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阳县城市管理局政府购买服务
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局属各科室,各二级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青阳县财政局《关于印发青阳县县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青财综〔2024〕72 号)、池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通知》(池财综〔2024〕159 号)文件要求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皖财综〔2021〕62 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强化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的通知》( 皖财综〔2023〕1044 号)等文件精神, 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了《青阳县城市管理局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目录》规定了可实行政府购买服务事项范围。对纳入《目录》且有预算安排的服务事项,可按规定逐步实施购买服务,同时要避免出现一方面部门花钱购买服务,另一方面部门及所属相关事业单位人员和设施闲置、经费不减。
二、坚持先有预算安排、后购买服务原则。不得将已纳入《目录》的服务事项作为申请财政拨款预算的依据。已纳入《目录》但未安排预算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三、纳入《目录》的服务事项,在采购环节应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有关品目填报政府采购计划、选取评审专家和进行信息统计。
附件 :青阳县城市管理局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青阳县城市管理局
2024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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