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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37568263982/202504-00026 组配分类: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发布机构: 青阳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安徽青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年增产15万件铜和不锈钢配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函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5-04-30
废止日期:
安徽青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年增产15万件铜和不锈钢配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函
发布时间:2025-04-30 08:59 来源:青阳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审批意见:                                                     青环管(2025)10号

安徽青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安徽青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年增产15万件铜和不锈钢配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等材料收悉。经审查,同意批准该报告表。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建设单位为安徽青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项目建设地点为青阳县木镇工业园区,拟总投资10300万元。现购置青阳县木镇工业园安徽青阳蓝逸实业有限公司工业用地10亩及厂房6000平方米,新建一栋3层的研发中心,建筑面积为600平方米,并将原有设备移至新厂区;购置滚丝机、磨床、攻丝机、华兴数控机床、加工中心等生产设备;配套建设给排水、绿化、消防等公用辅助工程。建设完成后,将形成年增产15万件铜和不锈钢配件生产能力。青阳县科技工业信息化局于2024年08月01日(首次备案时间为2024年4月15日)以青科经信技改〔2024〕15号文对安徽青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年增产15万件铜和不锈钢配件项目予以立项备案(项目代码:2404-341723-07-02-166375)。

二、原则同意《报告表》的技术评审意见和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开展建设和运营。

三、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加强全厂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设计、建设和维护管理。项目应确保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中的二级标准限值;抛丸工序产生的粉尘经设备自带的袋式除尘器(TA001)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精加工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设备自带的吸油棉过滤+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2)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滚丝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由集气罩收集后经油烟净化器(TA003)+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2)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项目运营期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表4中的限值要求。

2、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原则设计、建设和使用厂区供排水系统。本项目冷却水定期排放,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达到木镇镇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然后进入青阳县木镇镇污水处理厂处理。

3、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高噪声设备尽可能远离噪声敏感点;项目应避免夜间运输,以免对道路沿线居民造成影响。确保项目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的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和处置实施全过程控制。一般工业固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的有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标准要求。一般固废做到分类收集,合理暂存,定期综合利用处理;项目厂区设垃圾桶,生活垃圾经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危险废物为废切削液、液压油、滚丝油桶,废吸油棉、废滚丝油、废活性炭、废弃含油抹布、劳保用品等,按照规范要求设立危废库,委托有相关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外运处置。固废的收集和运输过程中做好防范工作,防止发生二次污染。

四、项目在建设和运营中应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项目日常环境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公司应建立健全包括环境风险预防在内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规章制度,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设置专门环保管理机构,落实专职环保技术人员并加强能力培训;强化污染防治设施日常运行管理,规范设置排污口;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应真实、有效、及时;按照规范制定企业自行监测方案,配备必要的环境监测仪器设备或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自行监测;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各类原辅材料运输、贮存、使用过程中的管理。加强重点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管理,挥发性有机物回收、粉尘治理等环保设备设施启动、停运、检修或改(扩)建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要求。

2、严格落实环境防护距离和总量控制要求。应关注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内环境敏感建筑变化,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做好规划控制工作,本次拟建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新增颗粒物不超过0.0287吨/年、新增VOCs不超过0.0011吨/年。

五、该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排污权,并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相关要求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将《报告表》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及其他有关内容载入排污许可证;项目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前不得投入试生产或试运行。

六、项目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投入试生产前向我局报备,正式投产前,应按照规定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