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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3MB1903439E/202405-00019 组配分类: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青阳县税务局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关于对县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46号建议的答复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05-24
废止日期:
关于对县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46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4-05-24 09:2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青阳县税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汪兴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整合盘活低效工业用地的建议已收悉,现就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是青阳县税务局按照上级税务机关要求,全面加强不动产登记办税工作,完善土地税源动态监控,加强对企业的动态监管。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转发<全国税务机关不动产登记税费一窗办理业务指引(试行)>的通知》(皖税函〔2021〕212号)、《国家税务总局池州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不动产登记办税工作的通知》(池税函 〔2023〕62号)等文件要求,在发生不动产交易时,税务机关需及时核查出让方是否已按规定采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出让方征期内是否完成相关税费的申报缴纳;承受方是否完成不动产税源信息采集。对于未按规定采集税源信息或者按期申报的情形,税源管理单位及时督促纳税人采集税源信息及申报相关税费。青阳县税务局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执行,对属于征收范围内的土地税源实行动态监控,土地税源应做尽做,对辖区内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做到应征尽征。

二是青阳县税务局无权制定企业盘活机制,按照上级税务机关要求,全面落实总局、省局制定的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管理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困难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文件规定,从事国家非限制或不鼓励发展且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全面停产、停业连续半年以上可以申请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青阳县税务局严格落实困难性减免政策,对符合政策规定的企业及时辅导宣传,按政策规定对城镇土地使用税予以减免,为盘活利用低效用地,助力地方企业嫁接新项目,实现“腾笼换鸟”保驾护航。

 

国家税务总局青阳县税务局

2024年5月20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国家税务总局青阳县税务局,0566-5031029