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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3MB1522695H/202205-00114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青阳县应急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青阳县应急管理局 青阳县财政局关于印发《青阳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文号: 青应急〔2022〕20号
成文日期: 2022-05-31 发布日期: 2022-05-31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青阳县应急管理局 青阳县财政局关于印发《青阳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31 17:30 来源:青阳县应急管理局 字号:[默认 超大]

青阳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非煤矿山重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消除非煤矿山重大隐患,制止和惩处矿山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等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阳县范围内非煤矿山重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按规定对举报人员给予奖励。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非煤矿山举报奖励遵循“合法举报、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受理、谁奖励”和“谁举报、奖励谁”的原则。县本级直接调查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由县应急管理局具体承办;各乡镇承办本辖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

第四条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经费纳入县年度财政预算。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实名也可以匿名通过电话、网络、微信、传真、信函、来访等方式进行举报。县级举报电话为0566-3261175;邮箱为qyxyjj3261175@163.com;通讯地址为皖池州市青阳县蓉城镇庙前路241号,青阳县应急管理局,邮编242801。公民实名举报的,应当提供本人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有效的联系方式等,多人联合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分别提供个人信息,并积极协助负有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调查取证。匿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同时提供通讯畅通的手机号码。举报人提供虚假信息,按无效举报处理。

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的,应当提供机构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在民政等部门进行合法登记、注册的有效证件材料复印件,并提供联系人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有效的联系方式等。

第六条 各有关乡镇政府、县应急管理局督促全县所有非煤矿山在露天工业广场(人员出入主要路口)、地下矿山人员入井井口等醒目位置安设举报信息标识牌,载明接报单位及联系方式、受奖励的举报内容、举报奖励等级划分、奖励标准和领奖方式。

第七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走访等方式举报矿山重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的线索应当包含被举报的矿山名称、违法事实、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和相关证据材料等;属于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载明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矿山名称、事故发生时间、遇难人数、遇难者姓名、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举报人应协助应急部门调查处理,不予协助调查的,以单项奖励标准中最低金额给予奖励。

 第八条 对同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奖励首位举报人(以受理单位登记时间为准);被举报方有多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按奖金最高项进行奖励(联合举报的奖金自行协商分配);举报人多部门举报同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不得重复奖励。

第二章  举报奖励内容及标准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非煤矿山重大隐患是指《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一〔2017〕98号)认定的情形和行为: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安全出口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要求。

2.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3.相邻矿山的井巷相互贯通。

4.没有及时填绘图,现状图与实际严重不符。

5.露天转地下开采,地表与井下形成贯通,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6.地表水系穿过矿区,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防治水措施。

7.排水系统与设计要求不符,导致排水能力降低。

8.井口标高在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未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9.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探放水作业队伍或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

10.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矿山关键巷道防水门设置与设计要求不符。

11.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山,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采取防火措施。

12.在突水威胁区域或可疑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进行探放水。

13.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不实施停产撤人。

14.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15.开采错动线以内存在居民村庄,或存在重要设备设施时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16.擅自开采各种保安矿柱或其形式及参数劣于设计值。

17.未按照设计要求对生产形成的采空区进行处理。

18.具有严重地压条件,未采取预防地压灾害措施。

19.巷道或者采场顶板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支护措施。

20.矿井未按照设计要求建立机械通风系统,或风速、风量、风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21.未配齐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

22.提升系统的防坠器、阻车器等安全保护装置或信号闭锁措施失效;未定期试验或检测检验。

23.一级负荷没有采用双回路或双电源供电,或单一电源不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需要。

24.地面向井下供电的变压器或井下使用的普通变压器采用中性接地。

(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地下转露天开采,未探明采空区或未对采空区实施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2.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3.未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或分层的方式进行开采。

4.工作帮坡角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或台阶(分层)高度超过设计高度。

5.擅自开采或破坏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和挂帮矿体。

6.未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土场稳定性进行评估。

7.度200米及以上的边坡或排土场未进行在线监测。

8.边坡存在滑移现象。

9.上山道路坡度大于设计坡度10%以上。

10.封闭圈深度30米及以上的凹陷露天矿山,未按照设计要求建设防洪、排洪设施。

11.雷雨天气实施爆破作业。

12危险级排土场。

(三)尾矿库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库区和尾矿坝上存在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开采、挖掘、爆破等活动。

2.坝体出现贯穿性横向裂缝,且出现较大范围管涌、流土变形,坝体出现深层滑动迹象。

3.坝外坡坡比陡于设计坡比。

4.坝体超过设计坝高,或超设计库容储存尾矿。

5.尾矿堆积坝上升速率大于设计堆积上升速率。

6.未按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坝体稳定性进行评估。

7.浸润线埋深小于控制浸润线埋深。

8.安全超高和干滩长度小于设计规定。

9.排洪系统构筑物严重堵塞或坍塌,导致排水能力急剧下降。

10.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

11.多种矿石性质不同的尾砂混合排放时,未按设计要求进行排放。

12.冬季未按照设计要求采用冰下放矿作业。

第十 本办法所称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未依法获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组织生产、建设的。

     (二)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组织生产、建设的;违反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三)停产整顿、整合技改、长期停产停建的非煤矿山未按规定验收合格,擅自恢复或者组织生产建设的。

    (四)非煤矿山外包工程队伍和管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五)瞒报、谎报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的。

    (六)不按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下达的指令予以整改的。

    (七)非煤矿山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

    (八)非煤矿山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

    (九)承担非煤矿山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非煤矿山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矿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对举报实行等级管理。举报等级的高低按照举报的非煤矿山重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除外)精准程度、举报时间的早晚来确定。

一级:查实与举报的非煤矿山重大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和地点基本相符,且矿山重大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3日内举报的。

二级:查实与举报的非煤矿山重大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和地点基本相符,且矿山重大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3日(不含)后举报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非煤矿山重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按照下列规定向举报人发放奖金,并报上一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一)查实非煤矿山重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除外)的奖励。属于一级举报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属于二级举报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2%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二)查实非煤矿山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奖励,按照《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有关规定执行,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

第三章  举报奖励程序

第十三条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县本级直接调查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信息收集登记工作,填写《青阳县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各乡镇按照第三条负责本辖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举报登记、核查、奖励工作。

第十四条 举报事项应于接到《登记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举报人;对于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举报,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机关举报;举报事项核查,原则上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因客观原因需要延长现场查处工作的,需书面申请,经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长理由。

举报事项应在办结后10个工作日内,填写《青阳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提出对有奖举报人是否奖励的意见。

第十五条 县应急管理局对《审批表》和投诉案件查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后,呈负责人审阅,经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是否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十六条 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由县应急管理局制作《青阳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领取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不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通知举报人,并告知不予奖励的理由。

第十七条 县应急管理局根据《通知书》内容制作《青阳县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奖金发放登记表》,按财务制度办理奖金发放审批手续,并按《通知书》内容告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第十八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携带身份证、银行账户等有效证件办理领奖手续,举报人无法到现场领奖的可授权委托他人代办,也可提供身份证件、银行账户等信息远程办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奖励。因举报人提供相关信息不准确,导致无法发放或者错发奖金,由举报人负责。严格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发放奖金,原则上采用非现金支付方式。

第四章  举报奖励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举报人为所监管(服务)区域负有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工作人员、第三方评价服务机构人员等或者前述人员故意透露线索给举报人的;

(二)举报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事实不清的;

(三)举报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查证不属实的;

(四)举报的内容不属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范围的;

(五)举报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已被有关职能部门掌握或者立案查处的;

(六)举报前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

(七)举报人通过缠访、闹访、一件多投等非正常方式进行举报,存在妨碍社会公共秩序、信访秩序及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的情节的;

(八)举报人无明确联系方式或个人信息不真实的;

(九)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奖励情形的。

第二十条 县应急管理局对举报人个人信息严格保密,对泄露举报人信息、打击报复举报人等行为的,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经费确定专人负责、规范受理、登记、批示、调查、处理、决定奖励、奖金发放、归档等流程,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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