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社会公益事业及重点民生领域 > 土地征收 > 征地告知
索引号: 11341823MB1688302A/202409-00109 组配分类: 征地告知
发布机构: 青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名称: 青阳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青征地告〔2024〕第5号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09-02
废止日期:
青阳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青征地告〔2024〕第5号
发布时间:2024-09-02 11:22 来源:青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青阳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青征地告20245号

 

2024年8月21日,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的池州市以《关于青阳县2024年第3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池〔2024〕26号),批准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7127公顷(25.6905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东至京台高速,南至京台高速,西至厂房,北至林地。

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本次批准征收土地面积16.3481公顷(245.2215亩),其中:农用地16.2758公顷(244.137亩),含耕地5.6235公顷(84.3525亩)、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0723公顷(1.0845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具体现状如下:

地块一征收蓉城镇光明村集体所有土地13.6122公顷(204.1830亩),其中:农用地13.5556公顷(203.3340亩),含耕地5.0427公顷(75.6405亩)、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0566公顷(0.849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地块二征收蓉城镇光明村集体所有土地1.4077公顷(21.1155亩),其中:农用地1.4077公顷(21.1155亩),含耕地0.3193公顷(4.7895亩)、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地块三征收蓉城镇光明村集体所有土地0.0141公顷(0.2115亩),其中:农用地0.0141公顷(0.2115亩),含耕地0公顷(0亩)、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地块四征收蓉城镇光明村集体所有土地0.8956公顷(13.4340亩),其中:农用地0.8844公顷(13.2660亩),含耕地0.0310公顷(0.4650亩)、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0112公顷(0.168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地块五征收蓉城镇光明村集体所有土地0.3962公顷(5.9430亩),其中:农用地0.3962公顷(5.9430亩),含耕地0.2305公顷(3.4575亩)、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地块六征收蓉城镇光明村集体所有土地0.0223公顷(0.3345亩),其中:农用地0.0178公顷(0.2670亩),含耕地0公顷(0亩)、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0045公顷(0.0675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二、工作安排

本公告发布后,青阳县人民政府将组织安徽青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实施土地征收。

对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将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按照《青阳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青征补字〔2024〕第5号)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确定的补偿安置费用,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户。

青阳县人民政府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及《青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青皖政〔2024〕8号)等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转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并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征地补偿安置到位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30日内腾退土地、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并将被征收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等相关权属证书移交给安徽青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地址:池州市青阳县木镇路328号,联系方式:方磊 0566-5031201)。青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依据征地批准文件等,报青阳县人民政府同意并公告后,集中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等的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对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但拒不按协议约定腾退的,青阳县人民政府将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

三、公告期限和救济渠道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蓉城镇、光明村、十三组、十四组、十五组范围内,采用乡镇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方式发布,并在青阳县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ahqy.gov.cn/)发布。本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以及土地使用权人(仅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收土地批复行为不服,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联系单位:安徽青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联系人:方磊,联系方式:0566-5031201

 

                  

                 2024年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