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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3092877634e/202406-00157 组配分类: 监管规则和标准
发布机构: 青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整改工作暂行规定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06-20
废止日期:
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整改工作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4-06-20 15:12 来源:青阳县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整改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法律依据) 为规范全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整改工作,加强产品质量的源头治理,提高监督抽查有效性,明确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省内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省外市场监管部门移送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被抽样的生产者或销售者的后处理整改工作。    

第三条(结果处理工作)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结果处理工作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对被抽样的不合格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采取通报、责令整改、复查、公告、行政处罚、移送等行政措施的活动。

第四条(后处理整改工作)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后处理整改工作(以下简称后处理整改工作),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产品监督抽查结果,责令不合格产品的被抽样的生产者或销售者,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并对整改结果开展检查的工作,主要包括通知、整改、复查、通报、再次复查、公告、移送等。

第五条(后处理整改工作分工) 后处理整改工作按照“统一要求、属地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开展。省局负责统一协调、指导、监督全省后处理整改工作。各市、省直管县(市)局负责涉及本辖区内国家级及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整改工作。各县(市、区)局负责市级及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整改工作。

第六条(后处理整改工作主体) 后处理整改工作主体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的被抽样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分别简称为不合格产品生产者、不合格产品销售者),包括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的不合格产品生产者和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的不合格产品销售者(含从事销售商品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下同)。

第七条(特殊情况要求) 后处理整改工作主体除因停产、停止营业、转产等原因不再继续生产的,必须进行整改并接受复查。

因迁址、自然灾害等情况不能正常生产、销售且能够提供有效证明的,待迁址完成或自然灾害消除后,必须进行整改并接受复查。

第二章  工作程序及时限

第八条(下达整改通知) 负责后处理整改工作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后处理整改工作组织部门”)在接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应当下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整改通知书》(附件1),责令后处理整改工作主体立即开展整改工作。

第九条(整改时限) 后处理整改工作主体应当在整改通知书下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后处理整改工作组织部门提交整改报告,提出复查申请。

第十条(整改复查时限要求) 后处理整改工作组织部门应当在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组织开展整改复查。

第十一条(整改复查结果告知) 后处理整改工作组织部门在整改复查工作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后处理整改工作主体发出书面通知,告知整改复查结果(附件2)。

第十二条(整改复查不合格) 后处理整改工作主体经整改复查不合格的,后处理整改工作组织部门应当逐级上报至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条(再次复查) 后处理整改工作组织部门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后九十日前对后处理整改工作主体组织再次复查,经再次复查仍不合格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到期复查仍不合格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第三章  不合格产品生产者后处理整改工作

第十四条(整改工作内容) 不合格产品生产者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后处理整改工作组织部门提交整改报告,提出复查申请。整改工作内容包括:

(一)自收到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之日起,至整改复查合格前,停止生产、销售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

(二)在本单位通报监督抽查有关情况,查明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查清质量责任,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落实质量主体责任。

(三)对库存不合格产品进行全面清理、依法处置;对已出厂、销售的不合格产品依法进行处理,主动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完成工作后向后处理整改工作组织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四)根据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在管理、人员、技术、工艺设备、原材料、产品检验等方面采取相应有效的措施,建立和完善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并向后处理整改工作组织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五)接受整改复查和产品质量的复查检验。

第十五条(整改复查要求) 对不合格产品生产者的整改复查工作包括报告审查、现场检查和复查检验。

报告审查为后处理整改工作组织部门对不合格产品生产者提交的复查申请及报告内容作出审查。

不合格产品生产者的监督抽查报告,存在产品直接关系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公共安全的,或者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不合格项目时,后处理整改工作组织部门可以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现场检查情况予以记录,并根据现场检查结果组织开展复查检验。

复查检验指符合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按照原监督抽查方案进行抽样和复查检验。复查检验产生的费用由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承担。企业对复查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按照监督抽查异议复检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现场检查) 后处理整改工作组织部门组织由监管工作人员和相关技术人员组成的现场检查组,必要时可以邀请行业专家参加。对实施现场检查的生产企业,现场检查通过后,组织开展复查检验,复查检验合格的,企业整改复查合格。

第十七条(现场检查内容) 现场检查内容包括材料审查、工作现场检查、专家评估、结果通报等内容。

材料审查:查验企业内部整改工作资料,重点检查对该批不合格产品的处置记录台账,对在制产品、库存产品的清理记录台账,企业法定代表人向全体职工通报本次抽查不合格情况记录,不合格产品产生原因的调查记录,质量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处理记录。

工作现场检查:查验不合格产品生产者对该批不合格产品的封存和处理情况台账,检查工艺改进、设备更新的落实情况,检验设备配备情况,查阅整改后产品的检验工作记录及企业内部自检报告或委托检验报告。

专家评估:根据材料审查和工作现场检查情况,对整改工作成效作出评估,给出结论。

结论通报:现场检查组根据对企业整改方案的评估和整改措施落实的检查,提出现场检查结论并通报(附件3)。检查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整改方案科学合理,整改措施落实到位,整改工作成效显著,现场核查结论为合格;整改工作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措施不恰当,整改工作未见成效,现场核查结论为不合格。

第四章  不合格产品销售者后处理整改工作

第十八条(整改工作内容) 不合格产品销售者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后处理整改工作组织部门提交整改报告,提出复查申请。整改工作内容包括:

(一)自收到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之日起,至整改复查合格前,停止销售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

(二)在本单位通报监督抽查有关情况,查明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查清质量责任,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落实质量主体责任。

(三)对库存不合格产品进行全面清理、依法处置。

(四)对已销售的不合格产品,主动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按照消费者要求负责退货。完成工作后向后处理整改工作组织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五)根据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在管理、人员、进货把关等方面采取相应有效的措施,建立和完善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并向后处理整改工作组织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接受整改复查。

第十九条(整改复查要求) 对不合格产品销售者开展的整改复查工作包括报告审查和现场检查。

报告审查为后处理整改工作组织部门对相关企业提交的复查申请及报告内容作出审查。

对销售产品多次出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销售者,可以组织由有关专家参加的现场检查组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对现场检查情况予以记录。

第二十条(现场检查内容) 现场检查内容包括材料审查、工作现场检查、专家评估、结果通报等内容。

材料审查:查验不合格产品销售者内部整改工作资料,重点检查对该批不合格产品的处置记录台账,对库存产品的清理记录台账,产品进货把关制度,质量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处理记录。

工作现场检查:查验不合格产品销售者对该批不合格产品的封存和处理情况台账,对进货把关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查阅有关工作台账。

专家评估:根据材料审查和工作现场检查情况,对整改工作成效作出评估,给出结论。

结论通报:现场检查组根据对企业整改方案的评估和整改措施落实的检查,提出现场检查结论并通报。检查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整改方案科学合理,整改措施落实到位,整改工作成效显著,现场核查结论为合格;整改工作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措施不恰当,整改工作未见成效,现场核查结论为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要求)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接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后,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第五章  结果处置

第二十二条(线索移送) 开展后处理整改工作的同时,对后处理整改工作主体的相关信息通报相关部门。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抽查的不合格产品,凡涉及辖区外生产者、销售者(含从事销售商品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要及时填写、发送移送函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报告移送至生产者、销售者所在地的同级市场监管部门(附件4)。  

后处理整改工作主体在规定时限内不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限期整顿后复查不合格等工作情况及相关文书,均应作为行政案件线索,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移交给结果处理工作主体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附件5)。

涉及消费品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报告移送市场监管部门缺陷召回主管机构,按照缺陷消费品召回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后处理整改工作结果反馈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组织部门。

第二十三条(列入异常名录) 通过不合格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而未开展整改复查的,由对不合格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局按《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将不合格产品被抽样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第二十四条(统计报表) 后处理整改工作组织部门定期汇总统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报表》(附件6),逐级上报到省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实施日期) 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解释) 本暂行规定由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