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青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法受理了申请人涵美医疗美容门诊部关于医疗广告的申请。该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公示期为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以上公示信息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向我委反映,联系电话:0566-5021212。
附件1:《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2:《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
青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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