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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3MB0818400J/202504-00025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结果
发布机构: 青阳县水利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公民 / 决定
名称: 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青水罚决字〔2025〕第3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5-04-14
废止日期:
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4-14 15:59 来源:青阳县水利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李道庆(身份证号:3403211**********8,联系地址:合肥市蜀山区国际花都雏菊苑小区8栋一单元2301室,电话:138******16):

巢湖市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在青阳县木镇片区排涝能力提升(木镇二站)工程中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审查,擅自施工,你作为项目安全负责人,未履行相关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款之规定,有以下证据证明:

1.《监督意见通知书》(池水质监〔2025〕1号);

2.《关于青阳县木镇片区排涝能力提升(木镇二站)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审查擅自施工问题的说明》;

3.询问笔录1份;

4.巢湖市水利建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5.青阳县木镇片区排涝能力提升(木镇二站)工程项目安全负责人李道庆身份证复印件1份。

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青阳县政府非税收入服务中心账户,缴款地址:青阳县蓉城镇九华西路501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阳支行,账号:131************3733,备注:青阳县水利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处罚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过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青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青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青阳县水利局

202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