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秀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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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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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文综罚字〔2025〕F-00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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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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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秀兰私自承揽业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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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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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扣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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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违法所得零元整;2.罚款:壹仟元整(1000元),并暂扣导游证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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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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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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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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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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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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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阳县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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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823MB1629388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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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阳县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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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823MB1629388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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