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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300329143XQ/202505-00022 组配分类: “双随机、一公开”
发布机构: 青阳县财政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关于做好2025年全市地方金融组织现场检查及规范整治工作的通知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5-05-16
废止日期:
关于做好2025年全市地方金融组织现场检查及规范整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5-16 14:50 来源:青阳县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县(区)财政局、江南集中区财金部、经开区财政金融局、平天湖风景区财金处:

根据《关于做好2025年全省地方金融组织现场检查》工作要求,为规范开展2025年现场检查及规范整治工作,推动地方金融组织合规健康发展,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全市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其他名称或经营范围中含有“融资担保”“小额贷款”“小贷”“典当”“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保理”“资产管理(开展一般工商业务的除外)”等具有地方金融组织金融属性字样的经营主体,全部纳入现场检查范围,确保“全覆盖”。

二、检查内容

(一)地方金融组织落实监管要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治理情况、管理人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权变更等重要事项变更备案情况、业务合规情况、资产质量及风险防控情况、资金来源、资金运用及管理情况、信息公示情况、监管数据报送情况、上年度现场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

(二)地方金融组织存在的涉黑涉恶、非法集资、涉访涉诉等风险隐患,以及无序扩张、违规融资、超范围展业、违规借道、出租出借业务资质等突出问题。

(三)对监管名单以外的经营主体,重点检查未经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从事或变相从事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组织形式

(一)现场检查。市财政局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的工作要求,原则上通过事前事中综合监管平台发起现场检查(双随机抽查)任务,组织县(区)、管委会财政部门对辖内地方金融组织具体实施现场检查。

1.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典当行,各县(区)、管委会财政部门要主动对接市场监管部门,发起部门联合抽查计划,建立健全沟通协作机制,提升部门联合抽查质效,做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2.对融资担保公司,各县(区)、管委会财政部门要主动对接人社部门,发起部门联合抽查计划,建立健全沟通协作机制,提升部门联合抽查质效,做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3.对地方资产管理公司,重点检查未经批准但实质开展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的“资产管理”类公司(开展一般工商业务的除外)。

(二)专项督查。各地现场检查工作结束后,省、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对各地现场检查工作开展专项督查,并按一定比例抽查地方金融组织。抽查原则上按随机方式进行,并重点将违规问题较多、信访投诉较多、风险隐患较大、评级结果较低的地方金融组织纳入抽查范围。

(三)集中整治。各县(区)、管委会财政部门根据现场检查情况,集中力量、集中一段时期开展问题整治,全面查清问题,逐项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并监督整改,对限期未完成整改的依法依规处置。对检查发现地方金融组织涉及重大违规行为的信访投诉举报,或存在较大风险问题隐患的,要举一反三,做到“一案三查”:查信访投诉举报或风险隐患问题情况,查该地方金融组织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问题,查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履职情况,切实规范地方金融组织经营行为,强化监管履职担当负责,推动从解决“个案问题”到解决“一类问题”,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四)评级核实。结合现场检查,各县(区)、管委会财政部门组织上门摸排核实“失联”“空壳”以及严重违规经营的地方金融组织,依法依规应清尽清、应退尽退。对照《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管评级办法(征求意见稿)》《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办法(征求意见稿)》,搜集评级数据,并组织辖内融资担保公司、小贷公司先行开展自评。同步开展典当行年审工作,坚持“进一次门、办多项事”,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四、结果运用

(一)发布检查结果。各县(区)、管委会财政部门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依法依规将检查结果录入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平台。

(二)作为分类监管依据。现场检查结果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融资担保公司监管评级、典当行年审以及其他地方金融组织日常监管评价的重要依据。各县(区)、管委会财政部门要将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计入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库,按“双公示”要求对涉及的行政处罚信息进行公开,作为地方金融组织信用建设的重要依据。

(三)在适当范围通报。对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各县(区)、管委会财政部门要督促限期整改,并作为下一年度现场检查的重点内容。要将国有地方金融组织现场检查问题及整改情况,通报其上级公司或主管部门,建议纳入负责人绩效考核,提升现场检查结果运用效果。

五、实施步骤

(一)现场检查(5-6月)。6月底前,各县(区)、管委会财政部门组织对辖内地方金融组织全面开展现场检查。

(二)集中整治(7月中旬-10月)。7月中旬前,各县(区)、管委会财政部门对检查发现问题,逐项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视问题情形依法依规实施提醒、约谈、行政处罚等措施,督促企业开展集中整治。

(三)报送现场检查情况报告(7月中旬前)。各县(区)、管委会财政部门汇总辖内地方金融组织检查结果,向市财政局报送现场检查总结报告,并附现场检查(双随机抽查)情况汇总表及明细表(附表1、附表2)。

(四)报送整改情况报告(10月中旬前)。各县(区)、管委会财政部门汇总报送现场检查发现问题整改和重点整治情况报告。对无法按期完成的,需报告市财政局说明未能完成的原因和下一步整改计划。

六、工作要求

(一)规范检查操作。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抽调精干力量集中开展检查。坚持时间服从质量的原则,保证必要的检查时间和检查内容。上门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向被检查机构出具检查通知书和行政执法证件,严格按照《安徽省地方金融组织现场检查工作指引》规范操作。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资信良好、具备从事金融审计工作经验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专业机构辅助检查工作。

(二)从严监管执法。从严查处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非法金融活动,坚持对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落实“严监管”要求,对地方金融组织视问题情形依法依规实施提醒、约谈、警示、通报、责令限期整改、责令暂停业务、停业整顿、行政处罚等措施,做到“长牙带刺”。对相关经营主体存在非法金融活动的,按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机制处理。

(三)建立长效机制。坚持“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工作主线,各地要总结分析行业发展形势,针对“共性问题”特别是行业乱象,注重从行业治理、市场准入、宣传教育、管理体制机制等方面建章立制、补齐短板。同时,完善相关政策,促进地方金融组织坚持主责主业,发挥行业特色优势,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四)严守工作纪律。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强检查人员培训,提升检查实操专业水平。现场检查人员须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严守工作秘密,依法依规办事,做到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并主动接受被检查单位的监督。

联系人:地方金融监管与风险防控科陈浩杰,13965945233。

 

附件:1.2025年地方金融组织现场检查(双随机抽查)

情况汇总表

2.2025年地方金融组织现场检查(双随机抽查)

情况明细表

 

 

 


池州市财政局

2025年5月15日


附件1

2025年地方金融组织现场检查(双随机抽查)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名称:                                        填报日期:         

序号

任务名称

任务完成情况

累计检查(抽查)

企业(户数)

发现问题

(户数*问题个数

责令整改

(户数)

立案调查

(户数)

结果公示

(户数)

信用信息

录入(户数)

备注

 

2025年小额贷款公司现场检查

 

 

 

 

 

 

 

 

 

2025年融资租赁现场检查

 

 

 

 

 

 

 

 

 

2025年典当行现场检查

 

 

 

 

 

 

 

 

 

2025年融资担保机构现场检查

 

 

 

 

 

 

 

 

 

2025年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现场检查

 

 

 

 

 

 

 

 

注:1.任务完成情况填“是、否”。2.发现问题数填存在问题的企业户数及问题个数,如10户企业共18个问题。3.结果公示指录入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平台情况统计。4.信用信息录入指录入国家公共信用平台(简称省信用平台)情况统计。


附件2

2025年地方金融组织现场检查(双随机抽查)情况明细表

填报单位名称:                                                填报日期:         

序号

地方金融组织名称

所属 县区

机构

性质

检查发现问题

接入监管系统情况

符合行政处罚条件

处理意见及措施

 

 

 

 

 

 

 

 

 

 

 

 

 

 

 

 

 

 

 

 

 

 

 

 

 

 

 

 

 

 

 

 

 

 

 

 

 

 

 

 

 

 

 

 

 

 

 

 

注:1.机构性质填“国有、民营、国有参股、外资”;2.接入监管系统情况填“是、否”;3.符合行政处罚条件填“是、否”;4.对于检查发现问题,须填写相应处理意见及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