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开发区工委、管委,县直各单位,驻青各单位,县建投集团:
《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青阳县委办公室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 10 月 21 日
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池州市委办公室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池办发〔2021〕14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改革完善我县社会救助制度,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 2022年,实现精准救助、高效救助、温暖救助、智慧救助,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分层分类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制度健全、政策衔接、兜底有力的综合救助格局更加成熟定型。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按规定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方面存在困难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专项社会救助。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事故,或受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以及由于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按规定给予急难社会救助。遭遇自然灾害造成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给予受灾人员救助。基本建成城乡统筹社会救助制度。社会救助服务内涵进一步拓展,形成“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到 2035年,实现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困难群众,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密实牢靠,总体适应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
二、重点任务
(一)夯实基本生活救助
1.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完善低保对象综合认定标准,扩大低保保障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城镇失业和返乡人员及时纳入低保。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脱贫人口,采取“单人户”纳入低保等措施予以保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均消费支出和物价变动情况,合理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认真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及时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加强低保动态管理,按照A、B类一年一次,C类半年一次开展核查。(县民政局、县发改革、县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将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 16周岁延长至 18周岁。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1.3倍。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推进签订委托照料协议,落实走访照料责任。通过购买住院护理保险等方式,提升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水平。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设施改造,建设县级集中照护中心,提高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鼓励有条件的特困供养服务机构,为低保、低收入等困难家庭中的老年人、残疾人,提供低偿或无偿的集中托养服务。(县民政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健全专项社会救助
3.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完善医疗救助对象动态认定核查机制,将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做好分类资助参保和直接救助工作。进一步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对急危重症患者实行“先诊疗后付费”,不得因挂号、缴费等原因延误抢救时机。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确保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健全重大疫情医疗救治医保支付政策,确保困难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县医保局、县卫健委、县民政局、县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健全教育救助体系。按照“先试先行”原则,对接受普惠型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给予资助。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补助家庭困难学生生活费。对高中阶段家庭困难学生按国家规定给予免除学(杂)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资助。实施青阳籍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大学生救助。落实“一人一案、分类安置”要求,采取“送教上门”等方式,做好因身心障碍等原因不方便入学的适龄残疾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县教体局、县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落实住房救助政策。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城镇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等,通过公租房实物配租、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优先实施保障,实现依申请应保尽保。坚持动态清零,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易返贫致贫户、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以及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等重点对象危房,发现一户,改造一户,实现应改尽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民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加大就业救助力度。加强就业困难人员分类帮扶和实名制动态管理,为其提供免费的公共就业服务,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按规定落实税收减免、担保贷款及贴息、就业补贴等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利用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支持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全面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贷款贴息、创业补贴等扶持政策。对已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实行必要的就业成本扣减;对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给予一定时间的渐退期。(县人社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做好受灾人员救助。优化应急响应启动标准和条件,完善重大自然灾害应对程序和措施,推动“县-乡(镇)-村(居)”三级自然灾害救助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和救助标准调整机制。完善救灾物资储备体系,优化储备库布局,实现实物储备、协议储备和生产能力储备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落实应对灾害金融支持体系,健全农村住房保险制度。统筹做好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等工作。(县应急局、县财政局、人民银行青阳县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8.发展其他救助帮扶。深化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完善便民利民措施,依法为符合条件的社会救助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为身故困难群众免费提供遗体接运、冷藏、火化及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适时将生态安葬纳入基本殡葬服务。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孤儿保障范围。推进儿童福利机构转型升级,将符合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优先纳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机构范围。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探索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延伸至低收入家庭。(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急难社会救助
9.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对急难型临时救助,乡镇、县民政部门可“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对支出型临时救助,按照审核审批程序办理;对于重大生活困难的,可“一事一议”审批。采取“跟进救助”“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增强救助时效性。取消户籍限制,探索推行由急难发生地实施临时救助。完善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适度提高乡镇审批额度。整合各类资源,探索建立“救急难”基金,加大急难情况的救助力度。(县民政局、县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健全工作责任体系,各乡镇党委和政府履行属地领导管理责任,民政部门承担指导、监管责任,救助管理机构承担工作主体责任。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等做好对流浪乞讨人员的街面巡查和转介处置工作。卫生健康部门和民政部门依托定点医院,做好患病流浪乞讨人员的诊断、救治工作。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协同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身份查询和寻亲服务工作。对长期滞留救助管理机构无法查明身份人员予以落户安置,对符合条件的转入特困人员供养。积极为走失、务工不着人员和家庭暴力受害人等离家在外的临时遇困人员提供救助。(县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做好重大疫情等突发事件困难群众急难救助。按照省市要求,将困难群众急难救助纳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适时启动紧急救助程序,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基本照料服务保障。简化审核确认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根据影响的程度,适当提高低保、特困人员救助等保障标准。对受影响严重的困难群众发放临时生活补贴。按规定及时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县民政局、县卫健委、县应急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促进社会力量参与
12.加大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力度。完善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政策措施,将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事务性、服务性社会救助工作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完善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清单,规范购买流程,加强监督评估。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从已有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社会救助专项经费中列支,原则上不超过本地统筹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总额的1%。(县民政局、县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发展慈善事业和志愿服务。鼓励支持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设立项目、提供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发展壮大慈善组织,引导慈善组织加大社会救助方面支出。严格落实国家对参与社会救助的慈善组织给予的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有关政策,对有突出表现的按规定给予表彰。规范慈善活动,加强对慈善组织和网络募捐活动监管,加强信用管理、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防止诈捐、骗捐。加强社会救助志愿服务制度建设,积极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助医助学等社会救助领域志愿服务活动。(县民政局、县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引导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开发设置岗位、设立基层社工站等方式,引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协助社会救助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评估、建档访视、需求分析等事务,并为救助对象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鼓励引导以社会救助为主的服务机构按一定比例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深化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
15.完善主动发现机制。村(社区)组织要承担走访、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工作责任,完善村(社区)组织困难群众摸底、上报制度。承担社会救助工作的国家公职人员以及承担政府委托从事困难群众服务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等,在工作中发现群众基本生活困难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充分发挥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功能,畅通急难社会救助申请和急难情况及时报告、主动发现渠道。(县民政局负责)
16.健全“一门受理”机制。依托乡镇为民服务中心,设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社会救助窗口,统一受理救助申请。进一步细化工作流程,明确标准、时限,完善转办、督办制度,及时办理或跟踪、反馈办理结果,实现救助申请人与相关救助部门高效对接。加快信息化进程,实现基本生活救助申请异地受理。(县民政局牵头,县教体局、县人社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应急局、县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7.推进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下放。按照“试点先行、总结推广”原则,加快推进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下放至乡镇,在乡镇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参与的社会救助联审联批制度,县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2021年底前,全县选择1个乡镇开展低保、特困供养审核确认权下放试点工作;2022年,将低保、特困供养审核确认权全部下放至乡镇。(县民政局负责)
18.优化办理程序。对经济状况核对和入户调查无疑义的救助申请家庭,可不进行民主评议。取消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将低保、特困办理时限压缩到 20个工作日内。民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通过相关部门和机构依法依规查询社会救助家庭及其家庭相关成员有关信息,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予以配合。民政部门按照依法依规、授权委托、安全保密的原则,做好信息安全保护工作。(县民政局牵头,县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9.推行“互联网+社会救助”。依托“城市大脑”项目,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5G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社会救助领域的运用。编制社会救助数据资源目录,完善社会救助资源库。依托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体系,推进政府部门、群团组织救助帮扶信息汇集、共享。全面推进社会救助事项线上办理,实现社会救助事项“掌上办”“指尖办”“就近办”。(县民政局牵头,县政务服务中心、县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社会救助或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议事、协商作用。加强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和调查研究。民政部门承担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统筹职责,负责基本生活救助;教育体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医保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相关专项社会救助;财政部门根据社会救助工作需要,做好各项社会救助资金保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要求协同做好相关工作。(县民政局牵头,县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基层服务能力。根据乡镇实际,综合社会救助服务事项、服务范围、对象数量等因素,合理配备相应工作人员。乡镇应明确承担社会救助工作责任的机构和人员,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社会救助工作力量不足的,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解决。在村民委员会成员中明确1人负责民政工作,同时村级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统筹纳入同级部门预算。关爱基层救助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交通、通信费用以及薪资待遇,保障履职需要。每年安排社会救助培训不少于1次,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县民政局牵头,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县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监督检查。将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民政、财政部门要会同审计等部门,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机制,加强资金监管,强化审计监督。对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资金等问题,及时纠正并依法依规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机制,加强社会救助事中事后监管,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监管效能。加大对骗取社会救助行为查处力度,依法依规依纪追回骗取的社会救助金并追究相应责任。健全完善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改革创新,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符合容错纠错情形、可以免责的予以免责,对符合容错情形、确需追究责任的可依规依纪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理。(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县教体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应急局、县审计局、县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乡镇、各部门贯彻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县委、县政府请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