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电动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电动车综合治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电动车上路行驶须根据车辆属性,申领电动自行车号牌或摩托车号牌,未上牌的电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二、驾驶和乘坐电动车时,必须规范佩戴安全头盔,系紧安全绳。
三、驾驶电动车上路时,要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禁酒驾醉驾。不抢道、不逆行、不闯红灯、不超员、不乱停乱放,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无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时,应当靠道路右侧行驶。
四、驾驶电动车不得有打伞骑行、单手骑行、骑行时使用手机等影响通行安全的行为,夜间行驶要打开车灯。
五、未满16周岁的人员不得驾驶电动车。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可以驾驶电动自行车,但不得载人。已满18周岁的申领机动车(摩托车)驾驶证后方可驾驶电动摩托车。
六、严禁非法改装、拼装电动车行为,非法改装、拼装的电动车不得上路行驶。违反规定的,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七、全县各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要教育引导本单位职工骑乘电动车时规范佩戴安全头盔,规范通行。对电动车驾乘人员违反规定的,公安交管部门将对其现场纠正、登记驾乘人员身份信息,涉及公职人员的通报所在单位。文明交通,安全出行!交通安全关系到每个家庭的幸福。请广大电动车驾乘人员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共同创造安全、有序、文明、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特此通告
2025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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