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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青阳县城市管理局(青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主题分类: 其他 / 其他 / 其他
名称: 青阳县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阳县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2024-2035年)的通知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5-02-12
废止日期:
青阳县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阳县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2024-2035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2-12 15:27 来源:青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青阳县城市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青阳县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阳县

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2024-2035年)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管委会,县直相关部门:

    县政府同意,现将《青阳县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2024-203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

 

  青阳县城市管理局

                               2025年2月10日

 

 

 

 

 

 

 

青阳县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规划2024-2035年)

2024年12月

 录

第一章 规划总则 

第一条 编制背景 

第二条 指导思想 

第三条 规划原则 

第四条 规划范围与期限 

第五条 规划对象 

第六条 规划依据 

第二章 规划目标与指标 

第七条 总体目标 

第八条 分期目标 

第九条 规划指标体系 

第三章 规模预测 

第十条 建筑垃圾产生量预测 

第四章 建筑垃圾源头减量规划 

第十一条 源头减量目标 

第十二条 源头减量总体措施 

第十三条 分类源头减量措施 

第十四条 源头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第五章 建筑垃圾收集运输规划 

第十五条 收运主体 

第十六条 收运公司

第十七条 收运车辆 

第十八条 收运模式

第十九条 分类收集 

第二十条 收运流程 

第二十一条 收集设施规划 

第六章 建筑垃圾处置体系规划 

第二十二条 建筑垃圾利用处置方式 

第二十三条 消纳及处置规划

第二十四条 存量建筑垃圾治理 

第七章 监督管理体系规划 

第二十五条 管理机构

第二十六条 部门职责 

第二十七条 管理制度建设 

第二十八条 智慧化信息管理建设

第二十九条 应急管理建设 

第八章 运营管理规划

第三十条 特许经营方式 

第三十一条 收费标准 

第三十二条 资源化利用场所的运营

第三十三条 渣土(余土)消纳场的运营

第九章 环境保护规划 

第三十四条 水土流失、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第三十五条 大气环境保护措施 

第三十六条 水环境保护措施 

第三十七条 噪声环境保护措施 

第三十八条 土壤环境保护措施 

第十章 近期建设规划

第三十九条 存量建筑垃圾治理

第四十条 出台政策及管理措施 

第四十一条 建筑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建设 

第十一章 规划实施建议

第四十二条 保障措施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规划成果

第四十四条 批准实施

第四十五条 规划解释

 

 

 

第一章 规划总则

第一条 编制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及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安徽省建筑垃圾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加强青阳县建筑垃圾全方位全周期全过程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持续发展。青阳县城市管理局从城乡统筹、科学规划角度出发,按照“强化管理、从严执法、集中整治、落实长效”的工作方针,特组织编制《青阳县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2024-2035年)》。

第二条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深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遵循“规划引导、统一管理、分级处置、科学定点”的工作思路,着力构建“全程管理、规范运输、综合利用、平衡消纳”的建筑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和“政府主导、行业管理、属地负责、社会参与”的统筹管理体系,充分发挥政策的扶持和引导作用,建立全县统筹、布局合理、技术先进、资源得到有效利用的建筑垃圾处理体系,实现建筑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全面提升建筑垃圾管理水平。

第三条 规划原则

1.全面调研,深入分析。开展实地调研,了解掌握建筑垃圾主要源头类型、产生量、处理量情况等现状,梳理分析县域建筑垃圾处理存在的问题和矛盾。

2.目标导向,补齐短板。聚焦建筑垃圾优先源头减量化、充分资源化利用、全程无害化处理,以强化分类管理和全过程管理,降低建筑垃圾处理压力、提升综合利用水平、促进资源化产业发展、防范建筑垃圾环境污染风险等方面为重点,加快补齐相关治理体系和基础设施短板。

3.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立足当前需求,兼顾长远发展,充分考虑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状况,合理确定建筑垃圾转运调配、资源化利用、堆填、填埋处置等消纳设施和场所的建设目标和工程规模,确保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妥善处理,推进产消平衡。

4.全程谋划,推进分类。根据建筑垃圾分类利用情况,科学预测各类建筑垃圾产生量,加强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利用和分类处置等各环节的衔接配套,推进建筑垃圾精细化分类分质利用和全过程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填埋处置量。

5.系统推进,绿色低碳。在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以及碳达峰碳中和等重大战略部署下,系统谋划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任务,以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为目标,一体谋划、一体部署、一体推进,加快构建建筑垃圾循环利用体系,推进城市绿色低碳转型。

第四条 规划范围与期限

本规划范围为青阳县县域(不含九华镇、九华乡)。共包含11个乡镇,分别为蓉城镇、木镇镇、丁桥镇、新河镇、庙前镇、陵阳镇、朱备镇、酉华镇、杨田镇、乔木乡、杜村乡。总面积为1131平方千米。

本规划确定的期限为:2024年-2035年。近期至2030年,远期至2035年。

第五条 规划对象

按照建筑垃圾的构成,规划对象包括规划范围内的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等5类建筑垃圾的处置及与其相关的运输、资源化利用、消纳相关设施。

第六条 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 年修订);

(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

(6)《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

(8)《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

(9)《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18);

(1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

(1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

(12)《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134-2019);

(13)《建筑垃圾就地分类及处理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

(14)《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15)《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的通知》(2018);

(16)《建筑垃圾治理专项规划编制大纲》(2018);

(17)《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指南》(2018);

(18)《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9)《关于促进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的意见》(皖政〔2020〕21号);

(20)《池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草案)》;

(21)池州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暂行规定》(池政〔2010〕4号);

(22)《池州市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池政办秘〔2017〕99号);

(23)《池州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实施方案和支持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实施方案》(池政办〔2019〕17号);

(24)《青阳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25)《青阳县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暂行规定》(青政办〔2014〕27号)

(26)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划。

 

第二章  规划目标与指标

第七条 总体目标

坚持绿色发展、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理念,以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目标,逐步建成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运、再生利用、无害化处置的建筑垃圾处置体系;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的体制和政策体系,实现建筑垃圾从源头减量到消纳处置的全过程管控,建立安全环保、良性发展的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体系。

通过科学系统的规划建设,逐步建立“布局合理、控制有力、监管严密、处置规范、利用科学”的建筑垃圾治理体系,提升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安全处置水平,助力实现“无废城市”。

第八条 分期目标

1.近期目标

近期目标(2024—2030年):加快建设和完善现有的建筑垃圾收运系统和管理机制,建设符合青阳县建设发展的建筑垃圾处置消纳设施和提升资源化利用水平。

2.远期目标

远期目标(2031—2035年):进一步提高青阳县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率,建立城乡统筹、布局合理、技术先进、资源得到有效利用的建筑垃圾收运处理系统,实现建筑垃圾从产生到消纳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 规划指标体系

2-1青阳县建筑垃圾规划指标表

序号

指标类别

指标内容

指标释义

2030年

2035年

1

减量化

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分类收集率(%)

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分类收集率(%)

100

100

2

新建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量(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t/万

≤300

≤300

3

装配式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量(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t/万

≤200

≤200

4

资源化

工程渣土综合利用率(%)

工程渣土综合利用量占工程渣土产生量的比例

≥85

≥90

5

拆除、工程垃圾综合利用率(%)

拆除、工程垃圾综合利用量占拆除、工程垃圾总产生量的比例

≥70

≥90

6

装修垃圾综合利用率(%)

装修垃圾综合利用量占装修垃圾产生量的比例

≥60

≥85

7

无害化

建筑垃圾密闭化收运率(%)

建筑垃圾密闭化运输车辆占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比例

≥90

100

8

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置率(%)

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量占产生量的比例

≥90

≥95

9

数字化

建筑垃圾运输车卫星定位装置接入率(%)

安装车载卫星定位系统的车辆占全部渣土运输车辆的比例

100

100

10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视频监控接入率(%)

安装监控管理系统的施工工地、填埋消纳场占全部施工工地、填埋消纳场的比例

100

100


第三章 规模预测

第十条 建筑垃圾产生量预测

近三年现状建筑垃圾年平均产生量如下:工程渣土产生量为22.83万吨,工程垃圾产生量为0.64万吨,拆除垃圾产生量为0.85万吨,装修垃圾产生量为0.52万吨。

规划至2030年:工程渣土产生量约为25.0~30.0万吨;工程垃圾产生量约为0.88~1.05万吨;拆除垃圾产生量约为0.9~1.15万吨;装修垃圾产生量约为0.58~0.62万吨;建筑垃圾总产生量约为27.36~32.82万吨。

规划至2035年:工程渣土产生量约为20.0~25.0万吨;工程垃圾产生量约为0.75~0.9万吨;拆除垃圾产生量约为0.8~1.0万吨;装修垃圾产生量约为0.55~0.60万吨;建筑垃圾总产生量约为22.1~27.48万吨。

3-1 青阳县县域建筑垃圾产生量预测汇总

类别

近期(2030年)产生量

(万吨/年)

远期(2035年)产生量

(万吨/年)

工程垃圾

0.88~1.05

0.75~0.9

拆除垃圾

0.9~1.15

0.8~1.0

装修垃圾

0.58~0.62

0.55~0.60

工程渣土

25.0~30.0

20.0~25.0

合计

27.36~32.82

22.127.48



第四章 建筑垃圾源头减量规划

第十一条 源头减量目标

采用优化工程施工、加强就地处置等措施,实现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全县新建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排放量每万平方米不高于300吨,装配式建筑施工建筑垃圾(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排放量每万平方米不高于200吨。

第十二条 源头减量总体措施

1.鼓励以市场主导的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技术咨询和设备出租机构,为各建设相关项目提供建筑垃圾循环利用的技术指导和机械设备的租赁。

2.积极推广装配式建筑,建立建筑垃圾减排体系,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从源头上着力减少建筑垃圾的排放。

3.优化建筑设计。工程设计单位应按照相关规范,合理确定设计标高,推广BIM设计,优化土方平衡,减少渣土外运。

4.推广施工技术标准,提高结构的施工精度,避免凿除或修补而产生的垃圾。

5.做好施工组织。施工单位应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减少因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建筑资源浪费及建筑垃圾产生;推广智慧工地监管系统,提升施工工地的监管水平和施工质量。

6.加强施工工地施工人员环保意识。提高全员环保意识,在施工中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多余材料及时回收再利用。

7.做好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再利用。以最大程度地延长资源的使用寿命,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十三条 分类源头减量措施

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措施如下表:

4-1 分类源头减量措施一览表

序号

类别

减量措施

1

工程渣土、工程泥浆

①采用区域土方调配的方式;

②工程泥浆干化后再转运。

2

工程垃圾

①应优先使用绿色建材;

②应发展预制装配式建筑。

3

拆除垃圾

①在设计阶段应考虑未来建筑物的拆除;

②应做好旧建筑的处置评价工作,积极开展旧建筑的多元化再利用;

③应优化建筑物的拆解方式。

4

装修垃圾

①推广全装修房;

②改善施工工艺;

③提高施工水平。

第十四条 源头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根据《池州市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办法》中对扬尘治理措施的要求,严格做到“6个100%”,做好“三防”措施:

1)施工现场应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围墙围档,不得留有缺口,底边要封闭,不得有泥浆外漏。围墙围挡应坚固、稳定、整洁、美观,主要路段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一般路段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

2)施工现场出入口、主干道、作业区加工场、生活区、办公区必须硬化,裸露场地应当采取绿化,网、膜覆盖等措施。

3)施工现场应专门配备保洁员负责车辆、进出道路的冲洗、清扫和保洁工作;施工现场主出入口必须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运输车辆应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

4)施工现场污水必须有组织排放,设置沉淀池,泥浆、污水未经沉淀严禁直接排入河道或下水道内,泥浆不得外漏。

5)施工现场土方开挖后尽快完成回填,不能及时回填的场地,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施工现场内堆放的渣土、建筑垃圾以及砂、石等材料,必须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楼层内建筑垃圾必须采用密闭容器清运,高层建筑垃圾运输应当以强电井用模板围挡作为垃圾通道,严禁高处随意抛洒。

6)施工现场设置洒水降尘设施,安排专人定时洒水降尘。

7)其他未提及到的遵循上述防治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建筑垃圾收集运输规划

第十五条 收运主体

建筑垃圾的收运主体为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工程渣土、工程泥浆的收运主体为施工单位,装修垃圾的收运主体为物业公司、经营户或居民。

第十六条 收运公司

建筑垃圾的收运应由县人民政府授权的相关单位核准通过的收运公司负责收运。建筑垃圾的运输,需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取得许可后方可承担运输任务。

第十七条 收运车辆

运输车辆需证照齐全,车容整洁,车辆号牌清晰,外观无破损、变形,挡板严密,要有密封装置,使用毡布密封的,毡布应无破损,毡盖严密。逐步推行使用机械式全密封运输车辆,并安装定位系统。

第十八条 收运模式

建筑垃圾收运可采用两种模式,一是直运模式,施工单位或运输公司直接到建筑垃圾产生点收集,并运输到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二是转运模式,施工单位把建筑垃圾运送至指定的中转站或者资源化利用设施处,经过分拣或者资源化利用后,再将不可利用的建筑垃圾由收运公司定期运输至消纳场。

青阳县城区及建筑垃圾消纳及处置场周边乡镇的建筑垃圾采用直运模式,其他乡镇的建筑垃圾采用转运模式。

第十九条 分类收集

1.工程渣土

1)工程渣土应当随挖随运,因特殊原因确实需要临时存放的工程渣土应在施工现场安全区域集中堆放,堆放高度不应超出围挡(墙)高度,并与围挡(墙)及基坑周边保持安全距离,与现有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保持安全距离。

2)堆放建筑垃圾时,堆放高度高出地坪不宜超过3米,当超过3米时,应进行堆体和地基稳定性验算,保证堆体和地基的稳定安全。当堆场场地附近有挖方工程时,应进行堆体和挖方边坡稳定性验算,保证挖方工程安全。

2.工程垃圾

1)柱基工程的工程桩桩头、基坑工程的混凝土支护构件可统一收集。现场破碎、分离混凝土和钢筋时,混凝土和钢筋应分类堆放。

2)道路混凝土或沥青混合料应单独收集。

3)其他工程垃圾不应与工程桩桩头、支撑或道路混凝土、沥青混合料混杂。

3.拆除垃圾

1)房屋等建(构)筑物拆除前应清除、腾空内部可移动设施、设备、家具等物品。

2)附属构件(门、窗等)可先于主体结构拆除,分类堆放。

3)拆除的混凝土梁、柱、楼板构件或其他预制件可统一破碎后收集。

4)砖瓦宜分类堆放。

4.装修垃圾

1)装修垃圾的收集实行袋装化,装修过程中产生的木料、砂浆砖石、塑料、玻璃、金属等废料分类装袋,由居民或物业公司委托收运单位收集和运输。

2)装修垃圾设置建筑垃圾分类收集点,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应能容纳场所范围内的装修垃圾,同时供收运车辆进出、回车。

②地面应硬化,宜与场地道路同高。

③应设置标识标牌、围挡、遮雨、消防设施,宜设置视频监控设备。

④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二十条 收运流程

建筑垃圾产生单位或个人到县城市管理局提交工程相关材料;予以核准后,由经核准的运输单位进场清运;运送至合规消纳场或资源化利用场所处置。工程渣土、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应其产生地和处置方式的不同,收运体系也有所差异。

第二十一条 收集设施规划

青阳县建筑垃圾收集设施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县城范围内的分类收集点,另一类是乡镇建筑垃圾暂存站。

1.分类收集点

针对装修垃圾的收集,设置装修垃圾分类收集点。城区分类收集点结合居民生活小区进行布置。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工程渣土(含泥浆)收集点设在施工场地,由施工单位进行分类收集、运输,不再单独设置收集点。

装修垃圾分类收集点主要用于收集居民区装饰、维修及拆除等过程中产生的装修垃圾。城区新建居住小区原则上应在规划建设时同步配套设置若干场地作为分类收集点,用地面积不宜小于30㎡,同时规划时要考虑防尘、消防、场地大小等问题,减少对周边住户的影响。

部分老旧小区、已建小区有装修垃圾收运需求,但无建设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配置建筑垃圾专用回收箱。居民将装修垃圾进行分类装袋捆扎,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单位指定的地点统一堆放。由物业服务单位负责安排经核准的运输单位统一清运到县城市管理局指定的处置场所。

2.建筑垃圾暂存站

原则上每个乡镇设置1处建筑垃圾暂存站。乡镇建筑垃圾暂存站可将无法处置的建筑垃圾转运至消纳及资源化利用处置场进行处置。用地面积不宜小于1000㎡,为封闭场所,可与大件垃圾处理点、垃圾分拣回收点等设施合建。暂存站的用地不得占用农田、市政道路、消防通道、重大基础设施用地、军事用地等。暂存站内应分类贮存建筑垃圾,并设置对应的分类堆放标志。

无条件建设建筑垃圾暂存站的乡镇,可将本乡镇的建筑垃圾收集后运输到指定场所。

5-1 各暂存站和消纳处置场服务范围

序号

乡镇

坐落位置

用地规模

服务范围

备注

1

城区消纳及资源化利用处置场

蓉城镇/杨田镇工业集中区

28865㎡、10000㎡

蓉城镇、杨田镇、朱备镇、新河镇、木镇镇

蓉城镇、朱备镇、杨田镇、木镇镇、新河镇直运至指定场所

2

庙前镇建筑垃圾暂存站

庙前镇三义村

1798㎡

庙前镇、杜村乡

庙前镇、杜村乡合建

3

酉华镇建筑垃圾暂存站

酉华镇华岸村

2210㎡

酉华镇、乔木乡

酉华镇、乔木乡合建

4

丁桥镇建筑垃圾暂存站

丁桥镇狮山村

1743㎡

丁桥镇

 

5

陵阳镇建筑垃圾暂存站

陵阳镇星桥村

1951㎡

陵阳镇

 

第六章  建筑垃圾处置体系规划

第二十二条 建筑垃圾利用处置方式

青阳县建筑垃圾处置体系包含处置方式与处置策略,为保证处置方案的合规性、环保性和可实施性,住建局、环保局等多部门对方案进行审查把关。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一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处置必须取得县城市管理局核发的处置核准文件。处置环节的具体要求由县城市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建筑垃圾处置方式主要有两类,一是资源化利用,二是无害化处置。

1.资源化利用

建筑垃圾作为资源化产品生产原料,通过资源化技术手段用于生产再生骨料、再生建材或进行环保烧结等。

2.无害化处理

1)工程回填。工程回填是指利用路基施工、桩基填料、地基基础、土地平整、堆山造景、综合管廊、矿山石场治理等生态修复工程项目回填消纳建筑垃圾,主要是消纳工程渣土。建设工地的渣土回填是最常用的建筑垃圾处理方法。

各类建筑、市政等工程需要回填渣土的,应向县城市管理局提出申请,由县城市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15日前县城市管理局申报渣土处置计划,办理处置手续,签订环境卫生保洁责任书。申报所提供的材料与流程按照《青阳县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暂行规定》中的要求执行。

2)固定消纳。可将建筑垃圾经过资源化处理后剩余的惰性组分进行固定消纳,实现无害化处理。

6-1 建筑垃圾处置和利用优先次序

类型

处置和利用优先顺序

工程垃圾、装修垃圾

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堆填

拆除垃圾

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堆填

工程渣土、工程泥浆

综合利用(域内土方平衡、生态修复利用、跨区调剂平衡)、无害化堆填、资源化利用

 

第二十三条 消纳及处置规划

综合考虑建筑垃圾产生处置现状以及建筑垃圾的类型开展建筑垃圾处置规划。建筑垃圾(不含工程渣土和工程泥浆)采用资源化处置方式,规划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及资源化利用场。工程渣土和工程泥浆采用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堆填处置方式,规划建设渣土消纳场。渣土消纳场选址应当遵循动态选址原则,后期做好复绿工作。

1.消纳及资源化利用处置场选址要求

1)应符合《青阳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环境卫生设施相关规划以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应与当地的大气防护、水土资源保护、自然保护及生态平衡要求相一致。

3)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应满足设施建设和运行的要求,不应选在发震断层、滑坡、泥石流、沼泽、流沙及采矿陷落区等地区。

4)应交通方便,运距合理,并应综合考虑服务区域内建筑垃圾存量及增量估算情况、建筑垃圾收集运输能力,资源化利用厂还应考虑产品出路、预留发展等因素。

5)应有良好的电力、给水和排水条件。

6)应位于地下水贫乏地区、环境保护目标区域的地下水流向下游地区及夏季主导风向下风向。

7)厂址不应受洪水、潮水或内涝的威胁。当必须建在该类地区时,应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其防洪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2014)的有关规定。

8)应选具有自然低洼地势的山坳、采石场废坑、符合防洪要求、具备运输条件、土地及地下水利用价值低的地区,并不得设置在水源保护区、地下蕴矿区及影响城市安全的区域内。

2.消纳及资源化利用处置场规划

根据青阳县建筑垃圾实际用地情况和建筑垃圾的预测量,秉承节约土地的原则,保留现状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并结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合理布局消纳场,将实现建筑垃圾协同高效处置,以最小的成本实现利益最大化。

1)规划新建1处青阳县建筑垃圾消纳场项目(暂定),位于京工建东侧,占地24581平方米(约36.9亩),容量约8万m³,后期动态选址。

2)规划暂保留现状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厂,位于青阳县杨田镇工业集中区,占地约10000平方米,年处理规模约为3万吨。

第二十四条 存量建筑垃圾治理

1.存量排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要加快非正规建筑垃圾堆放点摸排工作,重点排查城乡结合部、环境敏感区、主要交通干道沿线,查清现有非正规建筑垃圾堆放点数量、规模,并建立好台帐,摸排工作结束后,形成本乡镇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工作情况报告,梳理整治责任单位。城市管理局和其他相关主管单位应对非正规建筑垃圾堆放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现场核查,重点核查是否整改、整改是否到位、是否按要求整改、是否有新增非正规建筑垃圾堆放点等情况,对不及时整改、虚假整改、整改不到位、瞒报漏报等行为进行通报或责任追究。

2.加强治理

加强建筑垃圾治理。对未按审批路线运输建筑垃圾、未在指定消纳场或处理设施消纳处理建筑垃圾等行为依法处理。对于非正规建筑垃圾堆放点应按照“一场一策”的要求,制定整治工作方案,应明确非正规建筑垃圾堆放点整治的工作目标、年度工作任务、具体责任主体、监督检查办法、整改期限等。

3.完善体系

应采用筛分治理的方式开展治理工作,筛分后无污染的建筑垃圾可就地回填利用或转运至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设施进行处理,不可资源化利用的垃圾运至消纳处理设施进行消纳处置,危险废物运至危废处理设施进行处理,有价值物料进入废品回收体系。

4.控制增量

应严格控制增量,各乡镇应加大建筑垃圾私拉乱倒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查处力度,对违规倾倒和非法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应加强对主要干道两侧农田、山边、沟谷等区域的重点巡查,可采取派人值守或安装视频监控等措施进行监管。

 

第七章 监督管理体系规划

第一条 管理机构

青阳县城市管理局是全县建筑垃圾行业监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建筑垃圾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条 部门职责

1.县城管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按照相关规划要求加快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建设进度,确保建筑垃圾治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有效推进;对建筑垃圾全过程处理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依法查处建筑垃圾私拉乱运、随意倾倒等违法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出入城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污染道路行为;负责监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路线,强化日常检查监督,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维护城区建筑垃圾清运秩序,与住房和城乡建设、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采取联合执法,保障交通安全,加强综合治理,保护城市环境,共同推进城区内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强对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和循环利用工作的宣传。加强公众宣传教育,宣传建筑垃圾治理方面的政策法规知识,提高环境保护意识,运用电视、广播、报刊或互联网等媒体手段公开展示本规划,调动全民参与和实施。

2.县住建局:负责督促施工工地硬化场地、设置冲洗设施和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推广应用;负责监督区域内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处置装修垃圾三分类行为,要求小区住户、装修公司做到建筑垃圾分类投放、分类运输,以及监督其采用符合标准的运输车辆进行运输。在审核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督促工程建设施工单位编制并提交《建筑垃圾处理方案》。

3.县发改委、县财政局:负责牵头争取和安排中央、省、市级专项资金支持建筑垃圾治理试点项目建设、审批服务政府投资类项目,将项目列入年度建设计划或区(市)层面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等。

4.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纳及资源化场等的用地和规划审批等管理工作。

5.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非法改装、超速超载等道路交通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执法检查,确保运输车辆行驶的安全

6.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依法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检查。

7.县林业局:负责辖区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及国有林场范围内建筑垃圾乱倾倒、乱堆放等违法行为的监管,及时通报并配合生态环境、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依法联合查处建筑垃圾违法行为。

8.县水利局:负责指导全县城市规划区外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垃圾排查整治,严肃查处在河道、水库管理范围线以内违法乱倒建筑垃圾问题,做好全县水利工程项目的建筑垃圾处置工作。

9.县农业农村局及其他相关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全县农业相关建设项目的建筑垃圾处置监管工作;其他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相关工作。

10.各乡镇政府:按照“谁产生、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监督属地范围内乡镇建设项目开工前提交建筑垃圾处置方案以及后续建筑垃圾收运处置的实际台账,负责对区域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的全过程监督。

第三条 管理制度建设

建议制定并完善联合执法制度、全过程监管制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制度、特许经营方案、绿色付费制度等,提高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水平。

第四条 智慧化信息管理建设

依托现有“智慧城管”平台,将智慧建筑垃圾管理等内容接入平台,主管部门通过智慧建筑垃圾管理平台可以规范建筑垃圾运输、处理过程等。平台可提供相关地块开发的渣土数据,应用于渣土平衡、渣土管理、处置管理。实现“数字化记录、网络化监控、智能化分析”,全面提升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水平,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利用率。

第五条 应急管理建设

1.应急情况处置程序

发现事故和事故征兆→报警→接报→发出救援命令→开始救援→现场处置→结束紧急状态。

2.收运体系应急对策

建筑垃圾收运过程中可能会发生车辆故障、残渣遗洒、或某区域内需收集建筑垃圾的数量突然增加而导致区域内计划车辆满载等情况,导致车辆事故或交通拥堵造成车辆不能按原计划时间到达收运地点。

应迅速派出预备车辆,衔接后续收运,并迅速成立应急小组,在最短时间内将现场处理完毕。

3.处置体系应急对策

因建筑垃圾产生量急剧增长,导致处理设施无法工作。

先充分利用已有储运消纳场进行堆放,再运至临时场地暂时堆放,联系周边县市进行利用或堆放。建筑垃圾管理部门定期汇总作业片区内较大面积的未利用土地,作为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的后备场地,在突发事件后有需要时进行临时性的征用。

4.事故的善后处置

突发事故立即上报上级领导和相关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实事求是。并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善后工作,做好事故分析,查找原因,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供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章 运营管理规划

第六条 特许经营方式

当各项条件成熟时,青阳县建筑垃圾处理处置运营采用特许经营方式,监管单位为青阳县城市管理局(下称城管局)。由城管局经公开招标的第三方公司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场的投资建设、经营管理以及城区渣土(余土)提供消纳服务等。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场可由县城管局经公开招标的第三方专业处置公司进行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及处置,资源化产品由第三方负责销售。

第七条 收费标准

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收费制度,具体按照青阳县青政办〔2014〕27号文件标准执行。

8-1 建筑垃圾处理服务费标准

收费类别

收费标准

备注

建筑(施工)单位产生的建筑垃圾

1元/吨

 

拆迁企业在拆迁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1元/㎡

按实际拆迁建筑面积

装潢企业在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1元/㎡

居民住宅装修垃圾

不征收

市政工程(道路、绿化、管网等)产生的建筑垃圾

2元/㎡

按实际施工面积

8-2 建筑垃圾(渣土)处置费试行标准

收费类别

收费标准

备注

房地产开发类

经济适用房、安置房

0.5元/㎡

按建筑面积

房地产开发住宅、非住宅

1.6元/㎡

公益设施类

1元/㎡

工业企业类

工业企业生产及配置用房

0.6元/㎡

上年度世界排名500强、国内排名100强工业企业投资的企业用房

1元/㎡

 

第八条 资源化利用场所的运营

1.建立规范消纳及资源化处置程序

资源化利用场主要用于处置工程垃圾、装修垃圾和拆除垃圾。建筑垃圾处置责任主体必须按照分类运输要求分别运至相关处置场处理处置。县城管局对其进行监管,相关责任主体需安排现场管理人员,认真做好服务工作,不得拒收符合条件的垃圾,并公布监督举报及工作联系电话,方便服务对象。

2.建立场地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完备的生产管理制度,聘请有经验的技术人员负责场地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包括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在内的管理规章制度;会同环保部门监测水质和生态状况;根据水量水质的变化调整运行工况;及时整理汇总分析运行记录,建立运行技术档案。

3.制定资源化产品生产销售计划

结合建筑垃圾资源化产品市场需求以及优先使用资源化利用产品的扶持政策,由第三方运营单位制定资源化产品的生产销售计划,实施过程中根据市场需求等因素动态调整生产销售计划,保证建筑垃圾能够及时资源化处置、资源化产品能够满足市场需求、减少生产过程中原料与成品积压的情况,降低运营成本。

4建立信息化管理

乡镇暂存站需增加监控、环境监测设施等,县城市管理局对其日常运行进行远程监督。将建筑垃圾入场、处置设施和再生产品纳入监管,建立建筑垃圾资源化及消纳处置全过程的信息化监控管理体系,形成建筑垃圾处置过程的闭环信息化管理,实现建筑垃圾的入场、计量、处置及消纳全程规范化、可视化、智慧化的指挥调度监管。

第九条 渣土(余土)消纳场的运营

1.建立规范消纳程序

渣土(余土)消纳场用于消纳经土方平衡调剂等综合利用措施剩余的渣土。负责运营的单位安排现场管理人员,认真做好服务工作,不得拒收符合条件的渣土(余土),并公布监督举报及工作联系电话,方便服务对象。对建筑渣土的消纳(或购买)都必须先按照相关流程办理审批手续,渣土处置责任单位(个人)运输垃圾前应联系运营单位管理人员,经批准(审批时间不得超过2天)后再运输。

2.规范堆放行为和做好复绿措施

进入渣土消纳场的渣土应规范堆放,按照管理人员指定的位置堆放,分区分片堆放,渣土需及时整平压实,防治产生不稳定边坡,避免出现滑坡等地质灾害。对于渣土达到标高的场地应采取复绿措施,美化场区环境。

3.建立信息化管理

将渣土入场、消纳、出场纳入监管,建立渣土消纳全过程的信息化监控管理体系,形成渣土消纳过程的闭环信息化管理,实现渣土的入场、计量、消纳、消纳全程规范化、可视化、智慧化的指挥调度监管。

 

第九章 环境保护规划

第十条 水土流失、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根据有关加强水土保持、地质灾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应采取相应的水土保持、地质灾害措施。

1)选址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应满足设施建设和运行的要求,不应选在发震断层、滑坡、泥石流、沼泽、流沙及采矿陷落区等地区;

2)加强易滑坡地段监控,采取喷锚加固等措施;

3)施工过程中加强地质环境监测,发现问题立即停止施工,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4)施工过程中应做好土石方、砂料等的平衡工作;

5)开挖裸露面,应有防治措施,缩短暴露时间,以减少水土流失;

6)雨季施工时,应备有工程布覆盖;

7)土石方堆坡面应保持平整和密实。

第十一条 大气环境保护措施

建筑垃圾主要在产生、运输、处置三个阶段均会产生大量的扬尘,对区域内的大气环境造成不同程度的污染。对大气环境保护主要采取以下防治措施:包括对施工工地、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扬尘污染控制管理、建筑垃圾暂存站扬尘污染控制管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场扬尘污染控制管理。

第十二条 水环境保护措施

1)厂站选址应该避开以下区域:淤泥区、密集居住区,距居民居住区或人畜供水点0.5千米(不含0.5千米)。

2)厂站选址不应设在集中供水水源地及补给区内。

3)厂站地基荷载的要求应大于15kP/m,防止填满垃圾后由于重力作用造成沉陷、塌方而破坏防渗衬层,造成污水渗漏污染地下水。

4)建筑垃圾暂存站、消纳及资源化处置场应有雨污分流设施,防止污染周边环境。

5)厂站内生产废水宜循环利用,不得直接排入水体。

第十三条 噪声环境保护措施

1)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大噪声工序不应在夜间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进行夜间施工的,必须到住建、生态环境部门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并在工地进出口悬挂公告,与附近居民社区、居委会、物业小区居民进行沟通,求得市民的理解和支持。

2)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噪音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音,噪音监测点布置宜与扬尘监测点布置位置相结合。

3)建筑施工过程中场界环境噪声昼间不得超过70dB,夜间不得超过55dB,夜间噪声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

4)宜通过建立缓冲带、设置噪声屏障或封闭车间控制厂站噪声。

5)噪声大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车间,宜采取隔声罩、隔声间或者在车间建筑内墙附加吸声,材料等方式降低噪声。

6)各施工、运输单位可选购低噪声、低振动的环保设备,并应加强对高噪声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7)在运输过程中,车辆应控制车速,减少鸣笛次数。

第十四条 土壤环境保护措施

1)针对建筑垃圾对土壤带来的污染种类,应做好源头控制,实行垃圾分类回收,回收可再利用的资源。

2)积极做好污水导排系统和污水处理设施,做好填埋、消纳区植被覆盖,减轻污染。

3)建筑垃圾治理建设项目各类涉及土地利用的规划和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对土壤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及应当采取的相应预防措施等内容。

4)应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和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对土壤污染状况进行监测和定期评估,并应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5)建筑垃圾处置单位应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发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监测数据异常,应及时进行调查,并应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

6)发生突发事件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时,地方人民政府、其相关部门、相关企业单位以及生产经营者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污染扩散,相关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做好土壤污染状况监测、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等工作。

7)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筑垃圾等。

8)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的企业单位,执法部门应要求其采取相对应改进措施。

9)应编制风险管控、修复活动效果评估报告,土壤污染责任人应按照要求实施后期管理。

10)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不得对土壤和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应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处置,并达到相关环境保护标准。

11)建筑垃圾治理项目用地和周边环境用地土壤保护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十章 近期建设规划

规划近期重点建立和完善县域建筑垃圾专项运输、专项处理利用体系,加强源头分类、控源减量,加快提升县域建筑垃圾规范化分类、收集、运输和安全处置水平,提升青阳县建筑垃圾治理能力。

第十五条 存量建筑垃圾治理

1.加强存量建筑垃圾排查整治上报工作。

2.加强建筑垃圾治理。

3.全面排查范围内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安全隐患。

4.取缔、查处未经审批的建筑垃圾堆放点。

第十六条 出台政策及管理措施

加速出台青阳建筑垃圾规范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相应启动制定关于建筑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建筑垃圾再生品利用、建筑垃圾处理项目特许经营方案等相关政策及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建筑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建设

针对青阳县在建筑垃圾收运、处置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加快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场和乡镇级建筑垃圾暂存设施。

10-1 工程建设计划及投资估算表

序号

设施名称

建设内容

投资(万元)

建设时序

备注

1

青阳县建筑垃圾消纳场

位于现状京工建东侧,需建设道路完善基础设施

500-800

2025-2028年

暂定,后期动态调整

2

青阳县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场

包含资源化处理的场地建设、设备购置等

/

2025-2028年

企业自筹

3

乡镇建筑垃圾暂存站建设

分别于庙前、酉华、丁桥、陵阳等4个乡镇新建建筑垃圾暂存站

70-110万/座

2025年:丁桥镇;

2028年:庙前镇、陵阳镇;

2030年:酉华镇;

新建

4

信息化管理系统

以现有“智慧城管”平台为基础,接入建筑垃圾智慧化管理等内容

10

2024-2035年

条件允许下建立

合计

 

790-1250

 

 

第十一章 规划实施建议

第十八条 保障措施

1.明确责任分工

建立县、乡镇(开发区)二级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开发区、各乡镇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统筹推进建筑垃圾处理项目建设、日常监管及综合利用,协调推进建筑垃圾管理及防治污染工作。

2.保障设施用地

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前期工作重点在于用地的规划与控制工作,将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纳入县、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可以有利于站点规划用地的管理和控制,减少与相关规划的矛盾,协调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用地与其他建设用地的关系,切实保障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

3.保障资金投入

建筑垃圾治理工作中所涉垃圾收集、转运与处置设施、设备的采购、发放、配置、安装费用,及由于垃圾分类增加的人员培训、宣传督导和设施设备运行成本应纳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建筑垃圾的收运处置具有市场属性,可通过市场化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参与。

4.引导公众参与

应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及时公布项目建设重点内容,扩大公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可大力开展群众性创建活动,积极组织和引导公民从不同角度、以多种方式积极参与。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规划成果

本规划成果由文本、规划图纸、附件组成。

第二十条 批准实施

本规划经批准后,将成为指导青阳县建筑垃圾规范管理和处理设施建设的指导文件。

第二十一条 规划解释

本规划解释权归青阳县城市管理局。

 

 

 

 

 

 

 

 

 

 

 

 

 

 

 

 

 

 

 

 

 

图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