 青阳县民政局 孤儿基本生活补助资金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20〕1号);
2.《民政部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财政部等12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散居孤儿不低于1213元/人/月;集中供养孤儿不低于1654元/人/月。 散居孤儿不低于1691元/人/月;集中供养孤儿不低于2050元/人/月(2025年5月起执行) 个人申请-乡镇初审--县民政局审核确认-财政部门打卡发放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按月发放 0556-5020107
12 青阳县民政局 临时救助资金 1.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
2.《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3〕42号)。
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和新确认的低保(特困)对象 各地要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依据分类分档原则制定临时救助标准。临时救助标准可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根据救助对象的家庭人口、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分类细化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刚性支出额度以及解困期限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低保月保障标准10倍,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 1、2000-7000元(根据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等综合判断);
2、按照新审核确认对象的人均月补助标准发放临时救助金(一次性);
个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民政局或授权乡镇确认-实物救助或财政部门打卡发放救助金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及时发放 0556-5020107
13 青阳县民政局 特困人员供养补助资金 1.《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有关工作的通知》(2019年便函);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23〕94号);
3.《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皖民社救字〔2021〕74号);
4.《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20〕25号)。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 基本生活标准应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 个人申请-乡镇审核审批-财政部门打卡发放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按月发放 0556-5020107
14 青阳县民政局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2.《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民务函〔2022〕119 号);
3.《关于调整残疾人
“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皖民务函〔2024〕237号)。
具有青阳县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纳入低保或脱贫人口(稳定脱贫户除外)中的残疾人。 94元/月/人。 94元/月/人。 个人申请-乡镇初审-县残联审核-县民政局审定-财政部门打卡发放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按月发放 0566-5028523
15 青阳县民政局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2.《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民务函〔2022〕119 号);
3.《关于调整残疾人
“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皖民务函〔2024〕237号)。
具有青阳县户籍,持有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 94元/月/人。 94元/月/人。 个人申请-乡镇初审-县残联审核-县民政局审定-财政部门打卡发放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按月发放 0566-5028523
16 青阳县残疾人联合会 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 2024年《困难残疾人康复工程实施办法》 困难精神残疾人 每人每年1000元 申请、审核审批、药费补助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和打卡发放至补助对象的银行账户 上半年发放 0566-5028306
17 青阳县残疾人联合会 残疾人创业扶持补贴 《关于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皖残联〔2019〕3号)。 具有我省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在就业年龄段已经就业创业的残疾人,对残疾人个人及其家庭通过从事种植、养殖、加工零售、修理、餐饮、盲人医疗按摩、电子商务、网络电商等各种形式进行创业的,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 不低于3000元/人。 个人申请-乡镇初审-县残联审核-县财政打卡发放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和打卡发放至补助对象的银行账户 各市、县残联原则上每年10月31日前完成当年项目实施。 0566-5111392 1.省级残疾人就业专项资金累计对个人扶持不超过2次;2.项目补贴不区分城镇与农村残疾人。
18 青阳县残疾人联合会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国家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256号)。 持证下肢残疾人 每年补贴260元。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携带申报材料直接前往县(市、区)残联申请办理。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和打卡发放至补助对象的银行账户 下半年发放 0566-5028306
19 青阳县残疾人联合会 一户多残困难家庭救助 《池州市“一户多残”困难家庭救助实施方案》(池残联〔2024〕14号) 具有本市户籍,同一户口簿内有2名及以上家庭成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纳入低保、脱贫户(脱贫不享受政策户除外)或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中的残疾人 每人每年720元 个人申请-村(社区)初审-乡镇审核-县残联终审-县财政打卡发放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和打卡发放至补助对象的银行账户 原则上8月底前发放 0566-5111392
20
县农业农村局
农机应用与购置补贴 1.《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4〕3号);
2.《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农机〔2024〕117号);
3.《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实施好2025年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皖农机函〔2025〕167号)。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定额补贴。根据产品性能、参数设置档次,同一档次产品补贴标准相同。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安徽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  自主购机、定
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 户)
一卡通 按规定进度时序 0566-5113930
21 青阳县农业农村局、
青阳县财政局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1.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农[2016]857号);
2.《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皖财农〔2021〕421号)。
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补贴资金量和符合补贴条件的耕地面积测算当年亩补贴标准 个人申报、村核实登记、乡镇核查统计上报、公示、发放 一卡通 适时 05665021311
22 青阳县农业农村局、
青阳县财政局
稻谷补贴 1.《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 粮食和储备局关于调整完善稻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84号);
2.《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统计局 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关于调整完善稻谷补贴政策的通知》(皖财农〔2020〕540号);
3.《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目标价格补贴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建〔2023〕47号);
4.《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目标价格补贴(稻谷)资金管理的通知》(皖财农〔2023〕631号)。
稻谷种植生产者 由市、县(市、区)政府根据当年按规定安排的补贴资金和符合补贴条件的稻谷种植面积综合测算确定。 单位或个人申报、村核实登记、乡镇核查统计上报、公示、发放 一卡通 适时 05665021311
23 青阳县林业局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 1.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资环〔2023〕878号);
2.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财资环〔2025〕210号);
3.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修订《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4〕159号)。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省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的补偿 16元/亩。 2025年省级20元/亩;对国家级提标4元/亩。 各县根据辖区内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省级公益林面积逐级申报资金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按年度发放 0566-5027253
24 青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 国发﹝2006﹞17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移民〔2008〕113号)
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到人 每人每年600元 县级移民管理部门核定为扶持对象,由县级财政部门指定的代理金融机构打卡发放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在每年6月底前发放完毕 0566-5021358
25 青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农村危房改造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民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村〔2021〕35 号);
2.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25年农村危房改造、农房抗震改造工作的通知》(建村函〔2025〕147号)。
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度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等、其他脱贫户、农村低保边缘户等 农村危房改造主要以农户自筹资金为主、政府予以适当补助。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采取分类补助,重建房屋的,补助农户不低于2万元;修缮加固的,补助农户不低于0.6万元。 修缮1万/户、重建3万/户 户申请、村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竣工验收后30日内发放 0566-5021628 不重复享受
26 青阳县医疗保障局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举措的通知》(皖政办〔2022〕6号)、《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举措的通知》(池政办〔2022〕6号)、《池州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等6部门关于印发池州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池医保发〔2022〕4号)、《池州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池州市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池医保发〔2021〕23号)、《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池政办〔2019〕15号)、《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青阳县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秘〔2023〕81号) 符合城乡医疗救助对象 1.困难人员资助参保: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给予90%定额资助,返贫致贫人口在过渡期内给予80%定额资助,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在过渡期内给予50%定额资助;2.实施医疗救助补偿,标准:①首次救助: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不设起付线,救助比例分别为90%、75%;返贫致贫人员起付线1500元,救助比例70%;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低保边缘户起付线3000元,救助比例60%;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线10000元,救助比例50%。年度救助限额5万元;②倾斜救助: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低保边缘户等对象,经三重保障制度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10000元以上的部分给予倾斜救助,救助比例为50%,年度救助限额为5万元。 1.困难人员资助参保: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给予90%定额资助,返贫致贫人口在过渡期内给予80%定额资助,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在过渡期内给予50%定额资助;2.实施医疗救助补偿,标准:①首次救助: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不设起付线,救助比例分别为90%、75%;返贫致贫人员起付线1500元,救助比例70%;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低保边缘户起付线3000元,救助比例60%;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线10000元,救助比例50%。年度救助限额5万元;②倾斜救助: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低保边缘户等对象,经三重保障制度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10000元以上的部分给予倾斜救助,救助比例为50%,年度救助限额为5万元。 按政策核定 “一站式”结算+线下手工 即时结算、依申请结算 0566-50257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