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政策法规 > 政府公报
索引号: 11341823003291288H/202507-00038 组配分类: 政府公报
发布机构: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名称: 青阳县人民政府公报2025年第2号(总第52期)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5-07-30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青阳县人民政府公报2025年第2号(总第52期)
发布时间:2025-07-30 16:01 来源: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青阳县人民政府公报2025年第2号

(总第52期)

 

 

 

县政府办文件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阳县2025年“徽动消费·乐享青阳”消费券发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阳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阳县2025年“徽动消费·乐享青阳”消费券发放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驻青各单位,县建投集团、乡投集团:

《青阳县2025年“徽动消费·乐享青阳”消费券发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2025年4月29日

 

 

 

 


青阳县2025“徽动消费·乐享青阳”消费券发放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促进消费的决策部署,根据《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5年商贸领域消费券发放等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商办运函〔2025〕57号)和《池州市商务局、池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5年商贸领域消费券发放等有关工作的通知》(池商函〔2025〕9号)文件要求,组织实施2025年度县级民生实事“实施消费补助行动”项目,开展2025年“徽动消费·乐享青阳”消费券发放活动,制定本方案。

一、活动主题

聚焦汽车以及大众消费,开展以“徽动消费·乐享青阳”为主题的消费券发放活动,激发市场活力,释放消费潜力

二、活动时间

20255月至202512月,原则上分五一、中秋国庆2批次进行发放,具体消费券发放和使用时间以活动公告细则为准。

三、消费券额度种类及数量

全县计划发放消费券300万元,原则上按照150万元、150万元额度分两批次发放;在实施期间,可根据消费券核销情况动态对发券种类和数量进行统一调配。


消费券种类分汽车补贴券、普惠型消费券种。

消费券每批次发放金额150万元,其中普惠型消费券100万元20元券5000张、40元券5000张60元券5000张、100元券4000张);汽车补贴券50万元(分为1000元燃油车补贴券、1500元新能源汽车补贴券、2000元燃油车补贴券、2500元新能源汽车补贴券、3000元燃油车补贴券、3500元新能源汽车补贴券、4000元燃油车补贴券、4500元新能源汽车补贴券,数量不限,额度用完即止)。

四、发放对象

青阳县域内全体消费者

五、发放形式

汽车补贴券采取到店实际购买核销模式发放,普惠型消费券采取“线上发券、线下消费”模式发放。

六、消费券使用规则

普惠型消费券

普惠型消费券分为20元、40元、60元、100元种面额,单笔消费100元以上(含100),一次性可使用20元消费券。单笔消费200元以上(含200元),一次性可使用40元消费券;单笔消费300元以上(含300元),一次性可使用60元消费券;单笔消费500元以上(含500元),一次性可使用100元消费券。

)汽车补贴券

按照新购车类型及车价(以机动车销售发票价格为准)分档予以补贴。

1.燃油车:车价3万元(含3万元)—5万元,补贴1000元/辆;5万元(含5万元)—10万元,补贴2000/辆;10万元(含10万元)—20万元,补贴3000元/辆;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补贴4000元/辆。

2.新能源车:车价3万元(含3万元)—5万元,补贴1500元/辆;5万元(含5万元)—10万元,补贴2500元/辆;10万元(含10万元)—20万元,补贴3500/辆;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补贴4500/辆。

消费者在参与活动的汽车销售企业购置新乘用车,除享受商家自主折扣让利以外,汽车补贴券与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叠加使用。每位补贴对象限享受1次,先购先报先补,额度用完为止。

七、发放平台遴选

县商务牵头,通过公开召集、志愿报名的方式,按配比资金高、发券和核销便捷,择优选择发放平台,签订消费券发放合作协议,作为消费券发放承办单位。

八、参与商户征集:

1.参与商户条件:本次消费券发放拟征集参与商户不超过100户,凡在青阳县范围内依法经营,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诚信经营、无不良信用记录符合发放平台上架审核要求,并服从消费券发放管理和相关要求的商户。

2.征集方式: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各乡镇(开发区)负责本辖区符合条件的商户初审推荐,商户按照自愿的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辖区所在地政府进行报名,提交相关资料,包括商户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门店信息、联系方式、签订承诺书等自主申报。

3.审核与公布:县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和发放平台对乡镇开发区初审推荐的商户进行复审,审核通过的商家名单将通过政府官网、发放平台等渠道公布。

九、申报核销流程

(一)普惠型消费券:消费者必须到平台审核通过的商户经营场所进行消费,并达到满减条件可以使用一张普惠型消费券,不可提现,不可转赠、转让他人,可与商家优惠叠加使用。

(二)汽车消费券:消费者核销汽车消费券时需向所在购车企业提供车辆购置协议、销售发票、完税证明(新能源车提供免税证明)以及身份证等有效核销证明。

(三)资金核销:消费券发放活动结束后,经第三方审计,由县财政局、县商务局根据审计结果,完成消费券的资金拨付。

十、任务分工

1.县委宣传部(网信办)、融媒体中心:组织开展消费券发放活动宣传,做好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工作。

2.县商务局:负责制定消费券发放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消费券发放情况检查和效果评估,协助申报省级奖补资金,负责办理消费券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3.县财政局:负责消费券发放专项资金拨付,协助开展消费券发放情况检查和效果评估,配合申报省级奖补资金。

4.县发改委:负责本次活动居民生活消费品零售价格进行监测,对参与商户的信用行为进行监管

5.县审计局:负责组织第三方审计机构做好消费券发放、核销专项审计工作。

6.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发放平台和参与商户开展监督检查, 查处产品质量不合格、虚假宣传、虚构原价、通过刷单虚假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消费券使用秩序。

7.县统计局:负责提供限上零售、住宿、餐饮单位名单,对消费券发放期间限上参与单位销售额营业额)进行数据统计和分析。

8.发放平台:要求全过程接受监督与指导,确保落实消费券发放工作要求;开展线上线下宣传,做好活动信息推广;做好参与商户的服务工作,及时对消费券核销情况以及相应拉动消费情况进行总结分析,为政府评估活动效果提供依据。

十一、工作要求

(一)积极开展动员。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积极动员辖区登记注册并符合相关要求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含个体户)参与消费券活动,并指导参加活动企业签订承诺书,要处理好活动期间有关属地企业核销消费券的问题。

(二)做好舆情引导。县委宣传部要开展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大力宣传消费券投放信息,加强消费券发放活动的宣传报道,营造促消费氛围,不断扩大居民参与消费券申领和使用的覆盖面;同时做好消费券发放活动期间的网络舆情监测,指导开展舆情引导工作。

(三)强化工作保障。县商务局要做好消费券发放组织协调等有关工作,县财政局要统筹做好消费券专项资金保障。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阳县政府

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驻青各单位,县建投集团、县乡投集团:

《青阳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23

 

 

 

 

 

 

 

 

 

 

 

(此件公开发布)

 

 


 

青阳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程成本,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投资条例》《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安徽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县本级决策实施的使用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占概算总投资比例50%以上的建设项目,或者不足50%但政府拥有控制权的投资项目;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其他政府性投资项目,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分级强化变更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牵头审查单位是指负责牵头组织变更审查的项目行业主管单位对项目行业类别难以明确的,由综合监管部门协调确定牵头审查单位。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司法局、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等单位根据各单位工作职责共同参与会审。

第四条 工程变更应遵循科学审慎、真实合理、经济高效原则坚持“变更先查因,过错必追责”的要求,严控工程变更行为。对未经批准而先行实施的变更工程,一律不得按变更程序办理变更。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工程变更的适用范围:

(一)因建设规划、功能、设计的调整,引起工程的实施内容、范围、方式、建设规模及标准等方面发生变化;

(二)因外部环境、不可抗力、工期变化等其他非施工单位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

(三)国家颁布新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以及行政监督 部门对工程建设提出了新的技术要求,或者法律法规及其他政策性调整引起工程造价变更;

(四)应用先进的技术能节省投资、缩短工期的,或者变更有利于农田、水利、工矿建设、地方交通、环境保护及文物保护的;

(五)合同工程量清单漏项、项目清单描述错误或清单工程量计算存在偏差且合同约定可调的;

(六)依法应当变更或根据实际应当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以下情形不纳入工程变更管理范围:

(一)经上级政府或部门以及县政府有关会议明确同意的变更;

(二)合同中约定的政策性调整、建设期材料和设备价

格上涨或下调引起工程价款的变化;

(三由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或仲裁裁决决定的造价增减;

(四)其他不纳入变更管理的情形。

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存在下列情况导致工程量发生变化,不予办理工程变更。

(一)未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和监理指令实施,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而返工的;

(二)因施工方法不正确、工序不合理或保障措施不到位导致工程返工的;

(三)缺乏安全、环保措施以及缺少相应设施的;

(四)利用清单子目不平衡报价,变更施工方案的;

(五)对施工图理解不够,或对地质、地形、气候条件错判导致方案改变、工程返工的;

(六)未经同意擅自在施工图和技术规范要求以外实施的工作量;

(七)工程合同和施工图中虽未明确但根据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和施工工艺要求必须实施的辅助工作内容;

(八)对能够预见的特殊事件未采取措施,或不能预见的特殊事件发生后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或采取措施不力的;

(九)未按规定进行招投标的;

(十)除具有第十五条所述情况外,工程变更已事先实施的;

(十一)其他不予办理工程变更的情形

 

第三章  变更审批

第八条 工程单项造价净增加10万元以下,或累计变更造价净增加20万元(含)以下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向其主管部门提交工程变更申请无主管部门的,建设单位也须完善内部审批手续对工程单项变更造价净增加在10万元以上累计变更造价净增加在20万元以上的单项工程变更增、减变化量在20万元以上的,需履行变更会审程序。

第九条 对工程单项变更造价净增加超过50万元(含)、累计变更造价净增加超过100万(含),或单项工程变更增、减变化量在200万元以上的,变更会审通过后,经牵头审查单位分管副县长批准方可实施;对于单项净变更造价增加金额超过100万元(含)、累计变更造价净增加超过200万(含),或单项工程变更增、减变化量在400万元以上的,变更会审通过后,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批准方可实施。工程变更具体实施方法依据审批意见执行。其他金额的单项变更,变更会审通过后,牵头审查

单位原则上不再上报分管副县长或县政府常务会议批准,项目

建设单位认为确有需要的可自行上报。

第十条 下述情况不需履行会审程序,结算时据实扣除:

(一)因征地、拆迁等原因导致项目部分工程无法实施而进行甩项处理的,原则上无需作为变更上报会审。项目建设单位依据辖区政府出具的征地拆迁近期无法完成并建议甩项处理的函件,在确保道路交通设施功能齐全和交通安全的前提下,报县政府批准同意后,做甩项处理,结算时据实扣除,甩项部分由相应辖区负责出资建设。

(二)合同内工程内容因实际情况并经项目建设单位论证确属不需要实施的

1.合同价0-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工程单项负变更金额(绝对值)小于10万元且负变更(绝对值)累计不超过工程总造价5%;

2.合同价1000-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工程单项负变更金额(绝对值)小于20万元且负变更(绝对值)累计不超过工程总造价5%;

3.合同价3000-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工程单项负变更金额(绝对值)小于30万元且负变更(绝对值)累计不超过工程总造价5%;

4.合同价5000万元以上,工程单项负变更金额(绝对值)小于50万元且负变更(绝对值)累计不超过工程总造价5%。

第十一条  工程施工招标时,列入清单内的暂定量和暂

定价的总额各自不得超过控制价5%,且明确使用范围和内容,

其中,单项暂定量的累计调整增量不得超过该项暂定量的20%暂定量和暂定价在额度范围内的使用不再履行变更会审审批程序,项目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应严格做好现场计量工作,并保留相关资料备查。

第十二条 凡未按程序申请的变更原则上不予会审,但确属应急抢险范畴且非合同乙方应当自行承担费用的变更工程,可由建设单位先行组织开展应急抢险工作,同步办理涉及变更相关手续。

 

第四章  会审程序

第十三条 建设规划的调整需变更工程的,应提供规划批准意见书,政府或行政监督部门的批准文件等资料。

第十四条 因外部环境、不可抗力、工期变化等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工程变更,应提供有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签字认可的原因分析和论证等资料。

第十五条 设计变更应提供可选择的设计变更方案,原设计单位的书面意见及监理单位的技术审核和经济论证资料,需专家论证的提供专家论证资料,涉及节能部分变更的还应提供工程原审图部门的重新审查意见。

第十六条 材料与设备换用、招标时暂定价的确认,应提 供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的书面意见、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品牌、质量等级、生产厂家以及现场询价签证等资料,经批准以后,方可进行材料采购招标和造价变更。

第十七条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均可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工程变更建议,项目建设单位也可以直接提出工程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注明变更理由。

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完成变更的施工图设计,会同施工及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的方案、内容、造价等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报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工程变更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程变更申请函件和工程变更情况总体说明。总体说明须包含项目基本情况、变更原因、责任分析以及依据合同约定对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等;

(二)经牵头审查单位分管县长批示同意的工程变更书面报告(会审程序提供);

(三)经建设、监理、设计、勘察、施工,以及项目行政主管等单位签字盖章的工程变更审批表;

(四)工程变更部位的原施工图纸和变更后的图纸(无施工图纸的除外);

(五)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及其委派的跟踪审计组审

核同意的工程变更预算;

(六)工程变更专家论证会会议纪要或论证报告(根据变更 性质,须组织专家论证的);

(七)经批准的工程概算;

(八)工程施工合同;

(九)招标、投标文件。

根据项目情况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一)工程变更部位的工程地质勘察测量资料;

(二)工程变更现场影像图片资料(隐蔽工程等);

(三)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工程变更会审和报批按下列程序进行

审查牵头单位受理报审资料,对资料不全的应当场指出,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补充齐全。

审查牵头单位适时组织参加会审单位对工程变更的必要性和科学性进行会审,需要进行现场确认的,会审单位应当对现场进行踏勘。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根据会审单位要求,积极配合做好会审和踏勘工作。

参加会审单位应当逐条回复明确的审查意见,审查意见由会审成员代表单位签字并盖章确认,会审单位半数以上不同意的,牵头审查单位不得作出同意变更确认。

(四)经会审和现场确认,需项目建设单位重新复核或

另行补充资料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完善。变更资料齐全

后,牵头审查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印发变更会审纪要。

(五)工程变更会审由牵头审查单位会同参加审查单位共同进行审查结果为会议纪要形式,为项目变更决策提供参考。审查结果不能代替监理、建设等部门对工程变更的具体量和价审查工程变更最终的量和价,以工程决算审计结果为准,定价原则按照项目招标文件、合同约定及县政府相关规定执行。牵头审查单位在出具的变更会审纪要中,明确变更原因、变更估算价款、变更责任单位及相关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以下几种情况可以申请工程变更与施工同步进行

(一)紧急抢险工程发生工程变更时,可先进行应急处理,应急处理结束后及时履行报批手续,并提供相关影像、工程量、工程变更等完整资料

(二)因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或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工程基础及隐蔽工程发生变更时,建设单位可以先安排勘察、设计、监理、造价等单位联合处理,保存相关影像资料,同时按照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三)工程基础开挖遇不明障碍物、重要文物,需要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的。应急处理后及时履行报批手续,并保留相关影像资料。

(四)必须申请工程变更与施工同步进行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量计算应在分项工程

被隐蔽前完成复核,并附详图和工程量计算式,提供有明显标示尺度的影像资料,经办人、复核人、建设单位管理人员及监理应在附件上签署具体意见,禁止仅签原则性意见或只无具体意见。

第二十二条 合同内容外的工程变更,造价增加金额在60万元以上,且与主体工程可分割实施或与原施工单位不存在施工工序上的前后连续性的,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程序选择施工单位;工程变更后原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单位仍应按照规定程序选择施工单位。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因建设单位自身原因,未办理工程变更报批手续造成的事实工程变更费用,工程结算时不予认可。由此引起诉讼或仲裁认定需支付该变更费用的,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相关材料作为线索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各类招标文件和发承包合同中设置造成工程变更的惩罚性条款,因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预算等单位责任引起工程变更,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一经认定,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相互串通,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审查单位工作人员在工程变更审查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及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由行政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国家、省、市行业主管部门另有相关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各乡镇、开发区、县属国有企业参照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原《青阳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青政办〔2023〕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委负责解释。

 

 

 

 

 

 

 

附件:青阳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

 

 

 

 

 

 

 

附件 

 

青阳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

项目

名称

 

申请变

更单位

 

申请

文号

 

申请

时间

 

 

合同价

 

工程开

工时间

 

本次变

更预算

 

 

 

 

 

 

变更原因及责任分析

 

 

拟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设计单

位意见

 

 

                    盖章:           责任人签字:

                                                  

 

监理单

位意见

 

 

 

                    盖章:           责任人签字:

                                                  

 

建设单

位意见

 

 

 

                    盖章:           责任人签字:

                                                  

 

主管部

门意见

 

 

 

                    盖章:           责任人签字:

                                                  

 

分管县

长意见

 

                 

附有工程变更审查结果

的会议纪要

 

县政府常务会议意见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监察委,

      县法院、检察院,县人武部。

 

如果内容不能正常显示:请安装pdf软件 [在线安装], 或下载本PDF文档 [点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