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 区)民政局、财政局,九华山社保局、财政局,开发区社 会事务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健全我市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 制度,根据《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孤儿和事实 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 皖民儿 童字〔2023〕96 号) “按照年增幅不低于上年 5%动态调整”要 求,决定提高全市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标准
我市散居孤儿每人每月基本生活费标准由 1550 元提高到
1650 元,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每人每月由 1900 元提高到 2000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感染艾滋病病毒儿童参照上述孤儿保障 标准执行。新标准从 2024 年 5 月 1 日起执行。
二、资金保障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由省以上财政 通过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予以适当补助,其余由县( 区)财政 兜底保障。新增经费由各县( 区)统筹安排。
三、有关要求
( 一)各地应统筹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加大资金筹集力度, 加快资金拨付进度,保证及时足额发放。
( 二)精准摸排社会散居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境儿 童情况,完善和落实关爱服务保障政策,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儿童 纳入保障,确保 “应保尽保”,筑牢孤儿保障底线。
( 三)各地要确保在 2024 年 5 月底之前完成全部提标工作,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将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监督,工作进展缓慢的 将予以通报。
池州市民政局 池州市财政局
2024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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