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私自承揽业务案
案情概要
当事人于2022年7月10日带领投诉人一行去了九华山的肉身宝殿、化城寺、大悲楼,然后去了青阳县的平坦寺、乔觉禅林(五路财神庙)、圣泉寺,为游客提供了导游服务;当事人于2024年3月8日带领投诉人一行4去了青阳县的平坦寺、会龙禅寺、乔觉禅林(五路财神庙)、圣泉寺,中午到达九华山,去了肉身宝殿、化城寺、大悲楼,为游客提供了导游服务。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后对其进行检查,该名女性导游叫王某,调查查证后认定事实如下:当事人承认在2024年和2022年为投诉人提供的两次导游服务均未经旅行社委派,无法提供行程单,且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时间段的执业记录。
当事人私自承揽业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条“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因当事人属两年内再次违法,符合《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及系列基准的通知》(皖文旅发〔2021〕48号)附件5《安徽省旅游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0中违法程度为“一般”,处罚标准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四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的规定。我局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肆佰元整(400元),罚款:陆仟元整(6000元),并暂扣导游证7日。
法律适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四十条“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
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2. 《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及系列基准的通知》(皖文旅发〔2021〕48号)附件5《安徽省旅游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9中违法程度为“较轻”,处罚标准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典型意义
导游在旅游接待过程中为游客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服务,与游客相处时间长、关联度高,在旅游行业规范化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导游证则是从事导游工作的“准入证”,取得导游证需经过旅行社委派才能开展导游行为。导游又可作为旅游目的地的形象代表的身份,具有其他人无法替代的价值。人的观念与行为,反映着自身的文化水平和综合素质,同时也体现着一个国家或地区旅游服务的窗口,同时也是观察一个国家或地区社会文明程度、文化背景、价值观念、道德水准的镜子。打击无证导游和私自承揽业务的行为,有利于保障和维护赴我县旅游的游客权益,有利于维护我县旅游形象,规范旅游市场经营秩序。在此也提醒广大旅游从业人员:务必依法依规从业,遵守职业道德,增强守法诚信服务意识,共同维护旅游市场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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