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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3MB0818400J/202408-00021 组配分类: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发布机构: 青阳县水利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其他 / 其他
名称: 关于20240516030001号对南阳至考塘河道进行清理的建议的答复函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08-20
废止日期:
关于20240516030001号对南阳至考塘河道进行清理的建议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2024-08-20 08:37 来源:青阳县水利局 字号:[默认 超大]

杜**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南阳至考塘河道进行清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经现场察看并与您当面交流沟通,我们认为清泉河南阳至考塘组段确有部分淤塞。为保障该河段河道行洪通畅和沿河两岸农田和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池州市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河道清淤砂石利用实施程序的通知》(池砂治办〔2021〕19号)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和“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建议你们在合规合法的前提下自行组织清淤。

一、由当地村委会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清淤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有相应水利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河道清淤整治工程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对清淤可能造成的河道流向改变、水面线变化、生态环境变化等进行详细分析论证,报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

二、河道砂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方式侵占或者破坏河道砂石资源。在清淤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实施,确保清淤工作合法、合规、有序开展;

三、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以河道清淤名义行采砂之实。

清淤出来的砂石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处置办法移交县国资委公开拍卖处置,拍卖所得上缴国库;

四、清淤应避开汛期,切实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清淤活动结束后,应通知我局进行河道清淤完工验收。

感谢您对水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河湖保护股;

联系电话:0566-5031016。

青阳县水利局

2024年8月20日 

抄送:县人大办,陵阳代表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