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为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审核确认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3〕42号)、《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池民社救〔2024〕44号)等文件精神,县民政局结合我县实际,会同财政部门制定了《青阳县临时救助工作操作细则》(青民保〔2024〕20号)。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为贯彻落实好上级工作部署,需在中央、省、市文件的基础之上,出台符合时代发展需要和我县工作实际的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我局根据上级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草拟了《青阳县临时救助工作操作细则》,在局长办公会上进行了讨论并修改完善,修改完善后的《池州市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于7月1日印发。
四、工作目标
社会救助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衣食冷暖,关系民生、连着民心,是社会建设的兜底性、基础性工作。新修订的《青阳县临时救助工作操作细则》文件实施后,进一步完善我县临时救助工作政策体系,更好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生活困难,有利于充分发挥临时救助救急解难作用,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五、主要任务
《青阳县临时救助工作操作细则》共七章二十六条,主要内容有:
一是明确了临时救助发放方式。改变了以往临时救助的单一模式,将临时救助形式既可以发放现金、实物,又可以提供转介服务等方式。对紧急衔接受灾人员救助政策等其他需要紧急实施临时救助的情形,也可以直接发放现金,但应由受领人及2名经办人员签字确认。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或紧急救治等方式。在实施临时救助后,仍不能解决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对需要社会帮扶的,及时向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转介。
二是全面总结临时救助有关典型经验做法。在“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的原则规定之外,新增规定:“对因受持续性传染病疫情影响而提出的临时救助申请,经当地民政部门认定,一年内最多给予两次临时救助,且第二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首次”。在“申请临时救助对象经济状况的核定计算,可参照申请低保对象有关规定执行”的原则规定之外,新增规定:“对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可不再进行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调查”。
六、创新举措
一是取消急难型临时救助户籍限制。因意外事件(事故)、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可以申请临时救助。对出现急难情况的,可不受户籍限制,由急难发生地实施救助。
二是加大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引导力度。充分发挥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救助资源对接机制作用,进一步探索向临时救助对象提供物质资助向提供心理疏导、精神慰藉、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多方位救助服务转变。
七、保障措施
畅通监督渠道。加强政策宣传,全面公开社会救助监督举报热线,及时受理群众反映的问题,以问题为线索,加大对违规操作的查处力度。
解读机关:青阳县民政局 联系电话:0566-502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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