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3003291288H/202412-00094 | 组配分类: | 政府公报 |
发布机构: |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公民 |
名称: | 青阳县人民政府公报2024年第4号(总第50期) | 文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4-12-05 |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青阳县人
(总第50期)
县政府办文件
青阳县人
青阳县人
青阳县人
青阳县城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
《青阳县城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试行办法》经县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青阳县人
2024年11月27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宽我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渠道,满足人民群众对安置房屋的多样化、个性化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青阳县城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城区范围内(东至合铜黄高速线,南至芙蓉大道,西至西南外环,北至北外环)城市更新改造和重点工程建设等房屋征收项目。
第三条 房票是被征
第四条 房票票面金额由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中的应安置房屋面积价款和按时搬迁奖励补助组成。被征收房屋的装修补偿、构筑物(附属物)补偿以及临时安置过渡费等其它补偿费不计入房票金额。
第五条 应安置房屋面积是指按征收住宅房屋相关政策规定应予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实际建筑面积(含政策性增购面积)。应安置房屋价款按房屋被征收时安置方案中拟安置区域邻近安置房的市场评估均价与应安置面积之积确定。
第六条 被征
第七条 房票持有人系房屋被征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房票、新建商品住宅房买卖备案合同向房票办申请房票结算,房票办应及时结清对应款项,将房票票面总额中抵付购房款部分支付给开发企业,剩余部分支付给房票持有人。所购新建商品住宅房为期房的,支付给开发企业价款按规定纳入预售资金监管。
第九条 房票安置操作程序:
(一)房屋征收具体实施单位与被征
(二)具体实施单位在被征
(三)被征
(四)房票管理办公室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房票结算相关业务,同时支付房票剩余金额给被征
第十条 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供现房或已办理预售许可证的期房。房票安置房源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实行网签备案,纳入县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平台管理。房票购房款应当拨付至该房地产开发企业预(销)售资金监管账户。
第十一条 有意向参与我县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县住建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并在网站进行公示。
参与房票安置的所有楼盘及价格信息,均应在售楼部现场、政府公示栏或征收项目现场公示,供被征
第十二条 被征
第十三条 使用房票自行购买的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凭房票、已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发票,与房票管理办公室进行结算。
期房结算:商品房买卖合同完成备案之日起4个月内拨付使用房票购房金额的30%;完成房屋初始登记4个月内再拨付60%;余款于商品房交付后,产权证办理至被征
现房结算:完成房屋初始登记4个月内拨付使用房票购房金额的90%;余款于商品房交付后,产权证办理至被征
第十四条 被征迁户使用房票购买的商品住宅房,与其他正常购买的商品住宅房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被征
第十五条 房票自开出之日起有效期12个月,超过12个月期限未选购房屋的,视为自行放弃房票安置及其优惠政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据原征收补偿项目方案规定,按照货币补偿方式给予安置补偿(不计算房票利息)。
若需申请延期的,由具体实施单位进行信息公示,延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
第十六条 县政府成立县房票管理办公室,由县住建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计局和具体实施单位组成,负责全县房票安置补偿的管理工作,包括房票印制、发放、核算、回收和监管等工作,并负责将房票购房款拨付至房地产开发企业预(销)售资金监管账户。县住建局负责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信用审核、销售行为监管和房票安置协调推进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将房票安置资金纳入预算和监管工作;县审计局负责对房票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县巡察办适时对房票制有关工作开展巡察;具体实施单位负责选择房票安置的协议签订、房票填写与发放,并配合协助房票安置管理小组办公室做好房票安置资金结算等具体实施工作。
房票安置各实施主体应严格执行政策,对弄虚作假,套取征收补偿资金,或者擅自突破政策标准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限为两年。此前已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明确安置房源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具体事项由县房票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青阳县人
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
《青阳县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阳县人
2024年8月26日
青阳县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
实施方案
为深刻汲取近年来电动自行车安全事故教训,全面加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
二、整治重点
(一)着力解决管理制度执行不严格问题。
1.推行标识管理。推行“一车一池一充一码”,在电动自行车车架、蓄电池、充电器等明显位置设置永久性耐高温识别代码标识,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责任单位:县科技工信局;配合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各乡镇人
(二)着力解决设施不足、违规停放充电问题。
2.强化新建项目和新增停车场所用地的规划管控。落实《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 51328-2018)、《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TD/T1062-2021)等有关非机动车停车场(库)设置规定。严格新建居住项目规划审批管理。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纳入配建项目,明确布局和配建比。利用小区公共场地或原有自行车停放场所选址建设停放场所,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手续。因既有小区场地资源紧张、无固定停放场所、无电源条件的,依法依规合理利用周边公共开放空间设置停放场所、充电设施。如需调整规划,优化程序简易办理。在商业区、公园、高铁周边等公共开放空间规划建设停放场所、充电设施,纳入公共服务设施管理范围。(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3.推进既有小区增设设施。在居民住宅小区增设停放充电设施按照设备管理办理相关手续,并须满足《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棚)防火技术导则》(建标函〔2024〕287 号)等安全条件要求。积极推广共享充电柜。加快推进停放充电设施建设,2024年8月底前,全面摸排既有住宅小区集中区域停放充电设施缺口,建立“一区一册”,以乡镇(开发区)为单位制定增建计划,明确年度任务,统筹纳入政府民生事项,列出计划安排,落实资金渠道。遴选合适的充电设施安装运营单位供单位或乡镇(开发区)选用。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充电设施安装运营单位实施安装建设。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属地乡镇(开发区)、社区(村)负责组织协调做好相关工作。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建设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施工等单位进行检查验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居民委员会、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等要加强监督,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推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标准建设停放充电设施,提倡“满电回家”。(责任单位:县住建局;配合单位:县消防救援局)
4.加强架空层使用管理。加强架空层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民用建筑架空层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不得用作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因场地不足确需使用民用建筑架空层作为停放充电场所的,应与建筑内的通风采光井、公共部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进行有效防火分隔,消防设施器材和视频监控设备须保持完好有效,实行车辆分组停放,并设置专用充电设施。对照《建筑架空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要求》,发动乡镇(开发区)、村(社区)和基层综合执法机构、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站等基层力量摸清辖区架空层底数,逐一开展检查,建立工作台账。2024年8月底前,组织技术力量按照相关安全条件要求,对用作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架空层的安全状况进行全面检查,督促建筑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整改安全隐患、完善安全条件,并负责做好架空层安全日常巡查工作。(责任单位:县消防救援局;配合单位:县住建局)
5.规范充电费用。指导督促电力企业和相关企业主动承建停放充电设施,按规定减收、免收服务费。居民住宅小区充电电价一律按居民电价执行,引导企业合理确定充电服务价格标准。指导督促电网企业按照国家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三零”政策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规定做好充电设施接电服务工作。鼓励采取财政补贴、延长签约运营期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停放充电设施建设,降低充电服务费用,让群众“能承担”“愿意用”。建筑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和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帮助降低充电服务价格。监督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单位公示充电和服务价格,严禁收取任何未经公示的费用。2024年底前,开展一次违规收费整治并持续推进。(责任单位:县发改委;配合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
6.严查违规停放充电行为。消防、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加强联合检查,依法对“进楼入户”“飞线充电”等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开展执法查处、检查劝阻和宣传提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服务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堵塞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及时报告村(居)民委员会、乡镇(开发区)或公安派出所、消防等部门并协助处理。对拒不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拆除电动自行车室外“飞线”充电的住户,供电公司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制止。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治。2024年底前,未设物业服务企业的居民住宅小区,所在乡镇(开发区)应确定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提示、防火巡查等工作。(责任单位:县消防救援局;配合单位:县住建局、县公安局、县城市管理局、县供电公司)
7.强化技防物防措施应用。引导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建立数据平台,对充电设施实时监控,2025年底前完成。鼓励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和即时配送企业推广换电模式。加强科技创新,破解飞线充电、进楼入户、架空层违规停放充电等管理难题。鼓励在楼宇电梯安装智能阻止系统,积极推广“射频信号传输+视频监控” 等技术对蓄电池进楼实行动态监控,及时发现并制止违规停放充电行为。鼓励在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推广增设联网式独立感烟报警探测器、烟火识别摄像头、简易喷淋器、灭火器等,有效监测突发火情、处置初起火灾。(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救援局;配合单位:县住建局)
(三)着力解决非法改装屡禁不止问题。
8.严查非法改装。经常性检查电动自行车经营网点和维修店铺,通过跨部门双随机、暗访抽查、举报投诉等措施,扩大信息来源渠道,依法从严整治擅自改装原厂电气配件、拆改限速、外设蓄电池托架、改造蓄电池槽盒、更换大容量蓄电池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违规回收、二次组装加工蓄电池的黑作坊,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24年8月底前,对全县各经营网点和维修店铺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集中查处一批违法行为,公布一批典型案例并持续推进。(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县公安局)
9.规范线上经营。加强电商平台监管,督促其采取自动检索技术和屏蔽删除措施清理非法改装广告信息,严禁发布“解限速” “增容量”等信息,严禁销售未依法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和充电器等产品;在电动自行车相关商品销售页面,明示“禁止非法改装”内容,引导群众自觉抵制非法改装产品,2024年8月底前完成。加强寄递渠道安全监管,禁止寄递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2024年8月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县公安局、县商务局)
10.实施登记管理。在蓄电池依法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并设置识别代码的基础上,全面实施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管理,将车主信息、车架号及蓄电池识别代码纳入登记事项,利用信息化手段优化登记上牌服务,2024年底前完成。对目前在用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合理设定过渡期,实施临时登记管理,2024年10月底前完成。(责任单位:县公安局)
11.加强路面执法。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提高识别取证能力,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登记上牌上路行驶、闯红灯、逆行、在机动车道行驶、超速等违法违规行为。结合实际,开展电动自行车突出交通违法行为、反复违法行为专项治理,保持严管态势。在查处违法行驶电动自行车时,同步核查车辆是否违法加装、改装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等行为,发现违法改装的要依法查处并将相关信息抄送市场监管部门,2024年8月底前集中查处、曝光一批并持续推进。(责任单位:县公安局)
12.落实即时配送企业安全责任。指导即时配送企业完善配送管理制度,加强配送人员使用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审查备案,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对使用电动自行车配送的,按照最高速度25公里/小时、守法行驶可完成配送任务的标准设定配送时限、路线,有效避免因任务设定不合理增加安全风险;督促企业对车辆改装情况开展自查自改,发现改装车辆的依法落实责令恢复原状、禁止使用等措施,2024年8月底前完成。鼓励企业为配送员统一配发电动自行车,推行共享换电模式。(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县公安局)
(四)着力解决违法违规生产销售问题。
13.加强销售企业监督管理。摸清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锂电池、铅酸电池等)、充电器销售企业底数,督促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销售企业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严格核查产品合格证明、强制性产品认证等信息,电动自行车整车不得与蓄电池拆分销售,2024年8月底前完成并对落实情况开展全面核查。持续开展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凡发现销售不符合法规标准的,责令停止销售并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并将相关情况通报生产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延伸追究生产厂家责任,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14.严惩制假售假行为。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建立假冒伪劣产品信息互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加强行刑衔接,对假冒伪劣产品深挖制假售假源头,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斩断非法生产、销售网络链条,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县科技工信局、县消防救援局)
(五)着力解决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和老旧蓄电池回收问题。
15.推动以旧换新。根据上级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积极落实全县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统一部署,细化工作举措,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以旧换新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财政补贴、金融支持等手段推动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鼓励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与生产企业、回收企业联合开展以旧换新促销活动,整合上下游资源,开设线上线下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专区,对消费者给予优惠。(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配合单位:县科技工信局)
16.完善老旧蓄电池回收处理体系。科学规范开展废蓄电池回收处理,鼓励对回收和处置拆解企业予以政策支持,促进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积极宣传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推动生产企业以自建、委托等方式提供老旧蓄电池更换、回收服务。(责任单位:县科技工信局、县生态环境分局;配合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
(六)着力解决溯源追责力度不够问题。
17.严格事故全链条溯源追责。2024年8月底前,建立应用“一车一池一充一码”识别代码和电动自行车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加强信息共享,提高事故后溯源调查能力。建立电动自行车亡人事故责任倒查机制,有关部门将生产、销售、改装、停放、充电等各环节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移交并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开展调查,必要时开展联合执法,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法追责。成立多部门参加的调查组,全面调查生产、销售、改装、停放、充电等各环节的违法违规线索,并及时移送相关部门依法查处,从严追究事故责任。整治期间发生电动自行车亡人火灾事故的提级调查。(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局、县公安局;配合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科技工信局、县商务局)
18.实施违法行为联合惩戒。市场监管、科技工业信息化、公安等部门对违法违规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的企业,违规回收、二次组装加工蓄电池的企业,违规提供改装服务及部件的企业按照规定进行曝光。消防部门对引发火灾事故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品牌及型号按照规定进行曝光,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将严重违法企业和责任人员依法列入相关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救援局;配合单位:县科技工信局、县公安局、县发改委)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专班协作。成立县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专班。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局为召集人单位,县科技工信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为副召集人单位,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商务局、县城市管理局、县供电公司为成员。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县消防救援局,各成员单位派员参加专班工作。各乡镇(开发区)及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责任,深入研究本辖区电动自行车存在的突出安全问题,系统梳理电动自行车全生命周期安全监管重点任务并抓好落实。
(二)落实监管责任,实现齐抓共治。各有关部门要依据“三管三必须”工作要求,严格履行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流通销售、通行秩序、停放充电等方面全链条安全监管责任,按照“系统治理、重点突出”的思路,采取“标本兼治、疏堵结合”的措施,持续提升整治行动工作质效。召集人单位和专班要积极发挥作用,严格落实“月会商、季小结、年考评”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重大问题。同时要将整治行动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巡查,以及日常督导检查和明查暗访重要内容。
(三)加强消防宣传,增强安全意识。各乡镇(开发区)及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和新媒体高频次刊播电动车火灾预防类公益广告,利用居民住宅区的板报公示栏等传统宣传阵地,深入宣传电动车安全停放、充电知识,普及初起火灾扑救和逃生自救常识,特别是农村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宣传;运用基层组织力量,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增强群众安全防范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整治过程中,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相关措施,要加强政策解读、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附件:青阳县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任务清单
附件1:
青阳县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任务清单
序 号 |
整治重点 |
工作任务内容 |
责任单位 |
配合单位 |
1 |
着力解决管理 制度执行不严 格问题 |
1.推行标识管理。推行“一车一池一充一码”,在电动自行车车 架、蓄电池、充电器等明显位置设置永久性耐高温识别代码标识, 2024 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 |
县科技工信局 |
县市场监管局 |
2 |
着力解决设施不足、违规停 放充电问题 |
2.强化新建项目和新增停车场所用地的规划管控。落实相关规范 中有关非机动车停车场(库)设置规定,严格新建居住项目规划 审批管理,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纳入项目配套,明确布局和配建比,优化审批流程。在商业区、公园、高铁周边等公共开放空间规划建设停放场所、充电设施,并纳入公共服务设施管理范围。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3.推进既有小区增设设施。在居民住宅小区增设停放充电设施按 照设备管理办理相关手续,并须满足相关安全条件要求。2024 年 8 月底前,建立“一区一册”,以乡镇(开发区)为单位制定增建计划,明确年度任务,遴选技术实力强、收费合理的充电设施安装运营单位供单位或乡镇(开发区)选用。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属地乡镇(开发区)、社区(村)配合充电设施安装运营单位实施安装建设。加强工程验收。推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标准建设停放充电设施,提倡“满电回家 ”。 |
县住建局 |
县消防救援局 |
序 号 |
整治重点 |
工作任务内容 |
责任单位 |
配合单位 |
2 |
着力解决设施不足、违规停放充电问题 |
4.加强架空层使用管理。加强架空层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对照《建筑架空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要求》 ,发动乡镇(开发区)、村(社区)和基层综合执法机构、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站等基层力量摸清辖区架空层底数,逐一开展检查,建立工作台账。2024年8月底前,组织技术力量对用作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架空层的安全状况进行全面检查,督促建筑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整改安全隐患、完善安全条件,做好架空层安全日常巡查工作。 |
县消防救援局 |
县住建局 |
5.规范充电费用。指导督促电力企业和相关企业主动承建停放充 电设施,减收、免收服务费。居民住宅小区充电电价一律按居民 电价执行,引导企业合理确定充电服务价格标准。指导督促电网 企业做好充电设施接电服务工作,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停放充 电设施建设,大幅降低充电服务费用。监督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单 位公示充电和服务价格,严禁收取任何未经公示的费用。2024 年 底前,开展一次违规收费整治并持续推进。 |
县发改委 |
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 |
||
6.严查违规停放充电行为。消防、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加强联合检查,依法对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开展执法查处、检查劝阻和宣 传提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对服务区域内电动 自行车堵塞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并协 助处理;供电公司积极参与。2024 年底前,未设物业服务企业的 居民住宅小区,所在乡镇(开发区)应确定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提示、防火巡查等工作。 |
县消防救援局 |
县住建局、县公安 局、县城市管 理局、县供电公司 |
序 号 |
整治重点 |
工作任务内容 |
责任单位 |
配合单位 |
2 |
着力解决设施不足、违规停放充电问题 |
7.强化技防物防措施应用。引导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建立数据 平台,对充电设施实时监控,2025 年底前完成。鼓励充电设施运 营单位和即时配送企业推广换电模式。加强科技创新,破解飞线 充电、进楼入户、架空层违规停放充电等管理难题。积极推广对 蓄电池进楼实行动态监控。鼓励在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推广 增设联网式独立感烟报警探测器、烟火识别摄像头、简易喷淋、 灭火器等。 |
县市场监管 局、县消防救援局 |
县住建局 |
3 |
着力解决非法改装屡禁不止问题 |
8.严查非法改装。依法从严整治擅自改装原厂电气配件、拆改限 速、外设蓄电池托架、改造蓄电池槽盒、更换大容量蓄电池等违 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违规回收、二次组装加工蓄电池的黑作坊,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24 年 8 月底前,对全县各经营网点和维修店铺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集中查处一批违法行为。 |
县市场监管局 |
县公安局 |
9.规范线上经营。加强电商平台监管,督促其清理非法改装广告 信息,严禁销售未依法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 和充电器等产品;在电动自行车相关商品销售页面,明示“禁止非法改装”内容,2024 年8月底前完成。加强寄递渠道安全监管。 |
县市场监管局 |
县公安局、县 商务局 |
||
10.实施登记管理。在将蓄电池依法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并设置识别代码的基础上,全面实施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管理,2024 年底前完成。对目前在用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合理设定过渡期。 |
县公安局 |
|
序 号 |
整治重点 |
工作任务内容 |
责任单位 |
配合单位 |
3 |
着力解决非法改装屡禁不止问题 |
11.加强路面执法。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违法违规行为。开展电动自行车突出交通违法行为、反复违法行为专项治理,同步核查车辆违法加装、改装电动机和蓄电池等行为,及时将相关信息抄送市场监管部门。 |
县公安局 |
|
12.落实即时配送企业安全责任。指导即时配送企业完善配送管理制度,加强配送人员使用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审查备案,强化安全教育培训;督促企业对车辆改装情况开展自查自改,2024年8 月底前完成。鼓励企业为配送员统一配发电动自行车,推行共享换电模式。 |
县市场监管局 |
县公安局 |
||
4 |
着力解决违法违规生产销售问题 |
13.加强销售企业监督管理。摸清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器销售企业底数,督促企业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电动自行车整车不得与蓄电池拆分销售,2024年8月底前完成并对落实情况开展全面核查。持续开展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并将相关情况通报生产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延伸追究生产厂家责任,2024 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 |
县市场监管局 |
|
14.严惩制假售假行为。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建立假冒伪劣产品信息互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加强行刑衔接,对假冒伪劣产品深挖制假售假源头,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斩断非法生产、销售网络链条,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 |
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 |
县科技工信局、县消防救援局 |
序 号 |
整治重点 |
工作任务内容 |
责任单位 |
配合单位 |
5 |
着力解决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和老旧蓄电池回收问题 |
15.推动以旧换新。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以旧换新工作。 支持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与生产企业、回收企业联合开展以旧换 新促销活动,整合上下游资源,开设线上线下电动自行车以旧换 新专区,对消费者给予优惠。 |
县商务局 |
县科技工信局 |
16.完善老旧蓄电池回收处理体系。科学规范开展废蓄电池回收处理,鼓励对回收和处置拆解企业予以政策支持,促进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 |
县科技工信局、县生态环境分局 |
县市场监管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 |
||
6 |
着力解决溯源追责力度不够问题 |
17.严格事故全链条溯源追责。2024年8月底前,建立应用“一车一池一充一码”识别代码和电动自行车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加强信息共享。建立电动自行车亡人事故责任倒查机制,有关部门将各环节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移交并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开展调查,必要时开展联合执法,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法追责。整治期间发生电动自行车亡人火灾事故的一律提级调查。 |
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局、县公安局 |
县市场监管局、县科技工信局、县商务局 |
18.实施违法行为联合惩戒。市场监管、科技工业信息化、公安、消防等部门对违法违规企业进行曝光。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将严重违法企业和责任人员依法列入相关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县市场监管 局、县消防救援局 |
县科技工信局、县公安局、县发改委 |
备注:以上各项工作任务均需各乡镇人
主办单位: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青阳县数据资源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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