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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青阳县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关于进一步规范养老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 文号: 青民养老〔2024〕14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11-28
废止日期:
关于进一步规范养老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1-28 11:10 来源:青阳县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蓉城镇、丁桥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有关乡镇便民服务中心:

养老机构财务管理工作是养老机构廉政建设的重要环节,现就进一步规范养老机构财务管理通知如下:

一、实施机构分帐管理

特困人员供养经费、机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日常办公经费、设施设备购置维护、水电气支出、机构运营补贴、社会捐赠等各类资金应分类归账、分项核算收住社会老人特困供养人员养老机构应将社会老人收支与财政拨付特困供养经费收支分开管理;收住社会老人的医养结合养老机构应将病人收支与养老机构入住院民收支分开管理,不得混淆使用。

二、落实院务管理委员会制度

公建公营养老机构必须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由5至7人组成,成员经全体人员民主选举产生,其中集中供养对象比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机构招标采购物资、院内果蔬肉类食材供应、每月零花钱发放等财务收支和管理情况均需院务管理委员会监督执行。收住集中供养人员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应切实履行养老机构公益属性,依据《关于规范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运营工作的通知》要求保障集中供养人员养老服务需求。

、规范大额物资招标采购

实行乡镇统一招标物资供应商模式。对公建公营机构大宗商品采购,各养老机构逐院逐人按需求摸底,拟定采购计划,报经乡镇政府审核同意,由各乡镇民政部门按程序采购。各乡镇民政、财政等部门要严把采购物资的种类、需求、质量、数量等核心关口,确保操作程序合法出入库管理规范价格公平公正、质量监管达标。

四、加强财务公开制度

养老机构需建立独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民政、财政等部门的监督;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产,应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收住特困供养人员的机构每月收支需填报并公示《青阳县养老机构月收入支出表》(见附件),并报送县民政局备案。接受社会监督做到管理规范、收支有据、账目清楚。

五、规范院内财务支出

院内支出严禁出现公务接待,非机构工作人员工资不得从机构经费中列支。特困供养经费应全部用于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照料护理、医疗救治和丧葬事宜等,其中伙食费标准,不低于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50%。特困供养经费不得用于人员工资福利(含保险)、办公经费、设备购置、维修改造等机构运转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对挤占、挪用、截留特困供养经费的情况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追回相关经费,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处理。

六、严格住院医疗流程

按照就近就便原则,合理安排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就医。需住院治疗的,机构应及时送医,并视病情落实人员照料陪护,相关用药按医嘱执行,住院护理险赔付资金专款专用,需转诊治疗或长期住院的报属地乡镇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施行。机构在发现疑似精神障碍患者时,需遵循精神卫生相关法律处理,对确诊为老年精神病人的,应及时送往合适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康复。

附件:青阳县养老机构月收入支出表



                       青阳县民政局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