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情况监督检查;
2、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监督检查;
3、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工作岗位的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情况监督检查;
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监督检查;
6、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及结果报告和公布情况监督检查;
7、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的配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劳动者佩戴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8、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警示、告知情况监督检查;
9、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情况监督检查;
10、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情况监督检查;
11、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资料的情况监督检查;
12、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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