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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3MB0818400J/202408-00018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结果
发布机构: 青阳县水利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公民 / 决定
名称: 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青水罚决字〔2024〕第5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08-15
废止日期:
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8-15 16:42 来源:青阳县水利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安徽红土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4MA2P0N8X72(3-4),法定代表人:李瑞,公司地址:安徽省六安市金寨现代产业园区梅山湖路美自然大厦9楼902):

你公司在青阳县宋冲河小流域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工程项目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有以下证据证明:

1.《关于青阳县宋冲河小流域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工程第一中标候选人异议情况及放弃中标资格情况的报告》(青水建〔2024〕24号);

2.询问笔录2份;

3.安徽红土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股东李朝宗、项目委托代理人张玉玲、项目技术负责人汪达计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4.青阳县宋冲河小流域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工程中标通知书复印件1份。

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处罚:

1.按所涉中标项目金额的千分之六计算,对单位罚款人民币23464.38元;2.按单位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六计算,对单位参与本次投标活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人民币1407.86元;3.按单位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六计算,对单位参与本次投标活动的直接责任人罚款人民币1407.86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青阳县政府非税收入服务中心账户,缴款地址:青阳县蓉城镇九华西路501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阳支行,账号:13*************3733,备注:青阳县水利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处罚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过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青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青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青阳县水利局

202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