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21日,青阳县财政局印发了《青阳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青阳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青阳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为更好地理解和贯彻实施三个《管理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规定,2024年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印发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配置、使用、处置三个管理办法,提出资产配置讲求绩效、优先公物仓调剂等,细化使用管理内容和操作流程,下调处置审批权限,强化资产管理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参照省财政厅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三个《管理办法》。
二、制定的意义和总体考虑
三个《管理办法》的出台旨在进一步加强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从“入口”到“出口”的全过程管理,优化资产科学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规范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发挥资产管理对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的保障作用。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一是调研起草。2025年2月,县财政局在认真学习解读中央、省、市、县有关文件的基础上,结合青阳县实际,拟定三个《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二是征求意见。2025年3月,征求相关单位和财政局预算科、非税局等财政局内设科室意见,已采纳。三是审查审议。2025年4月通过合法性审查。2025年4月,财政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于2025年4月21日出台《青阳县财政局关于印发<青阳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青阳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青阳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国资〔2025〕29号)。
四、主要内容
(一)《青阳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共7章32条,从总则、管理机构及职责、配置标准、配置方式、配置程序、监督管理和附则等七个方面,对资产配置管理作出明确规定。
一是明确资产配置原则。资产配置应当遵循资产功能、数量与单位职能相匹配,资产存量与增量相结合,厉行勤俭节约、讲求绩效和绿色环保的原则。
二是明确资产配置职责。分别规定了县财政局、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配置管理中的职责划分。
三是明确配置标准意义。配置标准是对县级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的数量、价格、使用年限等限额规定,是编报和审核资产配置预算、实施资产采购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四是明确资产配置方式。资产配置的方式主要包括调剂、租用、购置、建设、接受捐赠等;县级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应当优先通过政府公物仓等调剂解决。
五是明确资产配置程序。县级行政事业单位通过租用、购置、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按照预算管理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审核、批复;配置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得调整。
六是加强配置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县财政局会同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县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的监督检查。
七是补充说明制度内容。主要对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县级事业单位、公共基础设施、涉密资产等资产配置不适用情形及生效时间、解释权等作出规定。
(二)《青阳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共7章50条,从总则、管理权限、基础管理、资产使用方式、使用收入、监督检查和附则等七个方面,对资产使用管理作出明确规定。
一是明确资产使用原则。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共享共用的原则。
二是明确使用管理权限。分别规定了县财政局、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使用管理中的职责划分,及出租出借审批权限。
三是明确使用基础管理。 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格式建立资产信息卡,进行会计核算,设置资产台账,应当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加强产权管理,实现信息系统应用。
四是明确资产使用方式。 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对各类使用方式分别作出明确规定。
五是明确资产使用收入。包括资产出租收入、对外投资收益、共享共用收入等;应当在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县财政。
六是加强使用监督管理。县财政局、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明确规定单位在资产使用过程中的各类禁止行为。
七是补充说明制度内容。主要对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县级事业单位、货币性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涉密资产等资产使用不适用情形及生效时间、解释权等作出规定。
(三)《青阳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共6章38条,从总则、处置权限和要求、处置方式和程序、资产处置收入、监督检查和附则等六个方面,对资产处置管理作出明确规定。
一是明确资产处置原则。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
二是明确处置审批权限。规定主管部门、县财政局和县政府处置审批权限;明确县财政局、等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文件,是处置国有资产、办理权属变更的依据。
三是明确资产处置类型。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分别规定了各种处置类型审批时应提交材料。
四是明确资产处置收入。包括转让收入、拆迁补偿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应当在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县财政。
五是加强处置监督管理。县财政局、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明确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处置过程中的各类禁止行为。
六是补充说明制度内容。主要对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县级事业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资产处置特别情形及生效时间、解释权等作出规定。
五、制度亮点
一是提出了管理新要求。提出了资产配置要遵循讲求绩效原则,优先通过政府公物仓调剂解决,落实了2021年出台的国务院《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有关精神和要求。
二是细化了管理内容。结合预算管理明确规定了资产配置程序(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核);细化了对外投资内容,包括对外投资方式、审批程序、需提交的材料等;进一步明确了各种处置类型应提交材料。
三是落实了放管服改革要求。给予主管部门部分出租出借审批权限(原值在30万元及以下且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及以下的资产出租事项和原值在30万元及以下的资产出借事项);将主管部门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对单件原值1万元以下或批量原值3万元以下,提高到单件原值不超过5万元或批量原值不超过20万元,县财政局从之前资产处置审核职能调整为审批单位原值5万元以上或批量原值20万元以上,资产原值超过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重大资产处置事项报县政府审批。
四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重大自然灾害等应急情况下,相关单位可遵循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后处置国有资产。
六、下一步工作安排
县财政局将加强对县级行政事业单位三个《管理办法》解读培训,推动管理制度有效落实,切实提升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水平。
七、政策咨询渠道
政策咨询机关:青阳县财政局
政策咨询部门:国资办
联系人:章志
联系电话:0566-502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