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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3003291528C/202409-00025 组配分类: 复议应诉
发布机构: 青阳县司法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09-04
废止日期: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9-04 14:59 来源:青阳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青行复〔202420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

法定代表人:郝某某。

委托代理人:江某某

被申请人:青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池州市青阳县蓉城镇九华西路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8230032919586。

法定代表人:施某某,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青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4411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请求依法撤销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三十条之规定,本机关2024年6月14日依法决定受理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于2024年8月7日向本机关提交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经审查,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行政复议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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