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青阳县丁桥镇人民政府 > 回应关切 > 主动 回应
索引号: 113418230032917124/202410-00009 组配分类: 主动 回应
发布机构: 青阳县丁桥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狮山-观音山矿山整合项目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10-21
废止日期:
狮山-观音山矿山整合项目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4-10-21 11:24 来源:青阳县丁桥镇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加快狮山-观音山矿山整合项目建设,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经会议讨论决定对本项目所涉区域内房屋进行搬迁,土地使用参照征收标准予以补偿。为依法、妥善做好本区域集体土地的使用、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搬迁补偿安置工作,切实保护土地使用权人、承包经营权人和房屋被搬迁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区域实际拟定本方案。

一、土地使用和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搬迁补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各县区被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池政秘〔2020〕16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二、土地使用和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搬迁目的及范围

本次拟搬迁地块为狮山-观音山矿山整合项目建设需要;本项目土地使用和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搬迁范围为狮山-观音山矿山划定的矿区及爆破安全退让红线规定范围。(详见狮山-观音山矿山红线图)

三、土地使用和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搬迁实施单位

牛山村村民委员会、狮山村村民委员会

四、土地使用和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搬迁补偿登记

本公告公布之日起至本公告期满后5日内,被使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权人、使用权人、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持相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效证明(户口本、不动产权属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具体负责土地使用和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搬迁实施的搬迁工作组(办公地点设在牛山村村民委员会)办理土地使用和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搬迁补偿登记。请被使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权人、使用权人、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及有关部门予以配合。逾期未办理土地使用和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搬迁补偿登记手续的,以土地使用和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搬迁实施单位调查确认结果为准。凡土地使用和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搬迁启动公告发布之日后,抢栽抢建的不予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五、用地补偿标准及其地上房屋、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用地补偿标准参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规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签订《用地补偿协议》上报审批。

(二)地上青苗和房屋及其它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各县区被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池政秘〔2020〕165号)文件执行。

六、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式

房屋搬迁采取货币化补偿、异地自建集中安置两种安置方式,被搬迁户可选其中任一方式。

(一)货币化安置

被搬迁人选择货币化补偿的,其主房合法建筑面积补偿标准在该房屋统建补偿价格的基础上上浮75%,予以一次性货币化补偿。选择货币化补偿的今后不得再申请新的宅基地。

(二)异地自建集中安置

1、实施单位在本村半边街中心村地块建设集中安置点,由实施单位按照规定做好安置点的规划设计工作,包括水、电、路、通讯等基础设施。

2、每户安置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60m,新建住宅建筑面积以规划设计面积为准;户型为二间二层楼房或平房,以实施单位设计方案为准;安置房由被搬迁人自行建设,统一标高与样式、统一外墙装饰。

3、宅基地位置由被搬迁人根据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时间及搬迁时间顺序选定。宅基地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一户一宅,被搬迁户为一户多宅的只安置一处宅基地。符合规划规定且在狮山-观音山矿山整合项目土地使用和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搬迁红线内住户,达到分户条件的,可以在安置点安排宅基地,但须支付宅基地的征用、平整、基础设施配套等费用,具体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七、房屋建筑认定与处理

(一)已登记的房屋用途和面积以被搬迁人持有的房屋产权证、规划许可证等合法证件记载的用途和实测的建筑面积为准。

(二)未登记的房屋由拟搬迁房屋调查认定及处理小组进行认定。

八、奖励和补助

(一)签约奖励

对按期签约的被搬迁人(依据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或规划许可证)给予签约奖励,户最高不超过6000元。

(二)搬迁奖励

对按规定签订协议书、在规定时间内搬迁完毕并交付拆除的给予搬迁奖励,奖励标准为按认定的主房160元/㎡结算。

(三)规划保证奖

在异地集中安置点建房的被搬迁户,严格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对完全符合规划要求的经搬迁工作验收组验收合格后每户奖励20000元。

(四)临时过渡安置费(住宅房)

按经认定的主房面积,自搬迁完毕之日起,按4元/月/㎡标准给予被搬迁户临时过渡安置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付。

1 、选择货币化补偿,按上述标准一次性补助6个月。

2 、选择异地自建集中安置,从宅基地交付之日起按上述标准再一次性补助12个月。

(五)搬迁费

1 、住宅房屋按经认定的主房面积8元/㎡标准给予补偿,不足 1600元的按1600元标准给予补偿。

2 、办公用房按实际使用面积5元/㎡标准给予补偿。经营、生产、仓储用房按实际经营面积10元/㎡标准给予补偿;有重型机械设备的按重型机械所在房屋建筑面积25元/㎡标准给予补偿,也可按评估价格标准给予补偿。

(六)停产停业损失费

1 、对实际正在生产、经营、办公和仓储用房按每月25元/㎡标准给予补助,共补助12个月。

2 、对于正在生产、经营与加工的附房(不认定为主房的面积部分),其附房价值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上浮 50%予以一次性货币补偿。

九、签约搬迁期限

自搬迁公告发布之日起90天内签约并搬迁完毕。

十、其它相关规定

(一)房屋搬迁范围确定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1、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筑物、附属物、构筑物;

2、擅自改变房屋和土地的性质和用途;

3、房屋转让、租赁和抵押,装饰、装修房屋和广告设置等;

4、以被搬迁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市场监管注册登记手续;

5、新栽树木、花草等其它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二)协议签订前,被搬迁房屋存在以下情形的,被搬迁人应如实向征用部门报告,否则由搬迁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1、被抵押;2 、已出租;3 、被查封;4、权属有争议;5 、出售后尚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6 、继承或遗赠纠纷;7、其他产权情形。

十一、协议签订与依法搬迁

(一)狮山-观音山矿山整合项目搬迁工作指挥部与被搬迁人就补偿安置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搬迁期限、违约责任和奖励补助等事项,订立《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被搬迁人签订协议后拒不搬迁的,对其已领取的奖励和补助等由狮山-观音山矿山整合项目搬迁工作指挥部依法追回。

签约后按约定时间搬迁并拆除,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被搬迁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搬迁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房屋搬迁工作人员在搬迁与补偿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给予处分。监督举报电话:0566-5666803。

(三)镇村镇规划建设办公室、派出所、市场监督管理所等部门暂停办理本项目土地使用和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搬迁范围内变更、登记、抵押、房改、土地使用手续,暂停办理居民入户、分户和暂停核发营业执照等。

被搬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以上搬迁补偿安置方案有意见的,可在公告期满前,以书面形式向狮山-观音山矿山整合项目搬迁工作指挥部反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超过半数被搬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搬迁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将组织听证。

十二、附则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执行,搬迁补偿标准按照最新文件适时调整。                                              


狮山-观音山矿山整合项目搬迁工作指挥部                                                                                                                 

202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