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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青阳县财政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关于《青阳县政府投资项目支付管理办法(送审稿)》起草情况的报告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05-11
废止日期:
关于《青阳县政府投资项目支付管理办法(送审稿)》起草情况的报告
发布时间:2024-05-11 15:59 来源:青阳县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青阳县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结合我县实际情况,以及当前财政改革工作需要,我局拟定了《青阳县政府投资项目支付管理办法(送审稿)》,特提请本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现将起草情况报告如下:

一、背景依据和起草过程

根据《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阳县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9〕2号),青阳县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有效期为一年,同时,随着财政改革不断深化,预算管理一体化改革、直达机制、预算绩效管理等具体措施的实施,对政府性投资项目的预算、支付、结算等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结合我县在政府性投资项目预算管理中的实际情况,改进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有必要出台《青阳县政府投资项目支付管理办法》。

起草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政府投资条例》等相关法规。参照了《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安徽省省级政府性投资资金管理办法》(皖政办秘2017〕326号)、《池州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修订)》(池政办〔2017〕55号),《池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池政办〔2023〕25号),并结合预算管理一体化改革、直达机制、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规定。

二、主要内容

《青阳县政府投资项目支付管理办法》共21条,五个方面内容。

  (一)制定目的和性质介绍(第1-4条)

  第1条 阐述制定目的。

  第2条本办法“政府投资项目”界定。与《政府投资条例》中“直接投资”表述一致,但不含《安徽省省级政府性投资资金管理办法》中“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后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购买服务、基金等方式”的政府性投资。

  第3条界定政府投资资金来源。

  第4条规定政府投资的方向和规模。

(二)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及编制(第5-7条)

  第5条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原则:“统筹兼顾、聚焦重点、量入为出、控制风险、注重绩效”原则。

  第6条预算管理工作负责单位、责任单位。

  第7条预算编制要求和流程,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在预算编制中的职责和要求

(三)政府投资项目支付、结算、决算管理(第8-14条)

8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申请使用项目资金的要求。“先有预算, 后有支出”等规定。

9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申请使用项目资金时必须提供的文件资料。

10条对项目资金预算执行中相关要求:主要是项目单位内控制度、政府采购等。  

11条规定资金支付原则、预留资金要求。本条与参照《池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池政办〔2023〕25号)第九条: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第12条规定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中调整事项,资金结余结转管理、禁止超预算情况等。

13条竣工决算编制、审批职责、流程,审批类别等。其中“经营性建设项目,政府投资50%以上(50%)的报县财政局审批;50以下的可以不报财政部门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审批。非经营性项目,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含1000万元)报县财政局审批;1000万元以下的报主管部门审批,审批结果报县财政局备案。报县财政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应附主管部门财务机构签署的审查意见。”

14条规定资金拨付“暂缓、停止”情形。本办法仍参照《池州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修订)》(池政办〔2017〕55号)第十一条。《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第三十四条“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擅自增加投资概算;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四)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监督管理(第15-17条)

  第15条规定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办法。按照“谁支出、谁自评”要求,开展项目绩效自评,负责编制预算绩效评价报告。

16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

17条对建设单位违法行为的界定和处分。

(五)附则(第18-21条)

  第18条规定重点说明: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含直达资金)及其县本级配套资金、乡村振兴资金及其地方配套资金、债券资金等另有资金管理规定,不执行本办法。主要原因是近年来上级财政对以上资金加强了支出管理,开展进度考核。

19条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20、21条相关解释工作及施行时间

     三、请示事项

《办法(送审稿)》提请本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县政府办公室文件印发。

 

附件:1.《青阳县政府投资项目支付管理办法》

          2.县司法局出具的审核报告

 

 

 

 

 

 

 

 

 

                              青阳县财政局

                            2024年5月11日

 

 

 

 

附件一 青阳县政府投资项目支付管理办法

(送审稿)

文件内容

依据及说明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政府投资项目支付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以直接投资方式使用县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一般公共预算县本级财力安排的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县本级财力安排的资金;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县本级财力安排的资金;

(四)其他用于政府投资的财政性资金。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领域项目,安排规模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是本级政府预算的组成部分,政府投资规模应当与政府财政的承受能力相适应,遵循 “统筹兼顾、聚焦重点、量入为出、控制风险、注重绩效”原则。在保障各领域刚性支出的前提下,结合当年可用财力,按照轻重缓急和保续建、保重点原则,调整优化支出结构,合理确定政府投资预算规模。

第六条县直各相关单位按照以下职责分工负责县级政府投资项目支付管理工作:

(一)县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预算管理,根据本级年度财政可统筹财力情况,牵头审核项目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申报的资金预算,提出年度政府投资项目支出预算安排,并指导和督促相关单位做好预算执行、绩效管理等工作。

(二)县发改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林业局等项目主管部门,依据县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按职责分工负责其主管的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初审工作,对项目预算执行、资金绩效等实施日常管理和指导监督,并加强协同配合。

(三)项目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负责项目预算编制申报、预算执行、绩效运行监控、财务核算、绩效自评及资产移交等工作,并对项目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合理性、规范性负责。

(四)县审计局负责对纳入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和财务活动实施审计监督。

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项目概 算、建设工期、年度投资计划和自筹资金计划、以前年度项目各 类资金结转情况等,编制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含转移支付预算), 同时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概算批复、中标通知书、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文件等材料报主管部门初审,新增金额在 300 万元及以上 的项目需提供事前绩效评估报告。项目预算编制不得突破项目历 年投资计划总额和概算。

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申报的资金需求进行初审后,汇总相关材料并附初审意见报县财政局审核。

县财政局组织对项目主管部门报送的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进行评审,评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安排和额度确定的重要依据。县财政局对年度县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支出预算进行汇总,按规定程序报批,经依法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先有预算, 后有支出”的规定,依据批复的预算、工程进度以及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等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工程进度及工程价款结算审核程序及时申报、规范支付项目资金,对资金申报和支付的真实性负责。

政府投资项目未列入预算不得支出。项目建设单位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九条  建设单位按照县本级预算管理规定程序申请拨付项目资金。申请项目资金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

(二)项目基本情况备案表、工程进度拨款申请表及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复印件)、工程签证单、工程变更报告及审批文件、竣工验收报告和决算批复、审核报告等资料;

(三)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条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控管理制度,加强工程变更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预算执行中,涉及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十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付管理,规范工程价款结算,财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对非经营性项目可预留建设资金(含质保金)。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在确保不超出工程总概(预)算以及工程决(结)算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下,除按合同约定保留不超过工程价款总额3%的质量保证金外,进度款支付比例可由发承包双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预留建设资金待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申报支付。

第十当年计划新开工项目、前期工作在年终前未开工建设的,所安排资金由县财政局收回,确需再安排的,列入下一年度预算安排。

因政策变化、计划调整、自然条件变化等不可抗力影响造成工程进度受阻,资金当年无法全部支出而形成的部分结余,按照权责发生制处理,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建设项目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使用,原则上不超过批准的建设期,没有明确建设期的原则上不超过2年。到期未办理延期申请的,县财政局将按有关规定将资金收回统筹安排使用。

未经批准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而造成预算超支的,不予追加预算。

第十建设单位应在竣工结算审核结束后及时编制财务决算,应及时出具正式函件,按照下列要求报批:

(一)经营性建设项目,政府投资50%以上(含50%)的报县财政局审批;50以下的可以不报财政部门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二)非经营性项目,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含1000万元)报县财政局审批;1000万元以下的报主管部门审批,审批结果报县财政局备案。报县财政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应附主管部门财务机构签署的审查意见。

县财政局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的办法,可以委托预算评审机构或者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第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

(一)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导致预算超支的;

(二)建设单位财务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未按规定及时报送财务报表、有关文件、资料的;

(三)财务决算手续不完备,支付程序不规范的;

(四)弄虚作假,建设单位截留、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谁支出、谁自评”要求组织项 目支出绩效自评。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在单位自评基础上开 展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

第十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监管,指导和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审核把关,对资金使用的真实、有效和完整负责,并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监督检查。

第十对建设单位、个人在政府投资项目中弄虚作假骗 取、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等行为,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 427 号)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追回被骗取、 截留、挪用的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办法发布后,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含直达资金)及其县本级配套资金、乡村振兴资金及其地方配套资金、债券资金等另有资金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他有关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预算管理、支付管理等规定不再执行。

第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在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编制目的和法规依据

 

 

 

 

 

 

 

 

 

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第二条

 

 

 

 

 

 

 

 

 

 

 

 

 

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第三条

 

 

依据:《预算法》第二十五条

 

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第八条第十七条

 

 

依据:《预算法》第十二条

 

 

 

 

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第十五条

 

 

 

 

 

 

 

 

 

 

 

 

 

 

 

 

 

 

 

 

 

 

 

 

 

 

 

 

 

 

 

 

 

 

 

依据:《池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池政办〔2023〕25号)

第五条

 

 

 

 

 

 

 

 

 

 

 

 

 

 

 

 

 

 

 

 

 

 

 

 

依据:《预算法》第五十三条

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十九、二十二条

 

 

 

 

 

 

 

 

 

 

 

 

依据:《池州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修订)》(池政办〔2017〕55号)第七条

 

 

 

 

 

 

 

 

 

 

依据:《池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池政办〔2023〕25号)第七条

 

 

 

 

依据:《池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池政办〔2023〕25号)

第九条

 

《关于印发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过程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23〕2号)

第二、五条

 

 

 

 

 

 

 

 

 

依据:《池州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修订)》(池政办〔2017〕55号)第九条

 

 

 

 

 

 

 

 

 

 

 

 

 

 

依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直单位政府投资基建项目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14933

 

 

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三十七

 

 

 

 

 

 

 

 

 

 

 

依据:《池州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修订)》(池政办〔2017〕55号)第十一条

 

 

 

 

 

 

 

 

 

 

 

 

 

 

 

 

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安徽省省级政府性投资资金管理办法》(皖政办秘〔2017〕326号

第十八条

 

 

 

 

 

 

 

 

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