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水罚决字〔2024〕第4号
叶四平(男,身份证号:340224***********1 ,住安徽省青阳县杜村乡镇华村,手机号码:139******26):
你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八都河杜村乡镇华村坳山组段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行为违反了《池州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勘验笔录;
2.现场照片 ;
3.水事案件调查笔录。
本机关根据《池州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青阳县政府非税收入服务中心账户,缴款地址:青阳县蓉城镇园林路48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青阳县支行,账号:131*************73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处罚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过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青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青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青阳县水利局
2024年7月1日
(本文书一式贰份,壹 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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