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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3092877634e/202406-00153 组配分类: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发布机构: 青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关于对县政协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第53号提案的答复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06-24
废止日期:
关于对县政协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第53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4-06-24 17:25 来源:青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号:[默认 超大]

孙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我县商家预存款经验管理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就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办理概述

我局高度重视政协建议的办理质量,结合我局职能,梳理了有关方面工作,并提出了合理化建议,以有效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产生预存款消费纠纷的主要原因

一是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我国预付费消费法规不健全,有关规定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之中。且预付费消费的法律规范都过于原则,没有结合预付费消费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对发卡主体和发卡行为进行规范,从而导致在规范预付卡的过程中缺乏可行性与时效性,对消费者的保护也是缺乏力度。遇到预付费消费纠纷常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预付费消费合同进行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法律关系的基本法,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多为原则性的规定,对于有着特殊性的预付费消费纠纷往往很难适用。由于消费者己经事先将资金预付给经营者,再加上本来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地位就不平等,经营者占据相对的优势地位,这时依然适用调整平等民事主体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解决预付卡消费纠纷有很多局限性,对消费者而言明显显得不够公平。《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专门对预付费消费作出了规定。该条规定立足于消费合同的基本原理,但却未能体现预付费消费的自身特点,在规制预付费消费的过程中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与当下预付费消费纠纷显得有些脱节,在实践中解决预付卡消费纠纷方面显得捉襟见肘。商务部2012年9月21日出台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企业发行预付卡需在发行后30日内到商务部门备案,并按预收资金的一定比例向商业银行存入存管资金。可现实中企业备不备案基本靠自愿自律,资金使用用途并无跟踪监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历时10年多,实践证明存在很多漏洞和严重的滞后性。

二是经营者诚信缺失。从实际情况看,经营者的诚信缺失是导致问题频发的主要原因。消费者在付款后,能否享受到应有的服务,商品和服务的质量是否保证,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当失信的成本小于获得的利益时,有的经营者就会转向利益选择失信,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也就很难得到保证      (二)预存款消费纠纷管理的职能划分

目前相关规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业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5号)《关于开展联合整治预付卡违规经营专项行动的通知》(银发〔2017〕189号)《关于促进单用途预付卡规范发展的意见》(商建发〔2020〕190号)等法规性文件。依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单用途预付卡的主管部门是商务部,多用途预付卡主管部门是人民银行。两部门积极加强预付卡监管,规范预付式消费市场秩序。

(三)预存款消费管理我局的职能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工商总局等九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联合整治预付卡违规经营专项行动的通知》(银发〔2017〕189号)部署,我局职能为: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对涉嫌犯罪的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执法检查工作;积极推动信息共享和信用约束,将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配合相关部门对所涉企业和相关负责人实施联合惩戒。

二、建议答复

关于加强对商家预存款经营模式的事前干预及相关电子合同试用及推广的答复

2024年7月1日即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30日在其经营场所、网站、网店首页等的醒目位置公告经营者的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条例》第五十条对违反上述规定设置了相关罚则。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条例》规定,依法履职,认真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大力开展消费教育引导和宣传工作,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执法。

(二)关于试点建立预存款资金托管制度的答复

目前全面的建立预存款资金托管制度尚缺乏上位法支撑,在预付卡消费领域,只有商务部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对商业预付卡的发卡单位的资质要求、备案、发行、资金管理、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规定,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人在规范调整范围内,但个体工商户却不在该办法的规范调整范围内。

(三)关于开展对预存款经营商户予以专项检查及设置黑名单制度的答复

1.青阳县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履职,及时认真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数据分析,对存在预付卡跑路隐患的商家,提前预警(事前监管),对预付卡消费投诉较多、预付式消费金额较大的行业和企业实施重点监管(事中监管),进行公示(事后监管),开展约谈。对于跑路的商家将其营业执照拉入经营异常名录,使其经营活动受限。近年来,我局持续强化信用监管工作,引导规范市场主体加强信用建设,完善信用监管机制,建立和培育诚信经营体系。进一步加强行政指导,督促经营者守法自律经营。充分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工作规范化运行模式,进一步助推预付卡消费市场向制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2.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合法权益,推动经营者落实消费维权主体责任,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社会共治,持续优化消费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2023年9月26日,市场监管总局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信息公示暂行规则》,针对减少消费市场信息不对称、健全消费领域信用体系、提高经营者诚信水平、强化消费领域社会监督、创新消费环境治理模式、提升市场监管和维权效能做出了具体规定,我局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投诉信息公示工作。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我们注意到,2024年7月1日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对预付费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2024年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上述法规及司法解释的出台,给预付消费管理提供了依据,相信下一步,将会打通预付费卡监督管理的难点堵点问题。

同时,我们也注意到,涉及及消费领域情况复杂,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涉及多个行政部门的职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条例》关于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规定方面表述为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各行政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好各自的职责,采取有力的措施,共同打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要形成齐抓共管的协作模式和监管合力。最后,真诚感谢您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项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恳请您在今后的工作中,多给我们提出更多宝贵的意见或建议!

特此回复。

                           青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4日


办理类别:B类

联系单位:青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人及电话:夏志娟、舒坦 0566-50368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