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推进水、能源、交通等领域价格改革”。《安徽省“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也明确了“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改革任务。加强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监管是强化公用事业垄断环节价格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2018年出台的《安徽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要,省发展改革委及时进行修订完善。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一是保持与国家和省最新政策相衔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相关规定,第一条中增加立法依据,第七条中新增列入准许成本相关费用;根据国家和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71号)相关规定,第十八条中增加对燃气企业违规行为惩处手段。
二是优化细化配气价格校核相关政策。第三条中增加“燃气”概念解释;细化和完善第八条有关准许收益内容的规定,首次设定营运资本计算标准;第十三条中,修改配气价格定期校核周期,与国家要求和其他省份保持一致;新增第十四条,鼓励各地分类核定配气价格。
三是强化对燃气企业奖惩并重机制。新增第四条,要求燃气企业独立核算配气业务,与新增第十四条相匹配,为分类核定配气价格创造条件;第七条中新增供销差率奖惩原则,鼓励燃气企业强化内部管理,降低气量损耗;完善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要求燃气企业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加强内部管理,落实成本监审要求。
修订后的《安徽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条目数量与原办法保持一致,仍为十九条,从2025年1月1日起执行。《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价服〔2018〕1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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