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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3003291288H/202309-00134 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青阳县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审核制度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3-09-07
废止日期:
青阳县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审核制度
发布时间:2023-09-07 16:34 来源:青阳县政务公开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青阳县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的信息发布工作,严格遵循“上网不涉密,涉密不上网”“谁上网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的总原则。
二、在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发布的信息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三)损害国家的荣誉和利益;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宣扬封建迷信;
(六)散布谣言,编造和传播假新闻,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三、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管理人员对上网内容要严格审核、管理,以确保网上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坚决禁止不健康的信息上网。
四、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信息实行三级审核制度,即:信息发布必须由工作人员、相关科室负责人、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审核后发布。
五、信息审核内容包括:
(一)上网信息是否涉及秘密;
(二)上网信息是否符合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上网信息是否符合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
(四)上网信息是否会给其他单位、个人造成危害
(五)上网信息是否有利于本县的宣传和发展;
(六)上网信息目前对外发布是否适宜;
(七)上网信息中的统计数据是否准确:
(八)上网信息格式是否正确。
六、信息公开栏目信息,提供信息由各单位负责审核把关,并对所发布的信息负责;并由各单位办公室对报送的信息复核把关,审核通过发布信息,并对所复核的信息内容负责。
七、上网信息必须经审核,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在网上发布。否则,一经发现视情节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八、必须认真处理网站数据,及时检查相关发布信息,一旦发现网页篡改或出现本制度第一条禁止发布的有害信息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本网络中含有上述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并保留原始记录,立即向单位领导和公安机关报告。
九、建立上网信息复查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上网信息复查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更正,及时撤除不符合规定的上网信息造成影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