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阳县蓉城镇凯歌之王视听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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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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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41723MA2RD78N4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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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月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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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文综罚字〔2025〕F-000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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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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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阳县蓉城镇凯歌之王视听城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安徽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部分序号3之规定,应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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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安徽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部分序号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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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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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0元;3.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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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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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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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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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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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阳县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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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823MB1629388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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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阳县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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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823MB1629388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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