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3MB1E45262T/202406-00042 | 组配分类: | “双随机、一公开” |
发布机构: | 青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名称: | 青阳县工程建设项目报建涉及费用明细清单 | 文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4-06-03 | |
废止日期: |
序号 | 收费事项名称 | 收费分类 | 主管部门 | 缴费阶段 | 设定依据 | 收费范围和对象 | 执行标准 | 相关减免政策 | 涉及审批事项 | 政府投资项目 | 社会投资项目 | 备注 | ||
房建项目 | 工业项目 | 简易低风险项目 | ||||||||||||
1 | 土地出让金 | 政府性基金 |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 | 立项用地许可阶段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土地管理条例》、《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池州市城区土地定级及基准地价的通知》(池政秘〔2019〕156号) | 土地受让单位 | 委托土地估价机构的按评估价的40%收取;成交价不低于基准地价的按成交价的40%收取,成交价低于基准地价的按全部地价的40%收取;划拨土地零地价。工业用地11.2万/亩。 | 无 | —— | √ | √ | √ | ||
2 | 国有建设土地租赁费 | 政府性基金 |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 | 立项用地许可阶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皖政办〔2015〕9号) | ( 25元/平方米+临时占用的平方(交一年) 按年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1元/平方米) | 无 | —— | √ | √ | √ | √ | ||
3 | 土地契税 | 政府性基金 |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 | 立项用地许可阶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安徽省契税征收管理业务规程(试行)》(皖地税发〔2013〕11号) | 土地出让金的3% | 无 | —— | √ | √ | √ | √ | ||
4 | 水利建设基金 | 政府性基金 |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 | 立项用地许可阶段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财综〔2011〕2号;皖政〔2012〕5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12号;皖政〔2012〕54号;省财政厅皖财综〔2021〕86号 | 新征用(含划拨)建设用地单位 | 新征用(含划拨)建设用地500元/亩 | 无 | —— | √ | ||||
5 | 森林植被恢复费 | 政府性基金 | 林业部门 | 立项用地许可阶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税〔2015〕122号;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财综〔2015〕2241号 | 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工程确需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 | 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2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8元;宜林地,每平方米5元;详见文件 | 无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 | ||||
6 | 不动产登记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 | 立项用地许可阶段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4〕77号、财税〔2016〕79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等六部门公告2019年第7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皖财综〔2019〕866号;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池自规资函〔2022〕180号 | 不动产登记申请人 | 住宅80元/户,商业550元/户 |
1.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登记费。 2.自2022年1月1日起,免收涉企(房地产开发企业、金融机构、政府融资平台除外)不动产登记费。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 √ | √ | 直接减免 | 直接减免 | |
7 | 土地复垦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 | 立项用地许可阶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财税〔2014〕77号;财政部等六部门公告2019年第76号;财政部财税〔2021〕8号;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公告2021年第12号;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财综〔2001〕1061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皖发改收费〔2019〕33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没有条件复垦和复垦不符合要求的用地单位和个人 | 临时占用的平方按类收取:二类:32/平方米(交一年按年收取) | 无 | —— | √ | √ | √ | √ | |
8 | 土地闲置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 | 立项用地许可阶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财税〔2014〕77号;财政部等六部门公告2019年第76号;财政部财税〔2021〕8号;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公告2021年第12号;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财综〔2001〕1061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皖发改收费〔2019〕33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 | 1. 经营性房地产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1.2%;2. 一般建设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0.8%;3. 工业和基础设施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0.4%;4. 各类用地累计征收土地闲置费总额不超过该宗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合同总额的20%。 | 无 | —— | √ | √ | √ | √ | |
9 | 耕地开垦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 | 立项用地许可阶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财税〔2014〕77号;财政部等六部门公告2019年第76号;财政部财税〔2021〕8号;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公告2021年第12号;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财综〔2001〕1061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皖发改收费〔2019〕33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 | (一)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开垦费的征收等别标准按行政区划分为四等:一等地区,每平方米36元;二等地区,每平方米 32 元;三等地区,每平方米28元,四等地区,每平方米 24 元。(二)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标准的2倍缴纳耕地开垦费。 | 无 | —— | √ | ||||
10 | 项目申请报告编制收费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发改部门 | 立项用地许可阶段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第3条、第9条 | 建设单位 | 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按市场价收费 | 无 | 《池州市地方人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的项目核准 | |||||
11 | 安评等报告编制费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应急部门 | 立项用地许可阶段 | 《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534号) | 建设单位 | 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按市场价收费 | 无 |
1.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2.金属冶炼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3.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4.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 | √ | √ | √ | |
12 | 环评等报告编制费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生态环境部门 | 立项用地许可阶段 | 《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534号) | 建设单位 | 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按市场价收费 | 无 |
1.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报告表类); 2.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报告书类) |
√ | √ | √ | √ | |
13 | 节能报告编制费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发改部门 | 立项用地许可阶段 | 《固定资产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 建设单位 | 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按市场价收费 | 无 |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 | √ | √ | √ | |
14 | 地质勘察费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住建部门 | 立项用地许可阶段 |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第10号 | 建设单位 | 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按市场价收费 | 无 | —— | √ | √ | √ | √ | |
15 | 日照分析费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住建部门 | 立项用地许可阶段 |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第10号 | 建设单位 | 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按市场价收费 | 无 | —— | √ | √ | |||
16 | 交通影响评价费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交通部门 | 立项用地许可阶段 |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第10号 | 建设单位 | 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按市场价收费 | 无 | —— | √ | √ | |||
17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综合论证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 | 立项用地许可阶段 | 《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534号) | 建设单位 | 第三方中介服务,200元/亩 | 无 | —— | √ | ||||
18 | 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 | 立项用地许可阶段 |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第10号 | 建设单位 | 第三方中介服务,200元/亩 | 无 | —— | √ | ||||
19 | 宗地测绘费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 | 立项用地许可阶段 |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第10号 | 建设单位 |
按用地面积计算, 测绘费: 200元/每亩 |
无 | —— | √ | √ | √ | √ | |
20 |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咨询服务费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发改部门 | 立项用地许可阶段 | 《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534号) | 建设单位 | 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按市场价收费 | 无 | —— | √ | ||||
21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水利部门 | 立项用地许可阶段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财综〔2014〕8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水利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财综〔2014〕32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发改价格〔2014〕886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皖价费〔2014〕160号、皖价费〔2017〕5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17〕77号;财政部财税〔2020〕58号;财政部财税〔2021〕8号 |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 | 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由每平方米 1.2 元降为每平方米1元一次性计征。在执行期限内取得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的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和开采矿产资源的生产建设项目(建设期)以及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和排放废弃土、石、渣的生产建设活动,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现行收费标准的80%收取。 |
以下项目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1、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 2.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 3.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 4.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5.建设军事设施的; 6.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征情形。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 | √ | √ | √ | |
22 | 水资源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水利部门 | 立项用地许可阶段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财综〔2008〕79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皖价商〔2014〕1号,皖价商〔2015〕66号;皖发改价费〔2019〕622号 |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包括中央直属水电厂和火电厂)和个人 | 非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米 0.08 元;特种行业用水每立方米 0.08元。 | 无 | 取水许可 | √ | √ | √ | √ | |
23 | 规划设计方案编制费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 |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 |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第10号 | 建设单位 | 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按市场价收费 | 无 | —— | √ | √ | √ | √ | |
24 |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及监测费用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水利部门 |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 |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 (计价格[2001]1218 号) | 建设单位 | 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按市场价收费 | 无 | —— | √ | √ | √ | √ | |
25 | 施工图设计费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住建部门 |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 |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第10号 | 建设单位 | 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按市场价收费 | 无 | —— | √ | √ | √ | √ | |
26 | 公示牌费用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 |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2.《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 |
建设单位 | 3000元左右 | 无 | —— | √ | √ | √ | √ | |
27 | 勘察费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住建部门 |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 |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第10号 | 建设单位 | 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按市场价收费 | 无 | —— | √ | √ | √ | √ | |
28 |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费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 |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 | 《亳州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实施办法》 | 建设单位 | 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按市场价收费 | 无 | —— | √ | √ | √ | √ | |
29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政府性基金 |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 |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 |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85号;财政部财综函〔2002〕3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皖价费〔2008〕112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9〕53号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皖财综〔2019〕866号;池政务[2016]13号;池政务[2016]107号;池数资[2019]35号。 |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和公共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征收标准为: 1.社会投资安置房:50元/平方米; 2.房地产开发、其他经营性用房(房地产开发住宅):50元/平方米; 3.房地产开发、其他经营性用房(非住宅用房):70元/平方米; 4.养老、医疗产业:70元/平方米。 |
1.除社会投资安置房、房地产开发、其他经营性用房、养老、医疗产业外其他项目均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 | √ | √ | √ | √ | 市政道路项目不涉及。 |
30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国动办 | 施工许可阶段 |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计价格〔2000〕474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皖价费〔2014〕138号;省政府皖政〔2016〕56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9〕53号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皖财综〔2019〕866号;省委、省政府皖发〔2021〕9号文件及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皖发改价费函〔2021〕167号文件;池人防〔2021〕14号文件。 | 经批准确因地质和地下条件不宜修建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和个人 | 房建类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纳标准为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1700元。 | 工业生产企业在厂区范围内的各类建筑、新建专业物流仓储设施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实行零收费。 |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修建审批 | √ | √ | 直接减免 | 直接减免 | |
31 | 城镇垃圾处理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城管部门 | 施工许可阶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年第12号;财政部财税〔2021〕8号;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皖价服〔2007〕207号;池政办〔2010〕3号文件;池数资〔2019〕35号文件 |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 |
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具体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类 1.保障性住房类:政府投资类0元/平方米、社会投资类0.5元/平方米;2.安置房类:政府投资类0元/平方米、社会投资类0.5元/平方米;3.房地产开发、其他经营性住房:房地产开发住宅1.6元/平方米,商业用房1.6元/平方米,车库及办公用房1.6元/平方米; 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类 1.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高校教学科研后勤设施,党政机关办公用房:1元/平方米;2.社会福利事业用房:1元/平方米;3.养老医疗产业:营利性1元/平方米、非营利性1元/平方米;4.中小学、幼儿园、中职学校:0.8元/平方米;5.军事用房:1元 三、工业企业项目类: 1.开发园区(含工业园区、乡镇工业聚集区)工业企业的生产用房及配套设施:0元/平方米; 2.开发园区工业企业直接为生产服务的其他配套设施:0元/平方米; 3.开发园区以外的工业企业生产及配套用房:0元/平方米; 四、旅游文化产业项目类: 1.重点项目:0.6元/平方米; 2.一般项目:1元/平方米; |
1.政府投资类保障性住房、安置房,免征; 2.工业企业类项目,免征; 3.中小学、幼儿园、中职学校减半征收。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 | √ | √ | √ | 青阳县该事项收费暂执行青价 〔 2 0 1 6 〕 5 号规定标准 |
32 | 城镇污水处理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住建部门 | 施工许可阶段 | 国务院国发〔2000〕36号;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计价格〔1999〕1192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计价格〔2002〕515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预〔2009〕7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财税〔2014〕151号;省政府令第183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住建厅财综〔2015〕196号;市发改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委池价商〔2016〕98号 |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 | 非居民生活用水每吨1.40元;特种行业用水每吨1.40元 | 无 | 无 | √ | √ | √ | √ | |
33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住建部门 | 施工许可阶段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5〕68号;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建城〔1993〕410号;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建城字〔1996〕565号;省建设厅、省物价局建城字〔1996〕640号;省建设厅建城〔2002〕232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2〕186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6〕240号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皖财综〔2020〕1241号; | 申请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 | 根据路面性质不同,收费标准不同。1、沥青硂路面:280元/平方米; 2、水泥硂路面:350元/平方米; 3、各类砂碎石路面:150元/平方米; 4、平侧石:150元/米 ;5、土路肩:130.5元/平方米;6、彩色人行道:297元/平方米;7、劈离砖人行道531元/平方米;8、陶瓷广场砖人行道:531元/平方米;9、大理石人行道:792元/平方米;10、澳洲地坪567元/平方米;11、纽西兰砖人行道:383.4元/平方米;12、花岗岩车行道:993.6元/平方米;13、纽西兰砖车行道:504元/平方米。 |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20〕27号文件及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皖财综〔2020〕1241号文件规定,对经批准占道经营的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 2.对承诺按原标准自行恢复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免于征收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 √ | √ | √ | √ | |
34 |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施工许可阶段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65号);《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令第194号);《安徽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皖人社发〔2022〕8号) | 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 |
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 (一)合同额在3亿元以上(含)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1%,存储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二)合同额在3亿元以下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2%,存储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三)工资保证金按照保证金存储有关规定,结合分级分类信用监管,实行差异化缴存。 |
工资保证金按照保证金存储有关规定,结合分级分类信用监管,实行差异化缴存。 工资保证金对应的工程完工,施工总承包单位作出书面承诺该工程项目不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及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返还(销户)工资保证金或退还银行保函正本、保证保险凭证。 |
—— | √ | √ | √ | √ | |
35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住建部门 | 施工许可阶段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不得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建筑企业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 缺陷责任期结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出返还保证金申请,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 —— | √ | √ | √ | √ | |
36 | 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制费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住建部门 | 施工许可阶段 | 《关于重新制定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07]86 号) | 建设单位 | 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按市场价收费:根据工程造价、项目大小收费标准不同,项目小的收费高,项目大的收费低,平均是整个项目的1%左右 | 无 | —— | √ | √ | √ | √ | |
37 | 监理服务费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住建部门 | 施工许可阶段 | 发改价格【2007】670号 | 建设单位 | 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按市场价收费 | 无 | —— | √ | √ | √ | √ | |
38 | 施工图审查费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住建部门 | 施工许可阶段 | 全国施工图审查费(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发改价格[2011]534号 | 建设单位 | 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按市场价收费 | 无 | —— | √ | √ | √ | √ | 市区工业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由政府委托第三方审图机构并支付费用。 |
39 | 工伤保险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人社部门 | 施工许可阶段 | 《工伤保险条例》 | 施工单位 | 《工伤保险条例》,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费或工程合同价的1.5‰ | 无 | —— | √ | √ | √ | √ | |
40 | 建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人社部门 | 施工许可阶段 | 《关于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 施工单位 | 《关于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工程造价为基数,费率视实际情况确定 | 无 | —— | √ | √ | √ | √ | |
41 | 防雷检测费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气象部门 | 施工许可阶段 | 《安徽省建设行业质量与安全协会建质协》(2019)16号文 | 施工单位 | 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按市场价收费 | 无 | —— | √ | √ | √ | √ | |
42 | 桩基检测费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住建部门 | 施工许可阶段 | 《安徽省建设行业质量与安全协会建质协》(2019)17号文 | 施工单位 | 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按市场价收费 | 无 | —— | √ | √ | √ | √ | |
43 | 基坑检测费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住建部门 | 施工许可阶段 | 《安徽省建设行业质量与安全协会建质协》(2019)18号文 | 施工单位 | 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按市场价收费 | 无 | —— | √ | √ | √ | √ | |
44 | 文物勘探、发掘费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文物部门 | 施工许可阶段 |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 | 施工单位 | 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按市场价收费 | 无 | —— | √ | √ | √ | √ | |
45 | 不动产登记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 | 竣工验收阶段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4】77号、财税【2016】79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等六部门公告2019年第7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皖财综【2019】866号 | 不动产登记申请人 | 住宅80元/户,商业550元/户 |
1.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登记费。 2.市本级自2022年1月1日起,免收涉企(房地产开发企业、金融机构、政府融资平台除外)不动产登记费。 3.自2022年1月1日起,免收工业类项目不动产登记费。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 √ | √ | 直接减免 | 直接减免 | |
46 | 多测合一费用(规划核实等)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 | 竣工验收阶段 |
财政部、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及有关细则的通知 财建[2009]17号 |
建设单位 | 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按市场价收费 | 无 | —— | √ | √ | √ | √ | |
47 | 建筑沉降观测费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 | 竣工验收阶段 | 沉降监测依据《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财建[2009]17 号 | 建设单位 | 不同层数价钱不同,8层2500元,11层3000元,17、18层3500元 | 无 | —— | √ | √ | √ | √ | |
48 | 不动产权测绘费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 | 竣工验收阶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 GB/T17986.1-2000.GB/T 17986.2-2000 房产测量规范》 | 建设单位 |
住宅:0.8元/平方米 非住宅:1.6元/平方米 |
无 | —— | √ | √ | √ | √ | |
49 | 室内环境检测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住建部门 | 竣工验收阶段 |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 年修订本) | 建设单位 | 按市场价2-3元每平方 | 无 | —— | √ | √ | √ | √ | |
50 | 消防检测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住建部门 | 竣工验收阶段 | 图纸范围内所有检测材料按照《安徽省建设行业质量与安全协会建质协》(2019)16号文收费。 | 建设单位 | 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按市场价收费 | 无 | —— | √ | √ | √ | √ | |
51 | 竣工测绘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住建部门 | 竣工验收阶段 |
财政部、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及有关细则的通知 财建[2009]17号 |
建设单位 | 0.45元/平方米 | 无 | —— | √ | √ | √ | √ | |
52 | 规划放验线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 | 竣工验收阶段 | 财政部、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及有关细则的通知财建[2009]17号 | 建设单位 | 500元/栋 | 无 | —— | √ | √ | √ | √ | |
53 | 商住面积预测绘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住建部门 | 竣工验收阶段 | 财政部、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及有关细则的通知,财建[2009]17号 | 建设单位 | 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按市场价收费,资质等级不同收费不同 | 无 | —— | √ | ||||
54 | 房屋面积测绘基础测绘费(实测)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住建部门 | 竣工验收阶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安徽省测绘条例》《安徽省“十四五”测绘地理信息规划》 | 建设单位 | 按建筑面积计算,收费标准:住宅:0.8元,非住宅:1.6元 | 无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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