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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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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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文综罚字〔2025〕F-0000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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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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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胜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应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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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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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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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警告;2.没收侵权出版物209本;3.罚款:壹仟贰佰元(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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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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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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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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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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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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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阳县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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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823MB1629388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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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阳县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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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823MB1629388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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