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开展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整治。聚焦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代理机构乱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秩序,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通过项目自查、书面审查和现场检查“三查并行”。
二是清理妨碍公平竞争壁垒。严格规范按照省、市采购文件示范文本,铲除阻碍市场准入、设置地方保护或区域壁垒、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等妨碍公平竞争行为滋生的土壤,从源头保障市场主体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三是及时帮助供应商完成信用恢复。供应商“政府采购处罚信息”公示期满后,按照信用恢复工作流程,依法、妥善、快速完成供应商信用恢复,获得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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