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郑某某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从事医师执业活动案
发布时间:2025-03-03 15:03
来源:卫监所 字号:[默认 大 超大]
一、案情简介
2024年6月3日,青阳县卫生健康执法监督所接匿名举报称:6月9日有一名“郑医生”将在青阳县蓉城镇某酒店附近开展“无证行医”活动。9日上午,县卫生健康执法监督所联合县蓉城派出所在蓉城镇某酒店隔壁的一家保险公司大厅内,发现郑某某正在给一名患者背部“打针”,同时另有60余名候诊人员等待“就诊”,现场还发现一些药械和一个装有医疗废物的塑料袋。
经现场询问调查确认,行医者郑某某为祁门县某村卫生室的乡村医生,无《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在我县无固定的行医场所,通过微信群聊的方式联系患者后,自行携带药物来我县用“打针”加口服药的方式,为别人治疗手痛和腰腿痛并收取相应费用。卫生执法人员通过查询郑某某的微信转账记录并经其本人确认,郑某某在我县非法行医的收入总计10540元。
综上,郑某某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行为属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十三条第四款“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依据第五十九条并参照《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青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给予郑某某:责令立即停止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违法行为,并没收其违法所得10540元及药品、器械,并处73780元的罚款,郑某某于于次日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上缴国库。
二、法律分析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医师,是指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从上述定义看,乡村医生不属于医师。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
本案中的郑某某没有在其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核定的村卫生室执业,其行为属于非法行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本案中,郑某某的非医师行医的违法行为成立,法律适用恰当;且在本案中,郑某某先后两次在青阳县蓉城镇行医,每次均有40-60人不等,影响范围大,两次收入总计10540元,因此参照《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符合从重处罚的标准。
三、典型意义
(一)非法行医行为一般较隐蔽,场所多数藏匿在住所内或者设置游动行医点,且部分非法行医者故意选择在节假日活动,单靠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孤军奋战”,执法力度将大打折扣。本案为群众举报,提供非法行医线索,卫健、公安等职能部门严格落实“打非联动机制”,精准有效地打击了非法行医行为。
(二)乡村医生在农村医疗卫生体系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他们不仅提供了必要的医疗服务,还在促进公共卫生、健康教育、中医药传承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如果出现不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卫生室行医或者已经到龄退出村医岗位仍私下行医的情形,不但增加了发生医疗纠纷的风险,也不利于乡村医生和患者本身的权益保护。本案中,郑某某身为乡村医生,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却擅自设置行医场所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对他的违法行为的查处也是一次很好的普法宣传,充分发挥了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有利于提高大家对“非法行医”危害性的认知,增强维护自身健康以及合法权益的意识。
(三)本案中,郑某某在我县非法行医时的流动行医场所不具备洗手与卫生手消毒设施,场所内的环境空气、物体表面也不能达到《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评价内容及要求》中规定基础性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措施标准,更为严重的是郑某某采用“打针”的方法治疗时,直接在60余人聚集的空间内,在未佩戴口罩和手套的防护下,为患者进行有创治疗,大大增加了感染的风险。另据对郑某某的询问,其声称的“打针”疗法实为一种封闭治疗,该项治疗本身存在一定的风险,如现场没有急救设备,一旦发生意外,则会延误抢救时机,发生医疗事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
四、温馨提示
广大患者就医时,切莫贪图便宜、心存侥幸、听信传言,最终被非法行医者欺骗,将自己的生命安全置于危险境地。在就诊前要仔细查看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是否具备开展此项诊疗活动的资质。
一看机构资质,在医疗机构公示栏处查看医院、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医疗机构是否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是否具有《诊所备案凭证》。
二看医疗机构是否按照核准的科目开展诊疗活动,查看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上核准的诊疗科目,了解其是否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三看医务人员资质,查看医生、护士等医务人员是否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护士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等相关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