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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3003291288H/202504-00066 组配分类: 热点回应
发布机构: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公告
名称: 青阳县气象局关于规范全县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公告 文号:
成文日期: 2025-04-25 发布日期: 2025-04-25
废止日期:
青阳县气象局关于规范全县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4-25 09:31 来源:青阳县气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规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加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应持有省级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甲级或乙级资质证书,禁止超资质等级承接检测业务,严禁转包、违法分包检测项目。

二、检测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防雷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检测活动,保证检测质量,对出具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检测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向被检测单位出具检测报告,并上传至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https://www.qgfljg.cn/)。

三、自即日起,为便于进行监督检查,现要求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单位,于检测活动实施前10日内,主动向青阳县气象局报送相关材料(见附件)。

四、检测单位开展检测活动前,应当主动向被检单位出示检测资质证书、现场检测技术人员身份信息、仪器校准信息等,接受被检单位核验。

五、检测单位开展检测活动时,应对雷电防护装置进行全面检测,不得以部分检测代替整体检测,不得漏检项目。

六、检测单位在检测活动中发现雷电防护装置不合格的,应当提出整改意见。被检测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应当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

七、检测单位应使用安徽省统一的检测报告模板出具检测报告。

八、对违反有关规定的检测单位,气象主管机构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本公告自2025年4月18日起施行,由青阳县气象局负责解释。

咨询防雷相关信息,可致电:0566-5110012

监督举报电话:0566-5110434

附件: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信息报告表


青阳县气象局

2025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