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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阳县蓉城镇柚上美甲店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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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阳县蓉城镇柚上美甲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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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41723MA8PAN3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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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阳县蓉城镇柚上美甲店在2023年12月至2025年8月13日期间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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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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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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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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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卫公罚﹝20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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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0 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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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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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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