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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300329143XQ/202505-00015 组配分类: 主动回应
发布机构: 青阳县财政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防范非法集资 守住“钱袋子”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5-05-23
废止日期:
防范非法集资 守住“钱袋子”
发布时间:2025-05-23 09:51 来源:青阳县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这类行为通常具有欺诈性、高利诱惑性,严重扰乱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

非法集资的构成要件(四性特征):1.非法性:未取得金融业务资质或假借合法形式吸收资金;2.公开性:通过媒体、传单、网络等公开途径宣传;3.利诱性:承诺高额回报(如保本付息、高息理财);4.社会性:向不特定多数人(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非法集资常见表现形式:1.虚假投资项目:虚构“养老公寓”“数字货币”“股权投资”等名义集资;2.P2P平台违规:假借网络借贷名义,自融或设立资金池;3.传销式集资:以发展下线返利为诱饵吸收资金;4.高息理财陷阱:承诺远高于市场水平的利息(如年化30%以上);5.假冒金融机构:伪造银行、保险、基金等牌照非法吸资。

非法集资刑事立案标准:符合四性特征,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的;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3.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4.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5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如何防范非法集资?1.警惕高息诱惑:收益率明显过高(如超过6%-8%)需谨慎,同时需注意民间借贷的合法利率上限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超过此标准的利息部分无效,法院不予支持;2.核实资质:通过央行、证监会等官网查询机构是否持牌;3.拒绝“熟人推荐”:不轻信亲友介绍的“内部高回报项目”;4.保留证据:合同、转账记录等是维权关键;5.及时举报:发现可疑行为,向公安机关或金融监管部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