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未取得导游证而从事导游活动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胡美娟
违法事实:当事人未取得导游证,为游客提供导游活动。
违法行为类型:未取得导游证而从事导游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及系列基准的通知》。
处罚程序:执法检查→受理立案→调查取证→调查终结→陈述申辩告知→法制审核→行政处罚事先告知→行政处罚决定→结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文综罚字〔2025〕F-000007号
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壹佰元整(100元);2.罚款:壹仟元整(1000元),并予以公告。
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4月18日
处罚机关:青阳县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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