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产(商)品质量监管,提升全县产商品质量整体水平,依法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正确履行产(商)品质量监管工作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产品质量抽查由质量发展监管科组织实施,商品质量抽查由执法大队等组织实施。根据抽查计划所列产(商)品品种和抽查时序安排,委托法定检测机构承担任务。
(二)各市场监管所要积极配合质量发展监管科、执法中队和承检机构完成辖区内抽查工作,全面准确记录现场检查相关信息。
(三)承检机构要严格按照《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试行)》(皖市监办发[2019]4号)的要求,依法开展抽样、检验和结果报送工作,完成抽查和检验任务。
(四)各生产和销售企业应当切实履行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加强产品质量管理;积极配合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不得拒绝。对于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根据法律法规,开展退(换)货、召回、整改工作。
(五)为避免重复抽查,列入本计划的产品,6个月以内经上级部门抽查且未被判定为不合格的,不再抽查。
(六)质量发展监管科、执法中队和各监管所要依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整改工作暂行规定》(皖市监办发〔2021〕3号)要求,依法查处相关质量违法行为,对不合格产(商)品的生产、经营者100%开展后处理工作。县局按要求对抽检结果予以公开,向上级管理机关报告监督抽查和后处理工作情况。 根据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和县内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变化,本计划在执行中可作适当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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