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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3MB0926655E/202411-00009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结果
发布机构: 青阳县农业农村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行政处罚公示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11-18
废止日期:
行政处罚公示
发布时间:2024-11-18 16:49 来源:青阳县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内容及依据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青农(动监)罚〔2024〕3号

唐芳

当事人于2024年9月4日将其养殖鱼塘内约2000千克死鱼弃倒在其鱼塘附近的七星河河道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青阳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