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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30032916080/202404-00132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
发布机构: 青阳县酉华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酉华镇2024年公共服务清单目录(含办理主体、行使依据、期限、监督渠道等)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04-03
废止日期:
酉华镇2024年公共服务清单目录(含办理主体、行使依据、期限、监督渠道等)
发布时间:2024-04-03 11:07 来源:青阳县酉华镇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酉华镇2024年公共服务清单目录(含办理主体、行使依据、期限、监督渠道等)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办理主体

行使依据

受理条件

办理流程

期限

监督渠道

1

注销户口证明出具

依申请类

派出所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五十一条

死亡、服现役、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被判处徒刑注销户口,或者因重复(虚假)户口被注销,需要开具注销户口证明的

受理:根据法定受理标准,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核。
办结: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出示办理结果

1

0566—5739201

2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出具

依申请类

派出所

公安部等12部门《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公民更正或者变更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或者因户口迁移,凭居民户口簿无法证明的事项,需要开具相应证明的

受理:根据法定受理标准,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核。
办结: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出示办理结果

1

0566—5739201

3

临时身份证明出具

依申请类

派出所

公安部等12部门《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对急需登机、乘火车、长途汽车、船舶、住旅馆、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因丢失、被盗或者忘记携带等原因无法出示法定身份证件的人员以及公民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因特殊原因未能出示居民户口簿的。

受理:根据法定受理标准,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核。
办结: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出示办理结果

1

0566—5739201

4

亲属关系证明出具

依申请类

派出所

公安部等12部门《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实后应当出具。

受理:根据法定受理标准,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核。
办结: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出示办理结果

1

0566—5739201

5

无犯罪记录证明出具

依申请类

派出所

公安部等12部门《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升学、服现役、就业等资格、条件的规定办理。公民因办理出国(境)事务需要,可以申请查询本人有无犯罪记录。

受理:根据法定受理标准,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核。
办结: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出示办理结果

1

0566—5739201

6

居民身份证遗失补(换)发

依申请类

派出所

公安部等12部门《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居民身份证丢失补领

受理:根据法定受理标准,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核。
办结: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出示办理结果

1

0566—5739201

7

居民户口簿遗失、损毁补发

依申请类

派出所

公安部等12部门《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受理:根据法定受理标准,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核。
办结: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出示办理结果

1

0566—5739201

8

户口迁移证遗失、损毁补发

依申请类

派出所

公安部等12部门《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真实有效

受理:根据法定受理标准,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核。
办结: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出示办理结果

1

0566—5739201

9

临时居民身份证办理

依申请类

派出所

公安部等12部门《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居民身份证丢失补领

受理:根据法定受理标准,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核。
办结: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出示办理结果

1

0566—5739201

10

居住证遗失损毁补(换)发

依申请类

派出所

公安部等12部门《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申请真实有效

受理:根据法定受理标准,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核。
办结: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出示办理结果

1

0566—5739201

11

非正常死亡证明出具

依申请类

派出所

公安部等12部门《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公安部门依法处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除外),需要开具证明的

受理:根据法定受理标准,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核。
办结: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出示办理结果

1

0566—5739201

12

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材料转报

依申请类

为民服务大厅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第二条

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

受理:根据法定受理标准,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核。
办结: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出示办理结果

1

0566—5739201

13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优先批准服现役优待政策咨询服务

依申请类

为民服务大厅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413号)第三十六条: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应征并符合条件的,优先批准服现役。
2、《烈士褒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1号)第十九条:烈士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且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其服现役。
3、企业群众需要,已常态化开展事项。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

受理:根据法定受理标准,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核。
办结: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出示办理结果

1

0566—5739201

14

提供老年人权益保障服务

依申请类

为民服务大厅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九号)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健全老龄工作体制,加强老龄工作者队伍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申请人为合法权益受侵害的老年人,服务提供方式为依申请。

受理:根据法定受理标准,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核。
办结: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出示办理结果

1

0566—5739201

15

80岁以上高龄津贴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依申请类

为民服务大厅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皖政〔2011〕20号):(六)适时建立并逐步完善全省高龄老人津贴制度,重点对80岁以上老人发放高龄津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高标准、扩大范围。建立并完善政府为低收入老人购买服务机制。
2.企业群众需要,已常态化开展事项。

年满80周岁的老年人,户籍在本区县

受理:根据法定受理标准,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核。
办结: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出示办理结果

1

0566—5739201

16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依申请类

为民服务大厅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九条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二条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1、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3、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

受理:根据法定受理标准,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核。
办结: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出示办理结果

1

0566—5739201

17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证明出具

依申请类

为民服务大厅

《安徽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教助〔2007〕2号):四、认定程序1、高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1);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应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安徽省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招收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成人高等学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受理:根据法定受理标准,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核。
办结: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出示办理结果

1

0566—5739201

18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证明出具

依申请类

为民服务大厅 

1.《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六条: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2.《民政部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06号):(一)生父母作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1.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证明;2.生父母与当地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计划生育协议。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是指生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根据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之一出具的能够确定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相关证明:(1)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重特大疾病证明;(2)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重度残疾证明;(3)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死刑的判决书。生父母确因其他客观原因无力抚养子女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关证明可以作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使用。

母确因客观原因无力抚养子女的

受理:根据法定受理标准,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核。
办结: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出示办理结果

1

0566—5739201

19

城镇“三无”人员入住福利中心申请转报

依申请类

为民服务大厅

关《安徽省社会(儿童)福利中心管理暂行规定》(民福函〔2011〕180号)第三章第六条:城镇“三无”人的认定和接收:(一)城镇“三无”人员是指具有当地户籍的城镇居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二)城镇“三无”人员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并签订入住协议后,可以入住本地福利中心。其中未成年人认定和接收参照第五条第四款规定。

城镇“三无”人员(具有当地户籍的城镇居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受理:根据法定受理标准,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核。
办结: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出示办理结果

1

0566—5739201

20

“四类”特困群体实施殡葬救助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依申请类

为民服务大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673号):四、完善促进殡葬事业发展配套政策(二)保障困难群众基本需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殡葬服务收费标准时,对享受民政部门各类救助的城乡困难群众、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自然灾害导致的死亡人员以及经公安机关确认的无名尸体,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基本服务收费减免政策及政府补偿办法,报请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面向辖区所有居民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免除标准及政府补偿办法,逐步建立起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殡葬救助保障体系。

受民政部门各类救助的城乡困难群众、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自然灾害导致的死亡人员以及经公安机关确认的无名尸体

受理:根据法定受理标准,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核。
办结: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出示办理结果

1

0566—5739201

21

开展公民旁听庭审活动

依申请类

司法所

1.《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通过法律咨询、典型案例解析等形式向社会进行法治宣传,依照有关规定开展公民旁听司法活动、观摩行政执法活动。
2.《关于在全省组织公民旁听庭审活动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司通〔2013〕5号):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同级人民法院旁听庭审案件的预告函提前2天通过司法行政网向社会公开,并做好报名工作。申请参加旁听的公民填写《公民参加旁听庭审登记表》,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将参加旁听人数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关于在全省组织公民旁听庭审活动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司通〔2013〕5号):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同级人民法院旁听庭审案件的预告函提前2天通过司法行政网向社会公开,并做好报名工作。申请参加旁听的公民填写《公民参加旁听庭审登记表》,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将参加旁听人数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受理:根据法定受理标准,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核。
办结: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出示办理结果

1

0566—5739201

22

《就业创业证》申领

依申请类

为民服务大厅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六十一条:
  ……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向劳动者免费发放,并注明可享
  受的相应扶持政策。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和登记证的样式,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2.《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第一条:为加强就业与失业管理,实行全
  国统一样式《就业失业登记证》,支持劳动者按规定跨地区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第二条:《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
  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
  就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有效凭证……第三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管
  理工作,建立专门台账,利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记录《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信息,并
  做好相关统计工作。
3.《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二、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明更名发放工
  作,根据促进就业创业工作需要,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

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劳动者均可办理。

受理:根据法定受理标准,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核。
办结: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出示办理结果

1

0566—5739201

23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办理

依申请类

为民服务大厅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4〕23号)第十五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规定逐年缴费,并可补缴至满15年;对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对于没有按规定逐年缴费的,可补缴中断年度的缴费部分,但不享受相应的缴费补贴。

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规定逐年缴费,并可补缴至满15年;对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对于没有按规定逐年缴费的,可补缴中断年度的缴费部分,但不享受相应的缴费补贴。

受理:根据法定受理标准,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核。
办结: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出示办理结果

1

0566—5739201

24

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依申请类

为民服务大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受理:根据法定受理标准,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核。
办结: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出示办理结果

1

0566—5739201

25

农村危房改造申请转报

依申请类

规划办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订印发<安徽省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导则>的通知》(建村〔2015〕170号)第十条:危房改造户的确定应遵循以下程序:1.开展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宣传,将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明白卡发放到户,明白卡的内容包括补助对象条件、补助标准、申请程序、资金发放等环节的有关规定;2.符合条件的农户申请;3.村委会组织村民或村民代表对申请农户进行评议;4.评议结果在村委会公示栏及村民组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5.乡镇政府对各村上报的危房改造户进行逐一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并公示;6.县级建设主管部门对各乡镇报送的危房改造户资料联合相关部门进行审批,提出审批意见,并公示;7.经县级审批的危房改造户,由村委会在村公示栏进行公布;8.各乡镇根据审批确定的危房改造户名单,组织与各户签订实施改造协议书,明确改造内容、要求、补助资金、完成时限等。

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重建房屋户

受理:根据法定受理标准,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核。
办结: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出示办理结果

1

0566—5739201

26

城镇家庭住房救助申请转报

依申请类

规划办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第四十条: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应当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优先给予保障。农村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住房困难标准和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住房价格水平等因素确定、公布。

受理:根据法定受理标准,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核。
办结: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出示办理结果

1

0566—5739201

27

林业技术培训和咨询指导服务

依申请类

林业站

《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9号):林业工作站承担政策宣传、资源管理、林政执法、生产组织、科技推广和社会化服务等职能,具体职责是:(八)推广林业科学技术,开展林业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林业社会化服务。

受理:根据法定受理标准,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核。
办结: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出示办理结果

1

0566—5739201

28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技术咨询

依申请类

林业站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26号):二、主要任务<三>强化灾害预防措施。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技术指导、生产服务和监测管理,组织编制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发展规划。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4〕27号):二、完善监测预警机制。

受理:根据法定受理标准,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核。
办结: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出示办理结果

1

0566—5739201

29

图书馆文献借阅和咨询服务

依申请类

文化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第三十三条:公共图书馆应当按照平等、开放、共享的要求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
2.《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GB/T28220—2011):公共图书馆的基本服务是保障和满足公众的基本文化需求的服务,包括为读者免费提供多语种、多种载体的文献的借阅服务和一般性的咨询服务,组织各类读者活动以及其他公益性服务。

文献借阅:凭身份证进馆阅读,图书外借需提供有效读者证。

受理:根据法定受理标准,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核。
办结: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出示办理结果

1

0566—5739201

30

图书馆办证(补证)服务

依申请类

文化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公共图书馆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告本馆的服务内容、开放时间、借阅规则等。
2.《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GB/T28220—2011):公共图书馆应分别根据有效持证读者和服务人口的总数,计算已外借文献量(册)占有效持证读者总数和服务人口总数的比例,以反映流通馆藏对有效持证读者的服务使用情况。

年满16周岁

受理:根据法定受理标准,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核。
办结: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出示办理结果

1

0566—5739201

31

计划生育节育情况证明出具

依申请类

卫健办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真实有效

受理:根据法定受理标准,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核。
办结: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出示办理结果

1

0566—5739201

32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申请

依申请类

司法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
  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
  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第五
  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
  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
  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辖区内的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
不予受理的基本情形:
1.已经仲裁、诉讼程序的;
2. 已经其他调解组织调解的。

受理:根据法定受理标准,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核。
办结: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出示办理结果

1

0566—5739201

33

12315市场监管投诉举报服务

依申请类

市场监管所

1.《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2017年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六号)第四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收到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材料的,应当派人到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发放小餐饮信息公示卡、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督促、指导其限期整改。
2.《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食药监食流〔2017〕52号)第十六条:《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向原备案机构申请补办(附件2),补发的《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消费者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投诉人;
(二)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三)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范围。

受理:根据法定受理标准,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核。
办结: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出示办理结果

1

0566—5739201

34

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遗失、损坏补(换)发

依申请类

市场监管所

1.《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2017年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六号)第四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收到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材料的,应当派人到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发放小餐饮信息公示卡、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督促、指导其限期整改。
2.《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食药监食流〔2017〕52号)第十六条:《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向原备案机构申请补办(附件2),补发的《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摊贩信息公示卡遗失、损坏的

受理:根据法定受理标准,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核。
办结: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出示办理结果

1

0566—5739201

35

小餐饮信息公示卡遗失、损坏补(换)发

依申请类

市场监管所

1.《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2017年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六号)第四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收到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材料的,应当派人到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发放小餐饮信息公示卡、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督促、指导其限期整改。
2.《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食药监食流〔2017〕52号)第十六条:《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向原备案机构申请补办(附件2),补发的《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小餐饮信息公示卡遗失、损坏的

受理:根据法定受理标准,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核。
办结: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出示办理结果

1

0566—5739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