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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3003291907X/202504-00002 组配分类: 主动回应
发布机构: 青阳县交通运输局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名称: 【青阳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5-04-18
废止日期:
【青阳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04-18 14:02 来源:青阳县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进一步做好全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工作,做到以案示警、以案为戒、以案促改,提升交通安全意识,筑牢交通安全防线,现发布三起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青阳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查处周某某未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

2025年2月20日,青阳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法对周某某未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违法行为,做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220青阳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综合办公室接到电话投诉,投诉称乘客在2025年2月19日在青阳县六中乘坐号牌为蓝皖R48***出租汽车到光明新村,驾驶员违规使用计价器,违规收费。2025年2月20日,蓝皖R48***号巡游出租车驾驶员周某某到青阳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询问,在询问中周某某承认了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的规定,构成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青阳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周某某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青阳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查处安庆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案

2025226日,青阳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法对安庆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违法行为,做出不予行政处罚。

2025225日,青阳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开展路面巡查,在X029线11K+800M处发现路面被大面积污染,经调查,此为刘某某驾驶黄皖H1***经过此路段时因后车门损坏导致货物洒落在路面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青阳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黄皖H1***号驾驶员刘某某违法行为轻微并积极改正,符合轻微免罚条件,对安庆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案例三、青阳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查处安徽某某石业有限公司货运源头单位超限超载装载货物

2025年02月18日,青阳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法对安徽某某石业有限公司货运源头单位超限超载装载货物的违法行为,做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02月16日,青阳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G330线781K + 200M处检查时发现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黄皖R26***号重型自卸货车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超载行驶,后经青阳县老山治超站检测,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限重为18吨,实际总重为31.90吨,超限超载比例为77.22%,该车运载物为砂。违反了《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货运源头单位超限超载装载货物。青阳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据《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安徽某某石业有限公司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