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
青行复〔2024〕20号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
法定代表人:郝某某。
委托代理人:江某某。
被申请人:青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池州市青阳县蓉城镇九华西路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8230032919586。
法定代表人:施某某,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青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4年4月11日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请求依法撤销,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三十条之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6月14日依法决定受理。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于2024年8月7日向本机关提交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经审查,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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