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3003291392M/202412-00020 | 组配分类: | 收费目录清单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
发布机构: | 青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关于公布青阳县县级涉企收费清单(2024年)的通知 | 文号: | 青发改【2024】769号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4-12-25 | |
废止日期: |
一、涉企行政事业收费调整情况
1、根据《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水利厅关于江淮运河集装箱等船舶过闸费的通知》(皖发改价费函[2024]444号)规定。自2024年12月1日起,对途经江淮运河(包括江淮沟通段、菜子湖线、兆西河线、合裕线)的以下船舶在原核定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20%收取船舶过闸费,降低后的收费标准为:重载船舶每吨次0.64元,空载船舶每吨次 0.48元。
(一)专门用于载运集装箱的船舶。
(二)载运集装箱数量达到船舶适航证书载明核定箱量50%及以上的多用途船或集散两用船。
(三)使用液化天然气(LNG)、纯电、氢、甲醇等清洁能源动力船舶。
对上述装载集装箱及使用清洁能源为动力的船舶,在途经江淮运河各航道船闸时,由船闸运营单位按规定给予优先过闸。
该规定执行期至2026年12月31日。
2、根据《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水利厅关于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皖发改价费函[2024]437号)规定,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我省取得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的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和开采矿产资源的生产建设项目(建设期),以及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和排放废弃土、石、渣的生产建设活动,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现行收费标准80%收取。对开采矿产资源的生产建设项目开采期处于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现行收费标准80%收取。
二、政府性基金调整情况
根据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印发《关于我省中小微企业继续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皖财综[2024]195号,对我省中小微企业继续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事项进行明确,“县税务局”下的“水利建设基金”政策依据中增加“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皖财综[2024]195号”。
三、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收费情况
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收费未做调整。
三、涉企保证金调整情况
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延长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补足期限的通知》(文旅发电[2023]42号)规定,享受暂退或暂缓交纳保证金政策的旅行社,补足保证金期限延至2024年3月31日。“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备注内容删除。
青阳县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2024年12月修订)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范围和对象 |
收费标准 |
执收单位 |
一、法院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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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诉讼费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 481 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函〔2011〕217号 |
诉讼案件当事人 |
详见收费 依据文件 |
县人民法院 |
二、公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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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证照费 (1)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2)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工本费 (3)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 |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4〕783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4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283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08〕3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8〕1575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13〕72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
机动车有关证照申请人 |
详见收费 依据文件 |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
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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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土地复垦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物价局财综〔2001〕1061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皖发改收费〔2019〕33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 |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没有条件复垦和复垦不符合要求的用地单位和个人 |
按照被破坏土地每平方米24元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4 |
土地闲置费 |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用地单位 |
每平方米5至10元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5 |
耕地开垦费 |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 |
占用一般耕地的24元/平方米,占用基本农田的,按当地耕地标准的2倍缴纳。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6 |
不动产登记费(▲小微企业免收项目详见财政部财税〔2014〕101号)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 2016〕79 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皖财综〔2019〕866号;财政部等六部门公告2019年第76号 |
不动产登记申请人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四、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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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
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计价格〔2002〕872号;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皖价服〔2007〕207号;青价〔2009〕3号
|
所有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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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
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建城〔1993〕410号;省建设厅、财政厅、物价局建城字〔1996〕565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2〕186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6〕240号;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财税〔2015〕68号;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皖财综〔2020〕1241号 |
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个人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9 |
城镇污水处理费 |
国务院国发〔2000〕36号;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计价格〔1999〕1192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计价格〔2002〕515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预〔2009〕79号;省政府令第183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财税〔2014〕151号; 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省住建厅财综〔2015〕196号;青价〔2018〕42号 |
本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 |
居民生活用水0.85元/吨;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行业用水1.20元/吨。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六、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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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计价格〔2000〕474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皖价费〔2014〕138号、省政府皖政〔2016〕56号、皖人防〔2016〕15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9〕53号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皖财综866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8号;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皖发改价费函〔2021〕167号;皖人防[2021]32号 |
经批准确因地质和地下条件不宜修建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和个人
|
6级(含)以上每平方米1700元 |
县税务局
|
七、农水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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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水资源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第460号令;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皖价商〔2014〕1号;皖价商〔2015〕66号;省发改委财政厅省水利厅皖发改价费〔2019〕622号 |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包括中央直属水电厂和火电厂)和个人 |
详见文件 |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
12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财综〔2014〕8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水利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财综〔2014〕32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发改价格〔2014〕886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皖价费〔2014〕160号;省财政厅皖价费〔2017〕77号;财政部财税〔2020〕58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省水利厅皖税函〔2020〕258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皖发改价费函〔2022〕127号;省水利厅皖水保函〔2022〕189号;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皖发改价费函〔2023〕276号
|
详见文件 |
详见文件 |
县税务局 |
13 |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4〕40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4〕101 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水产局渔政〔1989〕64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2〕186号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 〔2015〕34号
|
在我县管辖的江河、湖泊等水域采捕天然生长和人工增、养殖水生动植物的单位和个人 |
专业捕捞按年总产值的4%,养殖(种植)业按年总产值的1%,经批准的外省单位和个人按年总产值的5% |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
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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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
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1〕10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14〕145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皖发改价费函〔2022〕127号 |
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单位和个人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
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 |
1、责任事项 |
2、追责情形 |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
注: 1、以上收费为经国家和省批准设立的,由我县相关单位执收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2、省、市级单位执收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省市级涉企收费清单执行。
3、标▲号的收费项目,对小微型企业免予征收。
青阳县涉企政府性基金清单(2024年12月修订)
序号 |
项目名称 |
政策依据 |
征收范围对象 |
征收标准 |
执收单位 |
一、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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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85号;国务院国发〔1998〕34号;财政部财综函〔2002〕3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皖价费〔2008〕112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9〕53号;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皖财综〔2019〕866号。 |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和公共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
40-50元/㎡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 |
二、林业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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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森林植被恢复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综〔2002〕73号;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财综〔2003〕1088号;财综〔2015〕2241号;财税〔2015〕122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财政部〔2022〕50号 |
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工程确需占用、征用地单位 |
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2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8元;宜林地,每平方米5元;详见文件 |
县税务局 |
三、税务部门 |
|||||
3▲ |
教育费附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令第60号;国务院令第448号;国发明电〔1994〕2号、国发明电〔1994〕23号;国发〔2010〕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0〕103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46号;皖政〔2016〕5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财税法〔2019〕119号、皖财税法〔2022〕241号 |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
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3%
|
县税务局 |
4▲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政部财综 〔2010〕98号、财综函〔2011〕5号;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教育厅财综〔2011〕349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46号;皖政〔2016〕54号;皖财综(2019)60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财税法〔2019〕119号、皖财税法〔2022〕24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
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2%,
|
县税务局 |
5▲ |
水利建设基金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财综〔2011〕2号;皖政〔2012〕5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12号;皖政〔2016〕54号;省财政厅皖财综〔2021〕86号;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皖财综〔2023〕245号;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皖财综〔2024〕195号 |
凡有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新征用(含划拨)建设用地的单位 |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其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6‰征收。其中,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4‰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4‰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0.6‰征收。新征用(含划拨)建设用地500元/亩 |
县税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6▲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和征收上限按财政部财税〔2017〕18号文件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财政部财综字〔1995〕5号;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财综〔2001〕16号;省政府令第165号;青政〔2008〕25号;财税〔2015〕72号;财税〔2016〕12号;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残联财综〔2015〕203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4〕122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7〕18号;财税(2018)39号;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
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
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详见文件。 |
县税务局、财政局代征 |
7▲ |
文化事业建设费 |
国发〔1996〕37号;国办发〔2006〕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95号;财政部财综〔2013〕88号;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财税法字〔1997〕6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6〕12号、25号、60号;财综〔2016〕594号;皖政〔2016〕54号;财政部财税〔2019〕46号、省财政厅皖财综〔2019〕601号 |
从事各种营业性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游艺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娱乐业的单位和个人,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 |
应纳娱乐业、广告业取得计费销售额的3%。 |
县税务局 |
1、责任事项 |
2、追责情形 |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按照规定在征收场所公布政府性基金的征收文件,接受社会监督; 2.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期限征收政府性基金; 3.征收时按照规定开具票据,不按规定开具票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4.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相应级次国库,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 5.建立健全政府性基金的内部财务审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6.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政府性基金; 7.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落实政府性基金管理政策,主动公布本部门征收的有关政府性基金征收文件; 2.负责对本部门政府性基金征收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依法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3.不得批准设立或者征收政府性基金,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及期限,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撤销政府性基金; 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
一、执收单位违反政府性基金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改变征收环节、征收对象的; 2.自行提高征收标准、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停征、缓征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政府性基金项目、征收标准的; 4.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的;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
注:1、以上收费为经国家和省批准设立的,由我县相关单位执收的涉企的政府性基金。
2、省、市级单位执收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省市级涉企收费清单执行。
3、标▲号的项目为小微企业免征(依据:财政部财税〔2014〕101号)
青阳县涉企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清单(2024年12月修订)
序号 |
行政审批事项 |
前置服务项目 |
设立依据 |
服务内容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执收单位 |
||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
1 |
建筑施工许可证审批 |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8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1条(国务院令第279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3条(住建部令13号) |
开展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出具审查报告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 |
皖价服〔2012〕201号 ;皖价服〔2013〕105号 |
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 |
||
二、环保部门 |
|||||||||
2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6条、第2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29条、第34条 |
根据行业标准规范,开展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等,并出具相关评估报告 |
环境影响评价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具备相应资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
序号 |
行政审批事项 |
前置服务项目 |
设立依据 |
服务内容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执收单位 |
||
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
3 |
采矿许可证新设、延续、转让、变更、注销 |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报告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4条;《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10条、第11条、第13条;《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第23条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15条;《安徽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170 号)第4条、第5条 |
开展地质报告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 |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收费 |
省物价局皖价服函〔2014〕201号 |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 |
||
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及地质报告 |
开展地质勘查并编制地质勘查报告 |
地质勘查及报告编制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具备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查机构 |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
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申请人自行编制的除外) |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 |
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 |
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土地复垦方案 |
编制矿山土地复垦方案 |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4 |
土地(初始、变更、注销)登记、办证 |
地籍调查 |
《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第26条、第29条、第36条 |
开展地籍调查,出具调查报告和相应资料 |
国家测绘局国测财字〔2002〕3号 |
国家测绘局国测财字〔2002〕3号 |
有资质测绘机构 |
1、责任事项 |
2、追责情形 |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提供的前置服务符合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3、提供服务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协议),载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4、按规定明码标价,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责任: 1、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机制,培育市场,促进竞争; 2、建立完善行业(资质)管理制度,督促和指导前置服务机构自觉执行价格政策,规范服务行为; 3、查处超资质范围、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文件等违规行为; 4、加强内部监管,严禁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指定或变相指定前置服务机构。 |
一、执收单位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由价格、业务(资质)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追究责任: 1、违反行业和资质管理规定的; 2、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3、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
青阳县涉企保证金清单(2024年12月修订)
序号 |
收取项目 |
收取依据 |
收取范围对象 |
收取标准 |
征收程序 |
返还时间 |
执收单位 |
1 |
投标保证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担保制度的通知》(建市[2020]84号)
|
投标人 |
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但最高不超过80万元,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得超过50万元; |
根据招标文件具体要求执行。 |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有关部门或单位。 |
2 |
履约保证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担保制度的通知》(建市[2020]84号)
|
中标人 |
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2% |
根据招标文件或中标合同具体要求执行。 |
根据中标合同约定,待中标人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退还。 |
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有关部门或单位。 |
3 |
政府采购 投标保证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管理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皖财购[2021]349号) |
供应商 |
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免收) |
供应商在提交投标文件时按照采购文件约定一并提交 |
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青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退还未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青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退还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 |
青阳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免收) |
4 |
政府采购 履约保证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规定的通知》(皖财购[2023]615号) |
中标 (成交) 供应商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2.5% |
由中标(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时提交 |
项目验收结束后,应由青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时退还。 |
青阳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
5 |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令第19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高速公路建设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2007〕1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水利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2007〕56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通知》(皖人社发〔2009〕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在皖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水基函〔2014〕97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池人社秘[2019]21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皖人社秘[2019]12号)《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青政办社〔2016〕33号)。 |
承揽房建、市政、铁路、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工程建设的施工企业 |
(一)在我县范围内工程建设领域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按单项工程合同造价的一定比例缴存。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下的,按合同价1%的比例缴存,缴存金额低于5万元的,按5万元缴存;合同项目在5000万元以上的,按合同价0.8%的比例进行缴存,缴存金额低于50万元的,按50万元缴存。 (二)重点公路水运工程、重大水利工程及铁路工程等项目单个工程合同造价超过5个亿的,或同一施工企业有多个在建工程项目的,且施工企业信用状况良好的,工资保证金按照400万的标准上限交纳(分标段交纳的除外)。 (三)施工企业在我市范围内已承建的工程项目落实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专户、实名制管理、考勤管理、银行代发工资、劳动合同管理、维权告示牌等制度到位,在一定时期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经施工企业申请,新开工项目工资保证金可适当降低缴存比例或免于缴存(起算时间从缴款之日往前追溯): 1、在我市一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且获得劳动保障诚信B级以上施工企业,按工程合同造价的0.5%缴存工资保证金;2、在我市连续两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且获得劳动保障诚信B级以上施工企业,按工程合同造价的0.4%缴存工资保证金。 3、在我市连续三年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且获得劳动保障诚信A级以上施工企业,经工资保证金管理部门同意后,可以免于缴存工资保证金,由企业自行建立工资保证金。 (四)已享受工资保证金减免缴纳的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受到通报处理的或纳入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的或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或在建项目“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混乱的,施工企业新开工项目一律按工程合同造价的2%缴存工资保证金。 |
根据《中标合同》具体数额按比例缴纳。 |
1.施工企业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2.工程交工验收合格6个月后 |
青阳县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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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任事项 |
2、追责情形 |
一、执收单位责任: 1、不得超标准收取担保保证金; 2、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3、在规定的时间内退还担保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利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退还担保保证金的除外)。 二、监管部门责任: 1、贯彻落实保证金政策,主动公布有关保证金文件; 2、制定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程序; 3、创新管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依规减少企业资金占用; 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
一、执收单位超标准收取担保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担保保证金或者挪用担保保证金的,由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严肃查处,责令改正。 二、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职责中存在懒政怠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主办单位: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青阳县数据资源管理局
运维电话:0566-5038187 不良信息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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