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青阳县新河镇人民政府 > 社会救助 > 临时救助 > 政策法规文件
索引号: 11341823003291720Y/202410-00031 组配分类: 政策法规文件
发布机构: 青阳县新河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新河镇2024年临时救助标准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10-23
废止日期:
新河镇2024年临时救助标准
发布时间:2024-10-23 16:39 来源:新河镇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临时救助标准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刚性支出额度以及解困期限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原则上不超过我县低保月保障标准 10 倍。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救助标准为 2000 元。救助对象为个人的一般给予实物救助或提供转介服务,实物救助标准以满足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为限。确有必要的,可发放临时救助金。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

1.对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视相关医疗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费用给予救助:

1)个人自付费用在 2 万元(含)——万元(不含)的,救助金额为 2000 元。

2)个人自付费用在 4 万元(含)——万(不含)元的,救助金额为 3000 元。

3)个人自付费用在 6 万元(含)——万(不含)元的,救助金额为 4000 元。

4)个人自付费用在 8 万元(含)——10 万(不含)元的,救助金额为 5000 元。

5)个人自付费用在 10 万及以上的,救助金额为 6000元。

6)低保户、特困户同样执行分段分档救助政策,但救助门槛较前款规定分别下调 1 万,救助金额分别上调 1000 元。

2.对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结合教育费用支出情况给予救助。

1)在校生为非低保对象、非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助对象的救助标准为:专科(高中、高职、学前教育)阶段2000 元,本科阶段 3000 元。

2)在校生为低保保障对象、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助对象的救助标准为:义务教育阶段为 2000 元,专科(高中、高职、学前教育)段 3000 元,本科阶段 4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