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非煤矿山监管部门检查和矿山企业自查重大事故隐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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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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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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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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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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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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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隐患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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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出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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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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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督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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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情况(已整改的填写整改完成时间/正在整改的填写采取的主要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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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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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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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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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阳县五洲矿业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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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矿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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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尚未完善通风设备设施,未制定人员进入采空区的安全技术措施;未封闭原有老空巷道。矿井未完成对原有采空区的调查和处理,未采取物探、钻探手段探查采空区现状,不符合《青阳县五洲矿业有限公司青阳县萤石矿2万t/a采矿技改扩建工程初步设计要求》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3.1.15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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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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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阳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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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阳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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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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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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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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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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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阳县金源矿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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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矿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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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采空区地压监测系统报表未设置安装位置信息,监测点编号与设计不一致,报表中的安装深度显示与设计不一致。矿采空区地压监测系统位移监测报警值设置为100mm,与设计规定的“位移变化报警上限值24mm”不符。应力监测未根据设计“累计变化达到±20%或瞬时变化达到±10%时,进行报警提示”要求设置报警值,矿1月、2月采空区监测报告出现压力变化率75%、100%的情况,系统未能报警。不符合《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范》第9.2、9.4、9.6条规定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7.7.9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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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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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阳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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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阳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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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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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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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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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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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阳县金源矿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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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矿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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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监测监控系统,发现回风井口风速传感器无历史数据,不符合《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范》第9.8条规定。抽查人员定位系统,发现+145m中段出口巷道、+164m中段入口巷道等重点区域未安装读卡分站;入井人员信息未定期进行更新,部分人员缺少身份证号等个人基本信息,不符合《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人员定位系统建设规范》第4.3、4.4、5.2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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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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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阳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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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阳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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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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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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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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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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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五丰矿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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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矿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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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人员定位系统,发现+355m至+390m人行回风斜井、+320m至+355m人行回风斜井入口巷道等重点区域未安装读卡分站;入井人员信息未定期进行更新,部分人员缺少身份证号等个人基本信息,不符合《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人员定位系统建设规范》第4.3、4.4、5.2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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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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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阳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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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阳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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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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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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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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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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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阳县来龙方解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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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矿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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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170m回风巷道内布置3个监测点对采空区进行监测,不符合安全设施设计要求。不符合《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范》第8.2条规定。 抽查采空区应力监测报告显示+206m中段3号监测点应力值在2024年1月6日13:01发生超限报警,报告记录“矿山井下无人作业”,查人员定位系统显示,井下正常作业,未按安全设施设计“发现位移应力突变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通知该矿山和相邻矿山井下人员马上撤至地表”要求处理。抽查监测监控系统发现,2024年3月18日至26日监控系统相关监测数据丢失,+135m中段一台局部通风机未安装开停传感器,不符合《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范》第6.5、9.8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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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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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阳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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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阳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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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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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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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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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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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阳县来龙方解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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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矿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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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有两台电气开关箱未取得矿用安全标志认证,不符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目录的通知》(矿安〔2022〕123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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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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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阳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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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阳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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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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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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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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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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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阳县皖南矿业有即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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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矿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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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有一台电气开关箱未取得矿用安全标志认证,不符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目录的通知》(矿安〔2022〕123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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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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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阳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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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阳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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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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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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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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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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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五丰矿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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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矿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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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6月26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安徽省五丰矿业有限公司安徽省青阳县来龙山第六第七矿段方解石矿检查时,发现该矿山在生产过程中,+390m中段9号采场总暴露面积约620平方米、7号采场总暴露面积约637平方米,+355m中段6#采场总暴露面积约717平方米,7#、8#采场拉底已经结束,尚未开采。+320m中段共设6个采场,现已拉底结束。+390m中段9号、7号采场,+355m中段6#采场都未按照该矿的《安徽省青阳县南方五矿有限责任公司青阳县来龙山第六第七矿段方解石矿扩建技改采矿工程(一期)安全设施设计》第4.1.5.3条的规定“矿房顶板暴露面积大于600平方米时,应在矿房中间留设一道宽8米的矿柱,确保矿房顶板暴露面积控制在600平方米以下”要求留设矿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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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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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阳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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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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