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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农(种子)罚〔20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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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阳县蓉城镇丰源种子经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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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从安庆市**种子经营部购进10袋甜玉米杂交种进行销售,已售9袋。其包装无“审定编号”,且当事人又未能提供该品种审定的有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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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27元;没收1袋甜玉米杂交种;罚款人民币2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作物种子等5个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的通知》第12项“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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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阳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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