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阳县蓉城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取水许可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0号令)、《安徽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安徽省政府令第212号)等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青阳县木镇新水厂位于青阳县木镇镇河北村,设计供水规模10000m³/d,供水范围是木镇镇区与下辖村庄及工业企业等,取水水源为地表水。
二、原则同意取水口设置在北河与南河交汇处上游约2.8km,取水口坐标为:东经117°57′41.97″、北纬30°44′0.024″,设计供水保证率为95%,年取水量为276.96万m3/a。
三、本项目区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处理后综合利用不外排,不设置入河排污口。
四、本项目的取、退水要严格按照《青阳县木镇新水厂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专家技术审查意见要求执行;同时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水工程设施管理,认真落实水资源保护措施。
五、你公司应进一步加强节水减污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减少管网漏损。
六、你公司应当组织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质量标准的
取水计量和在线监测设施,计量和监测设施应与本工程同时
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计量和监测设施投入使用后,应定期进行检定或者校准,保证设施正常使用和量值的准确、可靠;落实并安装数据传输设施,确保取水计量信息传入国家水资源管理系统。
七、本工程试运行满30日后,应及时向我局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相关材料,经我局验收合格并核发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正式取水运行。
八、特殊情况下,你公司应当服从我局依法作出的取水限制决定。
九、若本工程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应重新申请取水。
十、本工程取水许可决定下达后,由我局负责取水许可决定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负责实施水资源费征收工作,请你公司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青阳县水利局
202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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