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震慑和制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青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扎实开展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现公布一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一、青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庙前镇某超市销售假冒“古井年份原浆”等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2月28日,青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青阳县庙前镇某超市销售侵犯“古井年份原浆”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白酒1209瓶、罚款11.65万元的行政处罚。
青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2024年“两节”打假专项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贮存的18瓶“古井年份原浆®”5年、6瓶“天之蓝”绵柔型、26瓶“海之蓝绵柔型”、596瓶“古井年份原浆®”第六代献礼版、286瓶“口子窖白酒五年型”、20瓶“口子窖白酒小池窖特酿”、257瓶“口子窖白酒六年型”等知名品牌白酒包装盒制作粗糙、喷码模糊,涉嫌假冒。经商标权利人鉴定,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白酒均系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青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二、青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池州市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2月2日,青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池州市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假冒“古20年份原浆”和“梦之蓝M6+”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白酒4瓶,罚款人民币0.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4日,青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2024年“两节”打假专项行动时,依法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内有1提2瓶标称安徽省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2020版古20年份原浆浓香型白酒和1提2瓶标称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梦之蓝M6+绵柔型白酒待售,经初步判断,以上白酒涉嫌为假冒侵权商品。经商标权利人鉴定,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白酒均系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青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三、青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青阳县酉华镇某商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3月8日,青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青阳县酉华镇某商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口子窖”白酒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白酒30瓶,罚款0.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10日,青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前往青阳县酉华镇某商店开展两节市场专项检查。经现场初步判定,当事人二楼仓库内贮存的15瓶“口子窖”白酒(五年型)和15瓶“口子窖”白酒(六年型)疑似为假冒产品。经商标权利人鉴定,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白酒均系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青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四、青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青阳县庙前镇某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1月26日,青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青阳县庙前镇某超市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0.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27日,青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在青阳县庙前镇某超市开展两节市场打假专项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二楼库房商品储存处摆放有标称“古井贡酒年份原浆 第6代献礼”的瓶装白酒4瓶、标称“古井贡酒年份原浆 5年”的瓶装白酒3瓶、标称“古井贡酒年份原浆 8年”的瓶装白酒4瓶、标称“海之蓝”白酒12瓶,经现场初步判定,上述23瓶白酒疑似假冒产品。经商标权利人鉴定,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白酒均系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青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五、青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6月21日,青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依法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17日,青阳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池州市市场监管局的《案件交办通知》及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管局《案件线索移送函》各1份,主要内容为一群众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其在“拼多多”平台上的入驻商家“青阳县某商行”购买一盒“旺旺918g大礼包”非正品。经上海旺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协助辨认及鉴别,认定该异常产品非商标权利人授权生产销售,为侵犯权利人商标的侵权商品。经查,青阳县某商行未经权利人许可,采购旺旺散装产品后进行礼盒包装,礼盒外包装标注了与旺旺公司商标相同的标识。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9月17日作出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擅自将他人商品再包装后继续标注他人注册商标并进行销售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批复》(国知办函保字〔2021〕850号)认为:商标不仅具有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基本功能,也具有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等衍生功能。对于侵害注册商标行为足以达到损害其功能的程度的,不论是否发生市场混淆的后果,均可以认定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青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六、青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青阳县蓉城镇某书店销售假冒专利的产品案
2024年8月12日,青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对青阳县蓉城镇某书店销售假冒专利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25日,青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青阳县蓉城镇某书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1个抽拉式活页夹(透明款)B5/26孔和1个抽拉式活页夹(粉色款)A5/20待售,产品外包装上见有专利产品、仿冒必究字样,在产品上未见专利号等信息。经询问调查该产品至目前未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产品外包装上标注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情况。当事人销售的“抽拉式活页夹(透明款)B5/26孔”和“抽拉式活页夹(粉色款)A5/20孔”在未获得发明专利的情况下,在其外包装盒上标注:“专利产品,仿冒必究”字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属于在未被授予发明专利权的产品上标注发明专利标识,构成了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违法行为。青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