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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农(动监)罚〔20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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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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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于2024年9月4日将其养殖鱼塘内约2000千克死鱼弃倒在其鱼塘附近的七星河河道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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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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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阳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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